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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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 财税〔2002〕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通知下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如何确定进项税抵扣率。现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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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1994年9月2日,卫生部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
护理院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X光机
电冰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胃镜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万能产床 产程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电冰箱
恒温箱 分析天平
X光机 离心机
钾钠氯分析仪 尿分析仪
B超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敷料柜
洗衣机 器械柜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冲洗工具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 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 B超
多普勒成象仪 动态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 脑血流图机
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 食道镜
胃镜 十二指肠镜
乙状结肠镜 结肠镜
直肠镜 腹腔镜
膀胱镜 宫腔镜
妇科检查床 产程监护仪
万能产床 胎儿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骨科牵引床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生化分析仪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酶标分光光度计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分析仪 尿分析仪
分析天平 细胞自动筛选器
冲洗车 电冰箱
恒温箱离心机 敷料柜
器械柜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蒸馏器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洗衣机
冲洗工具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机
呼吸球囊 吸引器
必备手术刀包 显微镜
离心机 分光光度计
中药煎药设备 各类针具
紫外线杀菌灯 妇科检查台
给氧装置 X光机
针麻仪 高压灭菌设备
电冰箱
蒸馏水装置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头 2 个
床头柜 1 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呼吸机
麻醉机 电针仪
手术器械 手术床
酸度计 分析天平
钾钠分析仪 培养箱
电冰箱 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 X光机
纤维胃镜 结肠镜
妇科检查台 蒸馏水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中药煎药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心脏除颤器 离心机
各类针具 B超
无影灯 骨科牵引床
尿分析仪 紫外线杀菌灯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头 2 个
床头柜 1 个
床头信号灯 1 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 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电动呼吸机
多功能抢救床 心电监护仪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手术器械
萤光显微镜 尿分析仪
气血分析仪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仪 电冰箱
离心机 分光光度计
超净工作台 肺功能仪
X光机 移动式X光机
膀胱镜 纤维胃镜
电检眼镜 裂隙灯
直接喉镜 动态心电图机
妇科检查台 骨科牵引床
石腊切片机 冷冻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各类针具
药品柜 人流吸引器
电动吸引器 B超
心脏除颤器 纤维结肠镜
万能手术床 乙状结肠镜
针麻仪 鼻咽镜
血球计数器 多普勒成象仪
钾钠分析仪 牙科综合治疗台
恒温箱 紫外线杀菌灯
干燥箱 电针仪
分析天平 中药煎药设备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头 2 个
床头柜 1 个
床头信号灯 1 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与预防保健科;
(二) 至少设有中药房、西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1名药剂士,1名中药剂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人员;
(四)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X光机 给氧装置
呼吸球囊 呼吸机
电针仪 妇科检查台
高压灭菌设备 显微镜
离心机 紫外线杀菌灯
器械柜 抢救车
蒸馏水装置 各类针具
中药煎药设备 电冰箱
人工洗片装置 药品柜
必备手术刀包 吸引器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芯 2 个
床头柜 1 个
暖水瓶 1 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痰盂或痰杯 1 个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 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室(组)。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35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四)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
(五)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六)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胃肠减压器 万能产床
手术器械 各类针具
妇科检查台 干燥箱
电针仪 涡轮机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
电冰箱 离心机
显微镜 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尿分析仪
恒温箱 酸度计
器械柜 中药煎药设备
冷热水净化系统 培养箱
冰冻切片机 石腊切片机
电动吸引器 钾钠分析仪
心电监护仪 超声心动图机
麻醉机 给氧装置
产程监护仪 药品柜
骨科牵引床 蒸馏水器
鼻咽镜 B超
牙钻机 牙科治疗椅
纤维胃镜 X光机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 条
枕芯 2 个
床头柜 1 个
暖水瓶 1 个
床头信号灯 1 台
床垫 1.1条
床单 2 条
枕套 4 个
病员服 2 套
痰盂或痰杯 1 个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针灸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 设立中西医结合专科或专病研究所(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管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四) 各临床科室的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40%为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五)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师和中药师各1人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六) 至少有1名临床营养师;
(七)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肺功能仪 万能手术床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胃肠减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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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文化部


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7月3日,文化部

为了加强影片录像带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98号文件批转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81〕国函字156号文件批复的《进口影片管理办法》,以及国发〔1982〕154号文件关于“影片录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仍由电影发行部门负责”的规定,并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凡发行的影片及其录像带和激光视盘,统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简称中影公司)进口和出版,全国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发行。非经出版单位授权或转让,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出版、发行电影录像带和电影视盘。
二、凡新开业经营影片录像带的电影企业或放像单位,均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领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始得营业。影片和影片录像带的发行、放映业务,是经营同一产品(即影片)的不同发行、放映方式,凡已领有经营影片营业执照的电影发行企业和放映单位,可不另行申请营业执照。
三、出版发行影片录像带的电影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和各项有关的政策。凡出版发行的影片录像带,须经文化部电影局审查通过,在录像带上印有“上映许可证”和出版发行单位的名称,并已购买或获得该部影片的发行权,否则一律不准出版、发行和放映。
四、影片录像带的发行放映是影片发行放映的组成部分和补充,它有利于发挥影片的教育、认识和娱乐作用。因此,要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防止相互冲击或抵消力量。国产新片通常应在公映半年以后再出版发行录像带。考虑到当前大批非法流入的港、台、外国录像停映后节目不足的实际情况,一部分进口影片可先制作录像带发行,或做为录像专用节目发行。
五、中影公司出版发行的影片录像带,通过影片发行渠道,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发行,实行按年度、月度有计划的供应。要像影片那样做好宣传工作和宣传品的供应工作。
六、影片录像带的发行方式和结算价格,应从有利于管理和保护版权,以及从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出发,由中影公司制订。省以下的发行方式和结算价格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制订,报中影公司备案。
营业录像的票价、租价,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由各地制订。
七、各地电影企业和放像单位,对于文化部电影局和中影公司下达的停映、删剪影片录像带的通知,以及影片录像业务报表制度,必须执行。
各放像单位应保证影片录像带的放映质量。
八、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违章出版、复制、侵犯版权的,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录像带和非法所得,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至5倍的罚款。触犯刑律的,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属于一般的违纪行为,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