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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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02年3月27日 嘉政办发[2002]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嘉兴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计划、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技监、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积极参与创立嘉兴市著名商标。对在创立和保护嘉兴市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嘉兴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较高、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本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自我保护措施。
  第七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复核。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交由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计划、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技监、对外经济贸易、消费者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十一至十五人,按单数确定。
  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论证,根据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嘉兴市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确认为嘉兴市著名商标。
  第十四条 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嘉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有嘉兴市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并公告。
  第十五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续。符合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嘉兴市著名商标参加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公告后,他人以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
  (二)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三)商标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公告前,他人已经以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嘉兴市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予以撤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他人以嘉兴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璜使用的,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他人以嘉兴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璜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嘉兴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嘉兴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嘉兴市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嘉兴市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依法查处损害嘉兴市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其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除按规定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外,还应当报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嘉兴市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第二十六条 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嘉兴市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嘉兴市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嘉兴市著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嘉兴市著名商标的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延续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
  (四)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嘉兴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嘉兴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嘉兴市著名商标推荐、评审、认定和保护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嘉兴市著名商标,按本办法的规定,可在有效期届满时申请延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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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2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下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是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市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是指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统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条 市政府每年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内容。责任人更换要及时履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手续。
  第五条 考核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重点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落实和完成的情况。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制定监督奖惩措施。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六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的考核范围是其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消防、交通、建筑、水利、农业、林业、经贸、旅游和海洋与渔业等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对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考核范围是其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市经贸局:在审查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指导和抓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市教育局:督促检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它部门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破器材公共安全、消防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发放剧毒物品的准购证和购买凭证;按规定参与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监察局: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市财政局:将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宣传、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协调有关部门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市劳动局: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市社会保障局: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伤人员待遇补偿的协调处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在核发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年审时,应严格审查矿山的开采范围和开采技术条件。负责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
  市建设局: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市建筑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规定参与全市建筑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分管范围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城市管理局:对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燃气设施、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游乐设施等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燃气、环卫、市政公用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全市燃气、环卫、市政公用等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督促或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市交通局: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督促贯彻落实有关公路、水路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标准;检查、督促公路、水路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定期分析全市公路、水路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实施落实;按规定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水利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管理;负责水库、小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规定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重大特大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国资办: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市环保局: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市工商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对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直属林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海洋与渔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市质监局: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督促隐患整改;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上述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安全监管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市旅游局: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所属范围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对全市歌舞厅、影剧院、投影场、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娱乐活动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文化行业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演出单位、演出团体的安全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总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地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提出解决的建议。参与工伤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监测及预报、警报的发布,做好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雷安全管理的规定,组织管理全市防雷减灾工作,负责全市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以及对全市范围内申请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负责审批和监督全市范围内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以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管理。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辖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重特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市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一)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1、各类事故死亡总数:下降幅度控制在2.0%以上;2、遏制重特大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3、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东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责任目标;4、亿元GDP死亡率:下降幅度控制在2%以上;5、10万人死亡率:下降幅度控制在2%以上。
  (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考核的要求是其分管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情况。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
  (一)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职责要求,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以及所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防御能力;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四)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积极开展调查和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对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
  (一)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是否定期分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五)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实行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十三条 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2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完成对受考人的述职报告及自评考核表初审工作。
  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组织考核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提出年度考核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实施。考核组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工会等单位组成。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要提前2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 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 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和责任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通过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年公布考核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评分两大部分。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考核评分由附件的表1和表2两部分组成;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履职考核评分由表1和表3两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考核分为100分,总分为200分。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结果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考核总分在16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总分在120至160分,且每部分考核分均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
  (三)考核总分低于120分或者有一部分考核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的履职考核评分按表4执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核评分按表5执行。总分为100分。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考核结果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评分在60至80分的为合格;
  (三)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对以上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通过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考核人员资格,并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派出单位根据错误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评分考核细则表(表1-表5)
  


简述债的移转

韩召峰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前已述及,债的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债的三要素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债的都不能构成;同样,三个一纯洁中的任何一个发生变化,债也就发生变化。因此,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债的客体变更与债的内容的变更。因为债的客体的变更与债的内容的变更的在一起的,客体变更必然发生内容的变更,而内容的变更也就客体的变更。债的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债的主体不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变更。债的内容的变更,主要为合同之债的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债的内容转移给他人承受,即由债的原第三人而成为债的新的债权人、债务人。所以债的移转也就是债的主体变更。
移转有以下特征:
  (一)债的移转为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债的的主体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不论是债权人变更还是债务人变更都为债的专。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债务人一方变更而债权人一方不变的,为债务移转,又称为债务承担。若因债权人一方或债务人一方所参与的债都发生债权发生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而发生人的债的移转,则为债的概括移转。
  (二)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
  债的移转仅为广义的债的变更中的主体变更,因而债的移转并不改变当呈人的义务关系,即债权与债务并不改变。所以移转与债的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不同。变更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与标的发生改变,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无改变。
  (三)债的专是以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债的移转既是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就必以债权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因而债的变更与债的发生不 。债的发生是指原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百新产生债的关系。债的移转就其受让人来说,因也是在自己原不享有债权或不我担作画的情况下而新取得债权或我担债务,因此也可以说是首开了债务,但该债权债务并非新发生的,而是原来就已存在的。所以依债的专而成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可称为债的继受主体,而非债的原始主体。
  (四)债的专保持债的同一性
  债的专冻引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现。债专后的债权债务与移转前的债权债务保持其 一性。因此,债的移转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又称为债的更替、债的更新,是指在原合谋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新债以代替原债。
  债的移转原因
  债的专原因是指引起债总的主体变更年少无知产。能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多样所,但依其性质来说,可分三种:
  (一)法律行为
  债的移转可自毁长城 为而发生。在一般情况下,债的专须有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才一,因此,依合意发生的债的专为最见的现象。债的移转也可因单方法自毁长城 为发生。
  (二)法律的直接规定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百发生的移转,称为债的法定移转。在法定移转时,一般只能是概括专,即债权债务为财产的一部分移转于他人承受。
  (三)法院的裁决
  债也可因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移转,此种原因发生的债的移转为裁判上的移转。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