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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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



各证券公司:

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活动,密切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各自律性组织的专项现场检查和巡查,主动、及时、客观地报告本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的情况。

二、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均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并妥善管理客户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二)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为客户提供诸如T+0透支交易、新股申购资金提前解冻等各类违规融资行为;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

针对当前新入市投资者较多、市场交易活跃的情况,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开辟开户专用通道、延长开户工作时间、增加开户工作人员等措施,缓解开户压力,提高开户质量和效率。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现场交易客户情况,配设相应的服务场地、工作人员和系统设施,并加强和完善营业场所的消防和安保措施,确保营业场地有序与安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便捷的措施,宣传、引导投资者,抓紧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和账户规范工作。证券公司应当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在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自身的投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当地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完善灾备制度,做好应急处理预案,防范技术风险,努力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证券公司要根据各自实际,认真部署全面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于2007年6月25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已采取的措施、开展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初步效果等情况。我会及派出机构将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关注事项,列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考核指标。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组织专家对其专业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安全与稳定、客户服务水平、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可以针对证券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等情况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结果作为日后对证券公司监管分类的依据之一。对在投资者教育、合规经营和防范风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将视情节与后果的轻重,依法采取责令公司进行内部责任追究;由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纪律处分;行政监管处罚等措施;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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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11] 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全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提升质量水平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定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一般不超过3家(含中小企业1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制定评审员管理制度,选聘、培训、考核评审员;
  (三)组织编制大连市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并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及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本地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大连市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
  (三)具有卓越的运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大连市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爆炸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有效投诉。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九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等同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04)。
  第十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及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申报条件、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审查。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评审结果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审定公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依据审定和公示结果提出获奖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获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章 表奖及经费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奖励80万元,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等方面履行义务,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宣传获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参与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评定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1日,国家工商局

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的管理,现将《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的管理、监督,促进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充分发挥赞助经费的作用,实现赞助性活动的目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赞助性活动,是指局直属事业单位围绕着宣传、贯彻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的公益性专项活动。其经费来源是社会群众的赞助,合作开展公益性专项活动中对方的出资,本系统或者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赞助。
三、赞助性活动的基本原则
1、以有益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活动内容与本单位的职能相关;
3、活动所需经费没有正常拨款或者正常拨款不足;
4、不得违背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
四、赞助性活动的组织
1、赞助性活动由各事业单位主办,其所属各部门不得独立组织赞助性活动。
2、开展专项赞助性活动,必须有完整的活动方案,包括:目的、内容、形式、时间、经费来源、开支预算等。预计赞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专项活动,须经事业单位办公会议讨论,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赞助经费不足5万元的专项活动,经事业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口头报告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3、根据活动的规模成立组委会、专门办事机构,或者由一名领导具体分工负责组织。严格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工作,确保活动质量。
五、赞助经费的筹集、管理
1、赞助经费的筹集要做到:赞助单位自愿,经费来源合法,经费划拨符合财务制度。不得接收现金形式的赞助。
2、赞助经费及实物的收支,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帐目,记帐清楚,不得设立帐外帐。经费使用要有计划,专款专用,坚持一支笔审批。
3、结余的少量赞助经费及实物作为本单位收入,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私存、私借、私分和用于增发奖金、福利费。
4、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赞助性活动中确实付出了较多的劳动,需要领取加班费、劳务费的,按照《劳动法》和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在活动中领取费用,要做到符合制度规定,有预算,经审批,做到手续齐备,合理、透明。
六、赞助性活动须接受相关业务司、局的指导以及办公室和纪检组、监察局的监督。专项活动的经费决算情况须于活动结束一个月内报局办公室,接受财务审计,并报纪检组、监察局备案。每年赞助经费的使用情况须向本单位职代会或处以上干部会议报告,接受监督。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