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学校(含大中专学校)医院进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7:38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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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学校(含大中专学校)医院进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直学校(含大中专学校)医院进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2004年12月24日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市直学校(含大中专学校)医院进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一日

宜春市市直学校(含大中专学校)医院

进人管理办法

为大力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加快引进我市市直学校(含大中专学校)、医院急需人才,规范进人程序,增加用人单位自主权,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市直学校(含大中专学校)、医院进人的总体原则是“控制编制、经费包干”(经费以2003年度财政预算数为基数)。

2、由市财政对相关单位核定包干经费,核定包干后增人不增拨经费。

3、聘用一般本科及以下毕业生,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宜府办发[2004]40号文件精神,实行公考聘用。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进人条件应为第一学历本科以上。

4、副高以上职称及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的调入,成立了党委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报市人事局、编办办理相关手续;未成立党委的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到市人事局、编办办理相关手续,但必须在同类退休人员中冲抵编制。

5、高校选调生(含21所全国重点大学毕业生)、“双师型人才”的选聘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当年计划的60%。成立了党委的单位,由党委考察、考核,并由党委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研究决定,报市人事局、编办办理相关手续,未通过以投票表决方式研究决定的一律不予办理手续;未成立党委的单位,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考察、考核,报市人事局、编办办理相关手续。

6、鼓励用人单位引进博士研究生等高级人才,市财政予以重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顺向调动人员,在有编制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研究,报市人事局、编办办理相关手续。成立了党委的单位,由用人单位研究决定,报市人事局、编办办理相关手续。

8、逆向调动人员,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研究,报市人事局提交市政府审批。成立了党委的单位,由用人单位申请,报市人事局提交市政府审批。

9、需要进人的单位每年向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编报用人计划,由市人事局报市政府批准,按批准计划组织实施。

10、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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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规定

法释〔200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第五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第六条 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第七条 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第八条 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

  准许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裁定可以载明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裁判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第九条 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刘某与北京某公司老公离婚私下合同纠纷一案被法院撤销

王邦国


  刘燕与北京祥瑞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老公离婚私下合同纠纷一案被法院撤销.经法院调查双方当事人私下签定的合同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感情并未遂破裂,其纠纷的原因是:
  此类案件的特点:

  1、结婚草率,离婚轻易,婚姻持续时间短,多数“80后”离婚案的婚姻持续期间不过短短几年甚至只有几个月,强调个性,在离婚问题上谁也不肯妥协。

  2、好离好散,泾渭分明 ,“80后”结婚时大多没有什么经济基础,多为啃老族或婚后收入各自分得清楚,离婚时大多没有过多的财产纠纷。

  3、弃子女不顾,享受单身,80后的当事人,要么婚后丁克,要么有了孩子,将孩子甩给自己的父母,依然强调自我,洒脱的享受单身。

  处理此类案件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与全市县区各广播媒体联合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

  2、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3、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4、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5、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对死亡婚姻尽量劝离,让双方好聚好散,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则应尽量调解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