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7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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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2007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医发〔200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有关直属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5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2007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的部署,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2007年继续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现将《2007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日



2007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
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

“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以下简称医院管理年活动)自2005年在全国开展以来,对促进医院端正办院方向,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医院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需要巩固成果,持续推进。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2007年继续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把维护群众利益,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优化执业环境作为主要内容。针对医院管理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落实院长责任,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药费用,改进服务作风。通过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活动范围
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范围为全国各级各类医院,重点是公立医院。
三、工作目标和重点要求
(一)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巩固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重点要求:
1.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依法查处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并予以公示。
2.加大医院院长管理责任。明确院长是医院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医院院长减少临床专业技术服务,以主要精力加强和改善医院管理、维护公益性质。医院领导定期专题研究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工作,确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重点目标,组织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落实持续改进措施。
3.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意见;结合医师定期考核,建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4.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度。做到人人知晓,落实到位。其中,对病历的管理,要重点加强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
5.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合理配备医务人员。加强医院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培训,对医师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考核,强化医务人员“三基三严”训练。
6.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严格控制、规范使用高值耗材和贵重药品,继续实行三级医院同类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
7.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
  培养临床药师,实施临床用药监控,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故的监测与报告。
8.在临床护理工作中贯穿“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正确实施治疗和护理措施,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为患者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提供康复和健康指导,保障患者安全和护理工作质量。
9.加强医疗技术和人员资格准入,维护患者安全。严格对大型医用设备、器官移植技术、介入技术、人工关节等高新技术的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
10.加强对急危重症患者的管理,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落实首诊负责制,提高急诊科(室)能力,做到专业设置、人员配备合理,抢救设备设施齐备、完好;医务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胜任急诊抢救工作;急诊会诊迅速到位;急诊科(室)、入院、手术“绿色通道”畅通。加强对重症监护病房(ICU)的管理,人员、设备、设施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科学、合理、规范救治。
11.加强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病理和临床用血管理,提高质量。
12.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医院感染诊断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按规定做好传染病报告工作。
(二)改进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医。重点要求:
13.优化流程,简化环节,合理科室布局;加强挂号管理,创新挂号便民方式,提高预约挂号比例;采取措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患者各种等候时间。
14.科室、服务标识规范、清楚、醒目、易懂。
15.为患者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门诊提供导诊咨询服务,有候诊椅、饮水、轮椅、电话等设施。
(三)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注重诚信服务,增进医患沟通,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重点要求:
16.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17.服务态度良好,语言文明礼貌,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
18.建立医患沟通制度,增强医患感情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19.完善患者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及时受理、处置患者投诉。采取多种方式,收集患者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20.创建平安医院,优化医疗执业环境。
(四)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支管理,完善分配办法,控制医药费用。重点要求:
21.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医院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医院、部门、科室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22.建立科学决策机制,提高医院经济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监督分析,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重大项目必须经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23.加强药品、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管理,严格实行医院成本核算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材料消耗。
24.加强综合绩效考核,突出服务质量、数量和职业道德,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量取酬、按服务质量和工作绩效取酬的分配机制。严禁科室承包,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25.落实各项惠民措施,努力缓解看病贵。
(五)严格医药费用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重点要求:
26.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制度和规定,将应招标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做到公开、透明、公正。严禁擅自采购应招标药品、医用耗材。
27.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
28.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如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
29.严格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制度,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患者。患者出院时,提供详细的总费用清单。
30.接受患者价格咨询和费用查询,如实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及时处理患者对违规收费的投诉。
31.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的病历记录和费用核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进行核查,病历没有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
(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院文化建设,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重点要求:
32.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强调忠诚的服务精神和人道的服务文化。
33.认真组织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弘扬正气,树立新风。
34.继续认真扎实做好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等各项工作。
35.执行医德考评制度,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36.严禁医务人员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严禁医务人员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药品处方、检验检查等“开单提成”,严禁医院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
37.严禁医院利用回扣、提成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其他医疗机构招揽患者。
38.严格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严禁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误导患者,欺骗群众。
39.加强纠风工作,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强化医院院长管理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和部署(2007年3月)。
1.下发通知,对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进行全面部署。
2.召开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总结前两年医院管理年活动效果,部署2007年工作目标和任务。
3.各地根据本通知部署本辖区医院管理年活动。
(二)组织实施(2007年4月-2008年4月)。
1.贯彻落实。针对医院工作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按照2007年医院管理年工作目标和重点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自查自纠,狠抓落实。
2.检查指导。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进行督查、评价、检查和指导,确保实施效果。
3.督促检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围绕医院管理年活动工作目标和重点要求,重点对三级医院开展督促检查。
(三)总结表彰(2008年5月)。
认真总结连续三年各地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经验及成效,交流各地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改进医疗服务的有效措施。表扬、宣传管理好、服务好、社会反映好的先进典型。同时,研究加强医院管理与评价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克服松懈心理,切实加强领导。连续三年开展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是医疗卫生系统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全面实现医院管理年活动的目标和要求需要不懈努力,各级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不断总结经验,克服松懈和厌倦情绪,切实提高对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领导,做好再宣传、再发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院管理年活动各项目标的实现。
(二)突出管理重点,带动整体工作。2007年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以落实院长责任、加强医疗技术准入和临床用药管理为重点。各级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围绕工作重点制订具体措施,确保重点工作目标实现。同时也要以点带面,全面改进医院管理。
(三)做好总结交流,表彰宣传先进。连续三年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很多地方和医院创造了很多好作法、好经验。各级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采取多种方式推广交流。对于扎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四)建立长效机制,逐步转入常态。加强和改善医院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连续三年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对照目标、任务和要求,探索建立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和长效机制,逐步转入医院的常态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附有关指标:

  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后,要总结2004-2007连续四年的下列数据
  1.医疗纠纷、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
  2.医疗事故发生件数、等级、责任程度、赔偿金额
  3.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
  4.急诊留观时间
  5.急救物品完好率
  6.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
  7.危重症病人护理合格率
  8.成分输血率、合理用血率
  9.临床检验室内质量控制、室间质量评价项目及结果
  10.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
  11.预约挂号占挂号总量比例
  12.挂号、划价、收费、取药、采血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
  13.辅助检查自预约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
  14.检验、心电图、超声、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开始检查到出具结果时间
  15.术中冰冻病理自送检到出具结果时间
  16.平均住院日
  17.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用中药费所占比例
  18.出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中药费所占比例
  19.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
  20.每100张处方中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比例
  21.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满意度
  22.总收入下降程度
  23.人均门诊费用
  24.人均住院费用
  25.年门诊、出院和手术人次数
  26.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原发肝癌(未转移)根治术、胃大部切除术等的平均住院日和平均诊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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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请示
国务院:
原油、天然气价格提高后,化肥的生产成本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为使化肥生产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避免化肥价格的过多上涨,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了各地物价部门的意见,建议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并适当提高化肥价格。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对原统配化肥的国家统一定价、地方管理的化肥价格和计划外化肥的最高限价,统一改为国家规定化肥出厂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出厂价格。化肥的调拨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经营差率或利润率控制。
二、南京栖霞山等16家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尿素出厂中准价为每吨1000元;硝酸铵中准价为每吨700元。以上述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15%的幅度内,各生产企业可根据地区差别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其他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的出厂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价格水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复合肥、钾肥等品种出厂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规定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
四、国家调拨给地方的化肥,由国家计委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综合经营费率核定调拨价格。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调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产化肥的综合经营费率为:经过仓库中转的,不得超过进货价的4%(含进货运杂费);不经仓库周转的,不得超过进货价的1.5%(含利息)。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由国家计委另行核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拨的化肥,应与省内调拨化肥同价,不得搞省(区、市)内、外两种价格。
五、化肥的调拨价格(省级以下)和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商业环节的综合差率或利润率进行调控。幅员辽阔、运距较远的地区也可以实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
六、外贸部门进口化肥实行代理作价。代理手续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的通知》(〔1992〕价综字46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化肥的国内调拨介(省级以下)和零售价,按与国产化肥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要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审,努力保持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南京栖霞山等16家化肥生产企业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规定的价格浮动幅度及经营费率调整价格时,要把调价理由及成本、价格调整情况向国家计委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上述企业每隔半年须将其化肥价格及成本等有关情况上报国家计委。各地也要参照上述规定,对当地的主要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及成本、价格报告制度。
八、以上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应向广大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计委反映。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化肥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严加查处。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附件:国家统一制定的化肥出厂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
|产品 | 规格 |包装 |出厂中 |交货 | 执 行 企 业 |
|名称 | |条件 |准价格 |地点 | |
|------|----------|------|--------|------|----------------------|
| | | | | |南京栖霞山化肥厂、安 |
| | | | | |庆石化总厂、湖北化肥 |
| | | | | |厂、巴陵石化公司、广州|
| | | | | |石化总厂、镇海石化总 |
| | | | | |厂、乌鲁木齐石化总厂、|
| | | | | |河北沧州化肥厂、辽宁 |
| |含氮量 |麻袋 | |生产企|辽河化肥厂、四川化工 |
|尿素 |≥46% |尼龙袋|1000|业仓库|总厂、四川泸州天然气 |
| | |编织袋| | |化工厂、贵州赤水天然 |
| | | | | |气化肥厂、云南天然气 |
| | | | | |化工厂、大庆石化总厂、|
| | | | | |齐鲁石化公司第二化肥 |
| | | | | |厂。 |
|------|----------|------|--------|------|----------------------|
| | 含氮 | | |生产企| |
|硝酸铵| 量≥ |编织袋|700 |业仓库|吉林化学工业公司 |
| |34.4%| | | | |
------------------------------------------------------------------------
注:1.单层高压聚乙烯袋包装的尿素比麻袋、尼龙袋、编织袋
包装的尿素每吨出厂中准价格减10元。
2.上下浮动幅度为15%。
3.出厂中准价格为含税价格。


交通部关于转发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转发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各单位:
现将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审工发〔1993〕106号《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部交体发〔1993〕18号《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交体发〔1993〕111号《关于印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的通知》以及交审计发〔1993〕181号《印发〈关于强化交通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贯彻执行。
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

(1993年4月13日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审工发〔1993〕106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和其他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通过审计监督维护企业法定经营自主权,发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无偿调拨、挤占或挪用企业自主使用的资产的;
(二)干预企业自主使用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截留国家拨给企业的资产或企业依法应得的其他资产的;
(四)其他侵犯企业合法经济权益的。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企业直接进行审计监督:
(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数额较多的;
(二)亏损较多和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的;
(三)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和审计机关决定审计的。
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企业,由各级审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权分别确定。
除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以外的其他企业,逐步实行社会审计查证制度。审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必须委托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的企业。企业可选择委托审计机关认可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由企业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查证报告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关在必要时进行抽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财产保值增值。其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与国家财务会计法规相符合的情况
(二)财产盘点情况;
(三)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四)企业变更和终止时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
(五)承包、厂长任期经营责任审计;
(六)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工作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企业自身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有关管理部门严重失职或弄虚作假造成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要提请本级政府依法处理。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基础上,检查企业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经济活动,提出意见,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待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第八条 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举报制度。对企业检举、揭发的摊派行为和检举、揭发企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审计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支持社会审计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为企业提供服务。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认可。认可的条件是:(一)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二)具有一定的资本金;(三)开业一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具体认可标准由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制定。
接受企业委托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真实的审计查证报告。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应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纠正。
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承办企业生产性建设投资验证、工资和奖金分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审核事项。
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办理审计查证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对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审计机关发现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因过失或故意导致提供的审计查证报告严重失实的,可根据其情节及后果,处以对该项业务收入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至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有关部门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企业内部审计应当在厂长(经理)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促使其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经营成果和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对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的审计。
对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和其他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发布前涉及企业审计有关规章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