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49:34   浏览:9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府发[2006]36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市委、市政府当年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要体现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确保目标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三)分级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各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各目标责任人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实施目标中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一岗双责”负责相关方面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和市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主任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县(区)长及管委会副主任按“一岗双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主要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考核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目标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目标考核范围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

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八条 目标考核内容

(一)控制目标

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件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死亡率,重、特大事故件数及增降幅度、比例等。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制度。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妥当,完成省、市认定和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经费和装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避免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妥善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善后事宜处理工作。

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市安委会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目标考核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领导;

(二)市级各有关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领导;

(三)市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及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领导;

(四)中央、省驻巴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



第四章 目标的分解与调整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按照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安办。

第十一条 目标的调整

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15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办)批准后,由市安委会或市政府目督办下达调整。

(一)因国家安全生产统计政策和口径发生变化;

(二)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标准

第十二条 目标监控

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二)年终考评

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报市安委会。

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办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目标考评的计分标准

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总得分=基本分得分+加分项目得分-扣分项目扣分。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40分)

1、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25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为完成目标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单项重点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扣5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该项考评扣2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一年内发生重大事故1件扣6分;当年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或一年内发生2件以上(含2件)重大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该项考评扣15分;一年内发生重大事故3件以上(含3件)实行“一票否决”。

③特大事故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 “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其中:对于异地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均实行“一票否决”。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 “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其中:对于异地发生的特大事故,按照责任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实行“一票否决”;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均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责任方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该项考评扣10分。

2、市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2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为完成目标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20分。

②重伤人数(基本分为5分)

重伤人数突破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5分。

③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三年平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一年内发生突破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目标数或3件以上(含3件)重大事故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④特大事故

发生国务院、省认定的特大以上事故的市级有关部门,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其中,对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事故高发行业监管部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的考核,按照市政府当年下达目标考核。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60分)

具体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由市安委会制定。

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市安办提出意见报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及2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1分。

4、被考核地区、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等次。

6、安全生产事故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责任和腐败行为的扣5—15分。

7、突发应急工作中未切实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明显增加,扣减3—5分;未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造成群众上访和滋事的,每件扣1分,发生恶性事件每件扣2分。

(四)加分项目

l、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上年度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上年度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2分;上年度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创新,有指导性意义,经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推广的,加2分;经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在全省推广的,加1.5分;经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在全市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3、死亡人数连续三年下降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加2分;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加2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被省政府《政府通报》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一条加0.2分或0.1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第六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

考核得分在85分至90分的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5分以上(含85分)不满90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优评模,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

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予以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安排。

第十七条 惩处

1、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省政府认定的特大以上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2、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次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3、连续三年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由市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贸园、工业园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办、市政府目督办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04年3月14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九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二十六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七条 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八条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二十九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1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优化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具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征用、行政裁决及其他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权力以上网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 遵循办事公开、权力制衡和便民惠民原则。

  第五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具体实施,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局、市民服务中心、市保密局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办(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市行政权力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技术保障、创新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检查考核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工作;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变更、流程变动的审核以及法制监督工作;市保密局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电子政务内网违规外联的安全监管和保密检查;市民服务中心负责行政许可即办件的办理,同时做好中心网上运行平台与市级网上运行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第九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自建或统建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中完成。

  第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必须按照依法固化的程序、依法赋予的权限、承诺设定的时限等,在网上反映各层级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留下权力运行的轨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个岗位的办理意见应在系统表单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应详细记录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持否定意见的应描述具体理由。

  第十二条 垂直部门和自建系统的部门要将电子监察监控系统所需的数据信息,在24小时内上传至市级平台。

第三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监察监控实行分级管理。市监察、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实行监察、督办、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落实上级监察监控平台交办的督办、督察事项。市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的监察和督办,及时落实和回复市级监察平台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具有适时监控、预警纠错功能,对部门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异常情况督查督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在网上回复。

  第十五条 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部门进行无缝隙监察监控,对监控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并定期通报网上监察监控情况。

第四章 后台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后台维护、管理,确保网上运行系统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权力的变更及调整,采取部门申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权力变更部门需向市政府法制局提供变更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依据,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行政权力变更申请报告。

  (二)行政权力的变更须注明权力项目名称、类别、承办处室、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指南、法律依据、要件材料等静态信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静态流程图和工作流程图)。

  (三)市政府法制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并回复,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权力生效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库的调整。

  第十八条 工作流程图变动,采取部门绘制,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方式。

  (一)工作流程图要附有岗位办理时限、岗位办理处室及人员、岗位制作的文书。

  (二)流程时限总和不得超过该权力承诺期限。

  (三)流程变动部门根据市政府法制局审核通过后的意见,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变动后的流程录入系统,同时将审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岗位人员增加及调整,应坚持部门领导审批,后台及时跟进变更。

  (一)工作岗位增加人员需部门领导批准,明确该工作岗位人员的登录名,注明中文名、手机号码,工作岗位的权限以及需要确认的系统功能权限。

  (二)后台维护人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在系统中添加新增人员的登录名、中文名、手机号码、权限。

  (三)发生岗位人员调整,应及时通知后台维护人员将被调整人员账号禁用,如果被调整人员的权限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部门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变更权限。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在泰州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一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第二十二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及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禁止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定期对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严禁使用外来存储介质和未经批准的软件。

  第二十四条 新增计算机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须填写《泰州市电子政务内网接入审批表》报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接入。未经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用户不得修改计算机的IP地址等网络配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在岗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后登录系统修改数据。

  第二十六条 接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计算机申请报废,须按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作风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要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作风建设、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相结合,并组织实施。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应将当年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次年3月31前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目录及运行流程图,或者行政权力及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原则,存在行政权力网下办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管理规定,引发安全问题或影响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有序进行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商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