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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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国光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四)材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工作,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申请核准,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条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一并提出项目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六)向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函的格式及目录,施工、材料设备,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和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招标项目属于设计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业绩、项目经理条件、施工机械设备、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招标项目属于监理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监理业绩、技术力量、检测设备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依法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作适当规定。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报价;(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时间和签收人的凭证,并妥善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启封和公开标底。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者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五)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特殊招标项目,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或者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
  (一)综合评价法:是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采用定性评议或者定量评分等方式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得票最多或者得分最高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按照投标价格最低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自开标之日起7日内确定中标人,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二)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也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付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行政处罚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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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财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通知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四、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发行人及参与债券发行的各有关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六、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市场基础环境。提高企业偿债意识,强化信息披露。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形成由市场识别风险、承担风险、控制风险的有效机制,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协调可持续发展。在信息披露、信用评级、承销组团、利率确定、财务审计、法律意见等方面仍需按现行规定认真执行。


附件:一、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二、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日


附件一:

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10×297毫米规格的纸张(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字样。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称为公司债券。
2、申请企业名称、住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
3、主承销商名称、住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
4、申报时间。
(三)份数
申请材料为一份原件及电子文档。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一)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三)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
(四)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五)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七)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八)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九)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十)承销协议;
(十一)承销团协议;
(十二)第三方担保函(如有);
(十三)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
(十四)信用评级报告;
(十五)法律意见书;
(十六)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七)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八)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十九)其他文件。

附件二:

×××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基本格式

募集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
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发行人或发行人董事会声明;如:“发行人或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领导成员或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②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如:“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③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④投资提示;如“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⑤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⑥本期债券基本要素;债券名称、发行总额、期限、利率、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信用级别、担保等。
募集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募集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

募集说明书的主要内容目录如下: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审批文件文号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主要包括:本次发行涉及的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主要包括:债券名称、发行总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期、认购托管、承销方式、信用级别、担保、重要提示等。
第四条 承销方式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发行人概况;历史沿革;股东情况;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发行人与母公司、子公司等投资关系;主要控股子公司情况;发行人领导成员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主要包括: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和前景;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状况及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主要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发行人财务分析(包括营运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等)。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第十三条 筹集资金用途
主要包括:发债资金投向概况,如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收购合同或意向书签订情况、以债还贷情况、补充营运资金情况等。发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偿债保证措施
主要包括:担保人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资信情况、担保函主要内容。采用资产抵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资产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保障投资者履行权利的有关制度安排等情况。
发行人制定的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包括偿债专户、偿债基金以及违约时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和赔偿方式。
第十五条 风险与对策
主要包括:与本期债券有关的风险与对策;与行业相关的风险与对策;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与对策。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概要以及跟踪评级安排等。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主要包括法律事务所对本期债券的合法合规性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出具的法律意见的概要。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包括备查文件清单、查阅地点、方式、联系人等。


注: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格式原则上仍为上述十九条,各条内容进行简化。

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89年4月24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全政发< 1989>25号文件印发)

 

为了强化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府管理机制的健康运行,全面做好市政府各项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职 责 范 围

 

—、市政府职责

市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政府是省政府直接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向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 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据法律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一)市长职责

1、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的要求和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主动考虑贯彻实施意见,做出决策,并负责检查监督。

2、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研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任务。

3、主持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计划和战略措施;负责组织和管理好市政府各方面工作,认真听取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准确掌握全面情况。

4、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政策、指示和法规;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议。

5、审查、签署市政府的重要决定、规定、通报、通令以及重大行政措施等重要文件可处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时答复、处理副市长提出的有关问题。

6、认真抓好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和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和干部管理范围,提请或决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二)副市长职责

1、协助市长搞好工作,向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并受市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会议和处理有关重要问题,审定、签发有关文件。

2、根据分工或市长委托做好工作,并对主要指标和应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承担责任,对国务院、省政府、市人大和市政府在原则上已有规定的问题,有独立处理和签发相应文件的职权。

3、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基础上,主动和其它副市长搞好协调,互通信息,交流情况,了解和关心全局,对全局性和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市长提出建议;对不能自行处理的重要问题,经认真思考,拿出主导意见后,提交市长或常务会议决定。

4、定期听取分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部门间有关问题,处理有关请示、报告,答复处理部门和县区提出的有关问题。

5、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召集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有关或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6、负责办理市委、市人大和市长委托的事项。

7.认真抓好分管部门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善于发现人才,培养干部,并对干部的使用、调整提出建议。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

(一)秘书长职责

1、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2、组织安排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签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和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下发文件,检查监督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协助市长或代表市政府协调处理较大的工作问题;代表市政府仲裁和处理部门、单位之间的纠纷和争端;参加有关会议、发表讲话。

4、代表市长或市政府接待宾客;代表市政府签订有关协议,接交书和意向书等。

5、主持市政府办公室的全面工作,抓好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6、做好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秘书长职责

1、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对事关全局性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2、根据安排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并检查督促有关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协助分管市长或代表市政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的有关问题;代表分管市长或市政府参加有关会议,发表讲话。

4、代表分管市长或市政府接待宾客;代表市政府签订有关协议、接交书和意向书等。

5、认真负责地做好分工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并协助秘书长抓好市政府办公室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

6、做好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部门职责

1、代表市政府行使所承担的职权,全面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努力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领导或指导下属业务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4、代表市政府做好并向市人大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某方面的工作,草拟有关文件。

5、认真负责地办理市人大、市政协及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各项提案、议案。

6、抓好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培训工作。

7、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1、市政府全体会议是市政府的最高决策层次,由市长、 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局长组成。

2、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3、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4、会议内容:

(1)学习、传达上级有关全局性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研究确定贯彻执行的办法;

(2)讨论修订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布告、通告、命令、决定、规定等;

(3)部署检查和总结全面或某方面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市一个时期的工作情况;

(4)讨论涉及全市性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1、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最高政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扩大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主持,须有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方能召开。

2、实行例会制。会议每月举行两次,每半月第二星期的星期二下午举行。紧急事项可临时决定召开。

3、会议议题由主管秘书长提交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4、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文件,研究贯彻意见;

(2)讨论实施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议定需报请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事项,研究办理人大重要议案;

(3)审定市政府工作部署、总结及有关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4)审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其他重要的计划、规划;

(5)决定重要的通令、通告、决定、条例、办法等;

(6)决定政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和职称、称号的授予及重要的命名等;

(7)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8)审定全市性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安排;

(9)听取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备委、办、局的重要工作汇报;

(10)决定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市长办公会议

1、会议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主持,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

2、会议视情况不定期举行。

3、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2)对物调和落实市政府的有关决定事项;

(3)研究处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4)研究确定分工范围内须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

(5)听取县区主管领导和分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秘书长办公会议

1、会议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2、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3、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和审定议题。

4、会议内容:

(1)协调、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和要求解决的问题,提出拟办意见;

(2)研究市政府各部门需向市政府传达汇报的各类会议的精神和贯彻意见,审查其是否完善可行;

(3)研究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有关问题的意见;

(4)研究有关需市政府批转的文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5)协调处理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重要问题。

(6)提出以市政府名义召集县、区领导参加会议的意见,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审定;

(7)办理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有关会议规定和会议纪律

1、为便于市政府各部门安排工作,每星期一、三、五为市政府无会议日。

2、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求县、区领导参加,或规模在五十人以上,或会期超过两天,三条具备一条者,均 应报市政府审批。

3、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参加基层召开的庆祝会、表彰会和剪彩、典礼等。除特殊情况外,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其他会议一 般也不应请市长、副市长参加:确需参加者,由秘书长安排。

4、凡属职权范围内能够协调解决和本级会议能够研究决定的问题,一律不得提交上一级会议研究审定。

5、凡以政府名义提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凡未获通过或未经研究的议题各部门不得自行提交上会。

6、提交各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几个部门的,主报单位必须在协调并拿出具体意见后方提交上会。

7、常务会议实行侯会制,列席会议人负只在研究有关议题时参加会议。

8、提交常务会讨论的议题,均应认真填写议题单、并附有关书面汇报或说明材料两份,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按行文程序于每半月第一周的星期五前送市政府办公室。

9、上会议题的材料力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内容较长的应列提要。每个议题汇报或说明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10、按会议通知指定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不经同意,他人不得顶替。有事需请假者,必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所有参加会议人员不带助手。

11、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会客或处理其他工作,不得擅自离会。本部门的议题讨论结束后则应主动离开会场。

12、注意保密、不得向会议无关者谈论会议情况。

13、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发会议纪要,并对议定事项进行催办.

二、行文制度

1、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已经明确的日常工作问题,由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市长。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均由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文件,应接办文程序进市政府办公室办理,不得直接送市长、副市长审批。市政府收到需送市长、副市长审批的文件,送批前应由办公室及主管秘书长按有关文件处理要求,负责审核、把关。

2、处理日常事务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一般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主管的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审阅后再签发;属重大问题的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后,经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经市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

3、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有关人、财、物等方面的问题,由主管副市长根据市长授权审批,其中重大问题要经市长决定或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其他解决各项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应主送市有关主管部门,一般不必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4、实行重要文件批办回复制度。凡市政府领导批转各部门办理的文件信函、各部门办理后,必须按要求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回复。

三、请示、报告制度

1.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半年工作小结与年终工作总结,应在期满十日内主动向市政府报告。

2、遇有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的重大问题,应随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3.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法令以及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和问题.本地区、本部门主要工作情况,各方面的典型事例和经验总结等,承办单位可视情况除时向市政府请示或汇报。

4、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要求报告的情况和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按要求报告。

5、各部门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应先找主管市长,需向市长汇报或上会讨论的,由主管市长决定。

6、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及其业务部门交办的事抓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四、工作协调制度

1、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都要顾全大局,互相支持,密切协作。工作中出现矛盾和分歧,有关领导都要主动对话协商,共同研究解决。

2、按照分层分级,归口协调的原则,部门之间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各综合部门进行协调。属经济方面的问题,由计委协调;属改革方面的问题由体改办协调;局城乡建设方面的问题,由建委协调;属科技方面的问题,由科委协调;属政务方面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属其他方面的问题,由市政府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协调。

3、涉及面宽、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综合部门和牵头单位协调不通或无法协调的问题,综合部门应在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4、县、区政府之间及县、区政府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难以解决的问题,由所涉及的各方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属厂矿、学校、部队等与群众之间的纠纷,由所在县、区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协调无效的,当事者双方可诉诸司法部门依法裁决。

5、市政府应随时督促部门之间加强横向工作联系,可视必要督促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综合调度等协商方式,面对面地协调解决问题。

五、政治协商对话制度

(一)开展政治协商对话制度,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措施。政府各个部门都要公开政务,增强透明度,使政府机关最大限度地集中并吸收各阶层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提高决策水平,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同时使政府工作最大限度地反映广大群众的意愿,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要定期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政府领导发布有关重要新闻。重要会议和活动,可视情况邀请新闻记者采访。

(二)要及时向市政协通报市政府对重要工作的部署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充分听取意见。发挥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作用,要适时召开社会知名人士会议,通过广泛的协商对话,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参政议政,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通过设置“市长专线电话”、“市长接待日”等形式,诚恳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了解和研究民情社情,及时解 决和答复群众的正当要求。

 

作风建设

 

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所有领导同志,都要经常结合自己分 管的工作,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写出对工作有 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每年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时间,政府领导不少于两个月,部门领导不少于三个月。

二、减少会议,改进会风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坚决控制会议次数。会议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凡是可用书面、电话解决的问题,以及能到 基层现场解决的问题,均不得召开会议;凡上级会议的主要文件已经下达或主要内容已经见报的,一般不再层层开会传达;几只有上级精神而无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具体措施的,一般不准召开会议;凡能按系统或部门传达布置的工作,就不召开全市性会议。必开不可的会议,应 限定出席人员和时间,改进会风,突出中心。真正解决实际 问题。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会议经费由部门业务费列支,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通知,也不应要求市政府领导陪会。

三、精简文件,改进文风

严格文件审批制度,坚决改变“无文不办事”及公文旅行的习气。凡能用口头或电话答复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凡已登简报或见诸报端的,一般不再发文件;凡是已经会议部署安排的工作,一般不另发文件;凡是文件内容相同的,就不要重复发文;凡是照抄照转和内容空洞、言之无物的文件,一律不发;凡是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凡会议已印发的,不再发文件;如有重要修改而需重印的,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发,各种专业会议纪要、报告,确需印发的,应由主管单位印发。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和转发;确需市政府转发的文件,应简明扼要,保证质量,严格按行文程序呈转。
四、改进接待,减少应酬上级业务部门来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按对口接待的原则,在接待处配合下认真搞好接待。国家和省上领导同志及外地副地级以上领导同志来我市的,接待处要妥善安排食宿,由分管秘书长首先出面接待。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接待的,由接待处提出接待方案,经秘书长审定并报请分管市长审批。典礼、剪彩等政务活动中确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时,有关单位应将方案送市政府办公室共报请有关负责人审定,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

五、搞好催办查办,加竞落实工作

催办查办是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的有效保证手段。市政府各部门和基层政府都要自觉、认真地按照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市政府办公室要充实催办查办力量,建立工作制度,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以不断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各项工作。

六、重视来信来访,密切联系群众

人民来信来访,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主要渠道,是人民实行民主权利,参政议政的一种有效形式。除进一步加强专职信访工作外,政府各部门都要把重视和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当作重要职责来完成,一方面要认真办理信访部门转交的任务,另一方面对直接来信来访的群众,要虚心听取其呼声,认真对待和尽力解决能够解决的各类问题,了解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和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各级领导,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要定时尽力地亲自认真批办,不得以任何理由轻视推诉。

七、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面临改革和建设新形势,各级领导都要把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领导水平作为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重视起来。要坚持每周二、五下午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学习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使自己成为分管工作的内行,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把工作做得更好。

八、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各级政府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各级组织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类形式的监督,不仅要做到洁身自律。而且要与各类不廉洁的人和事做坚决斗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既要加强廉政教育,又必须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各种败坏政府声誉、损害政府形象的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使廉洁之风在各级政府和全体工作人员中不断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