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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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等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0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交通运输事业的迅速发展,加油站遍布全国城乡,成品油销售量逐年增加。由于加油站经营方式和进货渠道复杂,许多加油站财务制度不健全,致使成品油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无法准确掌握,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
税收漏洞,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违法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配合国家实施道路和车辆收费改革,做好成品油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的有
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全国现有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并组织生产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加油机的改造和使用
(一)为保证加油站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准确、安全、可靠,必须对现有加油机进行改造,即安装税控装置。本通知下发后,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税控装置安装要求,对现有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新设立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需要更新的
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来取代。
(二)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加油机税控功能(专家)认定小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加油机税控功能技术条件》,对取得国家防爆产品鉴定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功能的鉴定,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未经国家计量、防爆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
,各地不得选用。
(三)改造后的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税控初始化软件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并下发各地国家税务局。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税控初始化接口。
《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和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四)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五)安装人员的培训、机器安装及售后服务由税控装置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负责。税控装置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规定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二、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使用
税控加油机税控技术方案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在《税控燃油加油机鉴定大纲》中予以公布。
(二)依据《税控燃油加油机鉴定大纲》和《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的有关要求,新研制、生产的税控加油机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控功能检测并取得《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由税控加油机生产企业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提出申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依据《税控加油机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允许其生产、销售。
(三)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国内不得再生产和进口非税控加油机;2000年1月1日以后,不得再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因特殊需要生产非税控加油机的,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税控加油机和加油站的管理
(一)税控加油机属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管理,严格实施出厂检定、安装后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严禁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及其税控装置。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强对税控加油机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税控加油机的计量执法检查活动,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三)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四)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逐步使用与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相连接的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发票。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加油站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经营资料。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凡加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或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二)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凡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五)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税务机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凡采取本条第三、四、五款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七)对有本条上述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安装工作的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部署,安装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是做好加油站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安装工作的宣传动员及人员培训。第二阶段为安装阶段,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安
装税控装置。第三阶段为组织验收和总结阶段,安装工作结束后,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安装工作进行审查验收,并进行总结。各地安装工作到2000年10月底前结束,三个阶段的具体时间划分,根据本地区清理整顿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部署确定。安装工作的总结和
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附后)于2000年12月底前分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推行使用税控加油机是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金税工程主要内容之一。各级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
同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

报表单位: 单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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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 油 机 | 税控装置 |
|-----------|--------------|
| | |加装税控|已安装各型号税控装置的数量 |
| |数量|装置数量|--------------|
| 种类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
|---|--|----|--|--|--|--|--|
|电子式| | | | | | | |
|加油机| | | | | | | |
|---|--|----|--|--|--|--|--|
|机械式| | | | | | | |
|加油机|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处长: 填表人: 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19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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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

  为了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随着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鲁民〔2002〕80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建立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的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适当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对象,全面覆盖。优抚抚恤补助对象,包括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伤残军人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以及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各级要彻底摸清底数,造册列表,严格标准,确保每一个抚恤对象都能享受到党和国家的优抚政策。
  三、方法科学,随机调整。要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科学测算方法,以县区为单位,以上年度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为基数,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增长比例,逐年于年初调整提高城乡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若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出现负增长时,抚恤补助标准维持不变;若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高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应按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执行;若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低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则按当地的标准执行。
  四、列入预算,足额到位。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伤残军人、“三属”和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标准增长部分可先由县区财政部门垫支,待中央拨款后填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负担。

贵州省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暂行办法

贵州省电子工业厅


贵州省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暂行办法
贵州省电子工业厅


(1987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全国软件登记工作网工作章程(试行)》,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信息系统的形成,推动我省软件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电子计算机应用及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登记工作是一项行业性的基础管理工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活动,它超脱于具体的软件开发和经营,对其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免费登记。
第三条 软件登记工作与省内软件开发立项、科技成果评审、软件产品评优、软件商品流通紧密相关,各开发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充分重视。
第四条 省电子工业厅软件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软件登记中心)是全省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机构;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自行设立本行业、本系统的软件登记站;各行业、各系统的登记站除与各自的主管部门联通外,主要是与软件登记中心联通,构成全省软件登记工作网。
第五条 软件登记中心负责协调全省的软件登记工作,组织起草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全省软件资源数据库,向省各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以必要的形式(目录、公报)对登记的软件进行公布,并协助各主管单位组织优秀软件评选工作及按照全国软件登记工作网
网长单位(电子工业部)的要求,做好全省优秀软件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六条 凡省内开发的,并可作为技术成果转让或作为市场商品销售及向社会提供服务性使用的各类计算机软件产品,均应申请登记。
第七条 各行业、系统立项开发并鉴定验收的软件项目,开发单位可直接向本行业、系统的软件登记工作机构申请登记,同时将软件登记表一份报软件登记中心备案,没有设立软件登记工作机构的行业或系统可直接向软件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凡准备申请或已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进
步奖的各类计算机软件应直接向软件登记中心申请登记。
第八条 新开发的软件项目应在鉴定后三十天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时间办理登记的软件,可以参加全省优秀软件的行业评比。
第九条 软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全国软件登记工作网统一制定的软件登记表,并随登记表向登记机构送交全套可向用户提供的文档资料,及鉴定证书、奖励证书等必要的书面资料以备审查存档。
第十条 软件登记所需的文档资料主要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
(二)研制报告;
(三)技术说明书;
(四)使用说明书;
(五)用户报告;
(六)鉴定证书(含测试报告)。
所有文档资料均应完整、正确、清晰、可读、可用。
第十一条 军用软件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其登记要求和办法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软件登记中心代表省进入全国软件登记工作网,其他行业团体和用户组织要支持和协助软件登记中心做好软件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电子工业厅软件登记中心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