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采伐迹地更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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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采伐迹地更新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采伐迹地更新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7〕1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采伐迹地更新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黔东南州采伐迹地更新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内国有、集体和个体所有的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采伐迹地包括皆伐、低产(效)林和更新采伐改造的林地。
  第四条 森林更新造林必须进行作业设计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同时申报采伐迹地更新作业设计;林业主管部门在批准森林采伐的同时批准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作业设计。
  第五条 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翌年春天完成更新造林。有特殊情况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到翌年12月底以前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
  第六条 人工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必须达到80%以上。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采伐迹地更新管理,确保采伐迹地更新任务的完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迹地更新进行检查验收,核发《贵州省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并在翌年的4月底前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迹地更新造林检查报告,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凭迹地更新造林检查报告批准次年的林木采伐。凡没有按规定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批准采伐林木。
  第八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林木采伐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检查报告;
  (二)当年迹地更新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
  (三)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协议书;
  (四)迹地更新造林的申报文件;
  第九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应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采伐迹地更新责任合同书,确保采伐迹地更新造林。
  第十条 迹地更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培、适时抚育。通过更新造林,大力发展经济林、竹林和速生丰产工业原料林;大力发展乡土阔叶树种和积极引进外来速生树种,促进林种和树种结构的调整。
  第十一条 对择伐、渐伐、抚育间伐和卫生采伐的林地,采伐结束后,应及时清理采伐剩余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山护林,强化管护。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迹地更新进行督促检查,建立迹地更新造林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虚报迹地更新造林数量和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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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只在内部组织试行。试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望及时向市公安局反映。

天津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教学科研秩序,预防犯罪和各种事故的发生,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要把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加强治安安全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定期检查,逐项落实,并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治安安全工作。
各单位所属部门也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治安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的保卫组织应在各单位党政组织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治安保卫委员会要依靠和发动群众,搞好“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均应对所属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学生的政治觉悟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对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进行帮助教育。对失足青少年,要组织帮教小组,并建立内外联系制度,定期进行考察。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值班制度,包括传达室值班制度、重要部位的守护制度、夜间值班巡查制度。领导要带班,并加强检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二)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严格现金管理。各单位要把规定限额以外的现金及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或授权的信用社。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当日停止收款以后收进的现金,必须在第二天送存银行。提取、送交现金必须派专人护卫,提取、送交巨额现
金要有持武器的保卫人员或派专车护送。金库、财会室(处、科、股)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值班看守,门窗要有防护栏,要安装报警器。
(三)加强物资仓库和贵重器材设备的管理。仓库门窗要坚固,重要物资仓库要安装防护和报警设施,露天仓库要建有围墙。各类物资、器材、设备要严格收发、保管、使用制度。贵重器材和设备,要指定专人保管,加强值班防护,确保安全。
(四)按照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严格枪支弹药的管理,枪库必须牢固,要有防护、报警设施,并设专人值班守护。
(五)加强文物安全管理。要有严密保护措施,储存、展出文物的部位,要加强值班守护,确保文物安全。
(六)浴室、更衣室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规模较大的,要设专人管理。集体宿舍要建立管理组织,制订安全公约,搞好安全防范。自行车应指定地点集中停放,较大的单位应设专人看管。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搞好安全生产,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一)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和交通管理法规,做好防火和交通安全工作。
(二)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切实保障生产安全。
(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物品,必须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严防被盗或发生事故。
(四)文体场所和内部礼堂的电源、火源必须安全可靠,出入口、太平门必须保持畅通。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保卫国家机密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严防窃密、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各单位要经常组织“四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漏洞和不安全因素,要立即进行整改。本单位(部门)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并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机关解决。
第十条 在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1.帮助教育违法犯罪人员成绩突出;
2.为制止案件发生作出贡献;
3.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少或免受损失;
4.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5.忠于职责,严格管理,对维护单位内部治安,搞好安全生产作出显著成绩。
奖励包括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或发给奖品、奖金。
奖励由各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在内部治安管理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者,给予处罚:
1.违反安全规定;
2.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漏洞,不及时整改,又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3.工作不负责任,致公私财物被盗;
4.玩忽职守,导致工伤、中毒、爆炸、车祸、火灾等生产事故;
5.发现犯罪苗头,没有及时采取控制、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6.泄露国家机密;
7.包庇违法犯罪分子;
8.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
9.其它违反治安安全管理的。
处罚包括行政处分、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决定。需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政法部门按分工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治安安全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10月13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6〕26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 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精神,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为: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户口的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简称市、区退管中心),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总体业务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常年居住本辖区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社区退休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进一步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府办〔2003〕188号)《关于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完善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制度, 加强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站长由社区“两委”中的一名领导兼任,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内部应明确专职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 社区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社区同级聘用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原渠道承担。

  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网络,建立退休人员(片)组管理制度。社区内每30名退休人员划分一个(片)组,(片)组长由该社区的退休人员担任。给(片)组长每人每月60元的交通、通讯补贴,经费按市、区、街道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40%。

  第七条 社区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职责:

  (一)在社区“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街道退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宣传、传达上级有关退管文件精神。

  (二)建立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片)组组织,发挥退休(片)组长的骨干作用,定期召开(片)组长会议。

  (三)建立孤寡、残疾、重病、特困、高龄等特殊群体退休人员档案。定期入户,掌握他们的最新情况,动员社区力量和利用社区服务资源,开展包括联系相关生活照料、帮助解决具体困难的帮扶活动。

  (四)负责退休人员的统计,掌握退休人员生存和变动迁移情况并及时上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五)看望重病住院的退休人员、慰问死亡退休人员家属并协助其办理丧葬补助等费用的领取手续。

  (六)定期组织退休人员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和各种有益于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七)承办上级布置的其他有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职工退休后,应按规定于当月办理移交社会化管理手续。未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规定办理认证手续,严禁冒领养老金。

  第三章  社区退休人员的服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在公共建设投资上进一步向社区倾斜,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进行社区规划和建立社区组织时,应同步规划、统筹解决社区退休人员学习活动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十条 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的通知》。按照“资源共享”的社区建设原则,各级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民政部门服务网络和文化体育部门以及企业单位现有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要对离退休人员开放,给予优惠、免费的照顾,更好地为离退休人员服务。

  第十一条 市财政根据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预算活动经费,按照各区实际管理人数下拨。

  统一退休人员慰问标准:探望生病住院退休人员的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的慰问品,给亡故退休人员送别的花圈或物品的费用标准为每人200元。

  第十二条 设立退休人员困难资助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退休人员数量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市、区预算安排的困难资助金由退管机构管理,专款补助退休人员因大病致贫、孤寡对象生病住院照料。

  第十三条 建立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联系卡制度,联系卡注明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服务联系人的电话,分发给社区每位退休人员,方便退休人员联系和沟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 聘用、充实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队伍。社区退休人员专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由街道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进一步提高退休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加强在职退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安排退管工作人员轮训不少于一次,以提高退管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十六条 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守则、目标考核、业务培训等各项制度,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条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