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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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友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为了两国经济的发展,通过交流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和经验,促进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科学技术合作:
  一、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国家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二、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互相聘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四、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以及科学实验用的少量种质、样品等;
  五、双方商定的不包括上述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的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轮流派代表、代表团或授权各自的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在两国首都商谈履行本协定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
  如有必要,缔约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增加已定合作项目外的项目,并在当年执行。增加的项目将列入下一个年度计划。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以及双方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负担办法如下:
  一、派遣专业人员考察或实习,由派遣方负担专业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接待方负担专业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
  二、聘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由聘请方负担专业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包括休假国际旅费)和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办公、医疗费以及津贴费,津贴费具体金额由缔约双方商定。
  三、双方互相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和科学实验用的种质、样品等,除另有协议者外,其费用互免,由提供一方交接受一方国家的大使馆,并由缔约双方代表签署交接证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指定圭亚那应用科学院为各自的协定执行机构。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派遣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第八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派遣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如任何缔约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日在乔治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杨增业            拉贾那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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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公布。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和海域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辽宁大黑山等21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不断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4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21处)

辽宁省
大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
汪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三环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乌裕尔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福建省
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茫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江西省
赣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
堵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东安舜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罗坑鳄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桂山鳄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重庆市
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小寨子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省
略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黄柏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平河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漳县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青海省
柴达木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政办〔2006〕7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城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濮阳市城区内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内烟花爆竹“解禁”后的安全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豫政〔2004〕27号)中有关烟花爆竹由供销社统一归口经营和提供网点布设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城区内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办法: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管理
1.设立批发企业,必须本着严格资质、规范经营、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鉴于我市城区规模较小,城区内只宜设立一家由市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在安全方面有保证、经营方面有人员、经济实力较强的批发企业。
2.批发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批发业务的企业应是企业法人;
(2)具有与其销售品种、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
(3)批发场所和储存设施、建筑结构、布局、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在禁放区以外远离居民区的安全地带;
(4)有可靠的通讯设备;
(5)具有内部管理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
(6)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7)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受到行政撤职或刑事处分;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9)有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机构;
(10)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
(11)经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评价合格;
(12)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批发企业必须从依法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货,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有产品生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4.批发企业严禁收购和销售非法生产厂家的产品,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从而确保产品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管理
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供销合作社提供布设方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2.零售网点经营人员必须接受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
3.零售网点必须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许可证》,凭证在指定地点经营,一点一证,严禁一证多点、无证经营及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4.零售网点必须到法定的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渠道进货,禁止销售违禁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
5.严禁在烟花爆竹零售摊位200米内试点、试放。
6.自行配备消防设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三、零售网点的布设原则
1.零售网点应符合豫安监危化〔2004〕27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2.城区内零售网点本着“合理规划、控制布局、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民众”的原则布设:一般十字路口不超过4家,大型十字路口不超过8家。除路口外,道路两侧和空旷地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布设零售网点。家属区内和高危区域严禁布设。
3.严禁设立烟花爆竹市场或烟花爆竹一条街,禁止走街串巷和流动摆摊销售。
4.零售网点的设置期限与有限制燃放时间相同,逾期自动撤消,拒不撤消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