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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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6年6月23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个物业区域已交付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时,业主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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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0]3号


  为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当前试点需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符合《试点办法》和本文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准备情况提出试点申请,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二、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以下条件:

  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7、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会将严格按照《监管条例》、《试点办法》及上述条件,对首批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我会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我会制定并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求》。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按规定向我会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抄报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四、各证监局应当根据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安全、技术系统建设、账户规范、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合规情况出具监管意见,说明其是否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试点工作启动实施后,有关证监局还应跟踪试点公司业务动态,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密切监测试点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控指标,督促试点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客户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五、实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的专业评价制度。我会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专家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专业评价。证券公司在提出试点申请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评价专家小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聘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部分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要求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评价主要针对试点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业务开展计划与主要业务环节、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业务技术系统、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客户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专业评价的标准、程序和形式都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制定和实施。

  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业协会要认真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融资融券试点的业务指导和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实施细则,科学分析筛选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合理确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名单并适时公布;要进一步做好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系统的测试工作,维护试点启动后融资融券交易安全可靠运行;重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控和预警工作,加强前端监控,认真做好盘中实时监控和盘后分析,及时监测和提示风险。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信用证券账户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维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开户、结算及其相关的监测过程及时、准确、顺畅。

  证券业协会要加强对试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自律管理,督促试点证券公司做好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的专业评价。

  七、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取得成效后,我会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的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试点范围。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净资本充足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准备。在扩大试点范围前,我会另行公告相关的条件和标准。

  八、试点证券公司应加强客户的准入管理,审慎设定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资质条件和资产“门槛”,对金融资产达到一定数额,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风险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明确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在本公司开户时间的具体规定,只对符合开户时间要求的现有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可根据市场和客户情况,适当提高融资融券业务初始保证金比例,降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试点初期,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应从严掌握。

  试点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试点办法》及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审慎确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业务指标,审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遵守交易规则,符合监管要求,防范业务风险。试点期间,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按规定扣减净资本的同时,还应按照不低于融资融券业务规模50%的比例计算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应当严格遵守使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要求,用于融券业务的自有证券必须是金融资产科目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下的标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审慎确定本公司的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应当维护行业有序竞争,合理规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授信额度、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应当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设置好各项风险控制预警指标,明确规定与平仓相关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各项业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

  九、试点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和维护稳定工作。要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进行客户筛选,防止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经验不足的客户介入融资融券业务。要与客户签订真实有效的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明确、客观地向客户告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向客户说明交存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要严格执行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开户管理规定,持续管理客户资信记录,对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信状况和风险承担能力及时进行监测。要组织以风险揭示和业务操作为主的投资者教育宣传活动,分层次、多渠道对客户普及业务知识,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示业务风险。要建立有效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十、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严肃查处证券市场各类非法融资融券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融资融券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缴费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缴费单位强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规范缴费单位的缴费行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连续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独立核算的缴费单位。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缴费单位遵守和履行有关社会保险行政法规等法定义务情况为主要依据,采用综合评定方法,确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A级信誉单位(以下简称A级信誉单位),并实行A 级管理。



第四条 申报缴纳A 级信誉单位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托信息化支撑,按照统一标准、内容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A级信誉单位每三年为一个评定期,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评审年度。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信誉等级评审办公室,负责A级信誉单位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和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A级信誉单位申报资料的复审。评审办公室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和社会保险征管机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第七条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设立相应的评审机构,负责本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申报信誉等级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八条 A级信誉单位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稽查、欠费的清偿、工资核算管理以及社会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缴费单位诚信方面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参保登记情况:登记内容真实性及变更登记、验证换证、证件使用等情况;

(二)缴费申报情况:按期申报及申报程序规范性、附报资料齐全性、申报准确性等情况;

(三)基金缴纳情况: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欠费等情况;

(四)社会保险稽查情况:接受稽查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企业配合稽查及履行社会保险其他义务等情况。

(五)劳动用工情况:用工的规范性、遵守劳动法规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情况。

(六)基础管理情况: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真实性及工资核算合规性、个人收入统计准确性等情况。

(七)相关部门提供的缴费单位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A级信誉单位的评审标准,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执行。评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下同)的为A级信誉单位。



第十条 缴费单位在申请日前的评定期中,任何一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A级信誉单位的参评资格:

(一)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恶意少报、漏缴社会保险费,经职工举报查实的;

(二)拒不接受社会保险稽查或在接受社会保险稽查时,提供虚假资料及对异常情况不接受质询的;

(三)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且不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四)当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占应缴额5%以上的(除不可抗逆因素);

(五)没有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或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因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性查处的。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因职工举报接受调查,至申请日仍未查结的,暂不参加A级信誉单位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A 级信誉单位的缴费单位应根据管辖权限向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信誉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受理缴费单位的申请后,对其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和评估,在征求相关处室的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市局评审委员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评审机构形成A级信誉单位初审意见后,对评审得分在90分以上的,报市局评审办公室复核后,上报市局评审委员会。 市局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资料和初审意见经会议评审后,作出是否授予A级信誉单位的决定。 审核中如发现缴费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A级信誉单位的评审。



第十四条 市、区(县)两级评审机构在开展信誉等级评审中,可根据需要征询工商、税务、海关、银行、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意见,并参考上述部门提供的缴费单位相关的诚信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对拟评定为A 级信誉单位的缴费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及公共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最终确认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A级信誉单位;对有异议的缴费单位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信誉等级确定后,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跟踪管理。根据A级信誉单位在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和相关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经原审定机关审定后可以调整其信誉等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A级缴费单位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免除A级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稽查(上级机关布置的专项稽查及专案稽查除外);

(二)A级缴费单位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门设立的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优质服务,随到随办,当场办结,并对其提供的报表等资料可实行事后审核;

(三)简化A级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年检手续;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上门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