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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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商务局、对外开放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研究室等6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乌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职能,交由新组建的商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全市经济技术协作的综合、协调职能。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乌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拟订产业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并对全市行业规划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与信息服务。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以及贫困乡镇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编制乌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计划。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监测和研究;研究提出运用重要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
(四)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及投资办法;组织编制全社会资金平衡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五)安排全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安排国家拨款建设项目和乌海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审查转报大中型基建项目。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实施办法,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拟订和调整乌海市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标准,监测市场价格动态,管理行业价格协会和价格听证委员会。
(七)依法对本地区价格违法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各类专项检查,管理价格举报中心,负责处理全市价格投诉和价格复议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市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
(九)做好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拟订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地方性政策、办法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十一)参与全市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研究、论证;办理综合配套改革和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协调、服务工作;跟踪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十二)指导和协调各区、部门、行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试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要改革试点,总结推广各类试点经验;对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中的一些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根据市政府授权,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上市公司的推荐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秘、信息、档案、提案、建议、议案的办理督查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保卫、规章制度建设等行政事务;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报表统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老干部管理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出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措施和步骤、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政策;负责宏观经济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工作;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进行宏观的预测、预警和分析,提出调控建议。
(三)经济体制改革科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政策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要改革试点;负责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上市公司的推荐工作;提出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四)经济政策协调科
研究和分析资金平衡、综合平衡和衔接财政、金融计划;参与拟订财政、金融政策;监督产业投资基金的使用;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办法和措施,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
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和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监督检查重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负责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负责项目的评估、论证、审查设计、概预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监测和分析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制订乌海市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基础产业发展科
提出能源、交通、电力、通信、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监测和分析基础产业的发展建设状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审查上报和批准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提出专项基金和预算内投资意见。
(七)工业经济发展科
研究提出工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相关行业按规定需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及限上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研究提出行业总量平衡、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办法措施;研究行业与一产、三产协调发展问题,并提出实施意见。
(八)农林牧区经济发展科(挂乌海市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分析农业形势及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拟定和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菜篮子工程、扶贫等建设规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提交行业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并编制行业基建计划;监测和分析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的发展;承办乌海市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经贸流通外资科
提出外贸发展战略,跟踪监测和分析国内外市场的发展状况,研究全市重要商品的市场平衡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提出重要商品的调控政策,商有关部门编制除工业产品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平衡计划和储备计划;研究拟订市场总体布局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对市场的重大建设项目提出立项审查意见;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投向,承担全市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制定除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安排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
(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
提出高新技术产品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应措施办法;管理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要产业技术成套装备的开发;提出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协调组织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合作。
(十一)社会发展科
负责提出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汇总和编制年度计划;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和提出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做好协调工作;搞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宏观协调;汇总编制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招生计划。
(十二)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项目费用计划;监督、检查项目调研费用使用情况;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扩初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负责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外引内联和招商引资工作;建设和管理前期项目综合库。
(十三)价格科
执行国家价格法规、政策,调整政府管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监督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研究拟定价格监督检查的办法,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收费管理科
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收费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乌海市收费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收费管理工作;拟订和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标准;负责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及年检工作;参与整顿和治理乱收费工作。
(十五)乌海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中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建设,研究提出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组织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对外开放办公室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不占发改委行政编制);科级领导职数22名(正科15名,副科7名)。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8名。
乌海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改组为乌海市经济委员会,挂乌海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并由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本级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 划入的职能
由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本级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 划出的职能
(一)将国内贸易行政管理职能,交由市商务局承担。
(二)将粮食行政管理和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交由市商务局承担。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分析、预测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办法和措施,组织解决工业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并向市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拟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调整全市产业结构,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高载能工业区建设规划,建立和培育为高载能工业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负责对全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监控。
(三)根据国家发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的战略和规划,研究拟订乌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办法、措施和行业管理规章并督促实施;负责全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的管理与协调;管理全市民用爆破器材。
(四)研究提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工业、信息产业等方面经济法规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分析、掌握行业生产动态,收集、整理和发布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
(五)依据行业法规,制订行业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对一般行业进行规划、指导,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负责对特殊行业(包括电力、医药、民用爆破器材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管;对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进行规划,定期公布投资引导目录,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
(六)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研究拟订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政策、办法和实施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引导扶持全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组织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提出全市工业产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八)引导推进工业领域投资,推动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指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落实国家、自治区、乌海市有关节约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九)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市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市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评价。
(十)负责除建筑施工队伍室内装饰装修以外的专门室内装饰装修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对室内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市煤炭局。
(十三)组织与外盟市间工业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推进工业化进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经济委员会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和档案机要、财务、资产、保密、安全保卫、人事、普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建议的答复办理和综治工作;负责调解企业职工来信来访问题,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二)培训科
指导组织全市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培训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培训规划;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评定、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党组织建设、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综合科
综合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业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监控、考核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建立信息网络,负责企业上网工程,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四)经济运行科
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定期分析预测经济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主要商品、物资的紧急调度,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跟踪调查停产与半停产企业的有关问题;协调铁路运输工作。
(五)企业改革改组科
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和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改组;负责已转制国有工业企业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培训推广;研究提出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指导和推荐企业股票上市;负责全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初审工作;负责汇总全市重点工业企业财务指标月报。
(六)中小企业科
提出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有关政策办法,指导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中小型企业对外合作;促进和健全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协调和提供金融担保、科学技术、经济贸易、人力资源和信息咨询服务;负责组织和监督对中小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负责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等现代管理方法。
(七)技术科
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引进中长期规划和全市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规划,做好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活动;负责全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外资项目的审批上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技术进步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承担全市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资源科
贯彻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和法规;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负责汽车等特种机械设备的报废监督管理;负责再生资源的生产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规划,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实施资源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各行业能源消耗和节能指标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协调与指导煤炭行业的有关工作。
(九)行业管理科
依据行业法规、制定行业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对一般行业进行规划指导、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对特殊行业(冶金机械、轻纺、建材、民用爆破器材、电子、包装等)按国家、自治区行业管理要求进行监管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市场准入;对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进行规划,定期公布投资引导目录,进行项目的登记和备案。
(十)高载能工业管理科
拟订高载能工业区建设总体规划,为高载能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对工业区的高载能企业和高载能产品进行审批认定、上报等工作;审核批准高载能工业投资项目,贯彻执行高载能工业区各种行政管理规定;负责汇总全市高载能工业指标,并对高载能工业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通报。承担市高载能管委会办公室职能。
(十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科
研究提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市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监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经济委员会行政编制为26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主任1名,副主任 4名其中含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1名,党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科级领导职数17名(正科11名,副科6名)。另核定工勤6名、老干部服务编制2名。
乌海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组建市商务局,挂乌海市粮食局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国内贸易和粮食流通市场管理职能。
(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等职能。
(三)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措施办法、规章制度;拟定乌海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监测分析本地区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宏观运行状况。
(二)研究提出乌海市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办法;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四)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的申报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出口企业产品出口退税稽核。
(五)负责重要工业品、农产品、原材料等出口产品的宏观管理和监控分析;协调管理加工贸易;负责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负责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国外对本地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等工作。
(七)宏观指导和管理乌海市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提出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吸收外商投资政策、法规的办法和措施;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管理外商投资审批、上报备案等工作。
(八)负责本地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九)争取和管理乌海市国际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境外企业和组织对本地区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十)负责国内外贸易、引进外资、粮食行业管理的调查、研究和统计信息工作。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境外投资合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中介服务、投资调解等方面的问题。
(十二)负责对外贸易、引进外资和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促进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贸促分会(国际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乌海市商务局设6个职能科室(含贸促会乌海支会):
(一)办公室
协调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工作;负责建立与实施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资产、财务管理、老干部工作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党群、人事、目标考核、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提案议案建议承办或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培育、发展全市性商业中介组织的政策措施。
(二)对外贸易管理科
负责全市进出口贸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外贸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市商品和生产资料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申报和监督使用;负责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外贸发展资金的申请和监督管理;跟踪监测和分析国际市场趋势,研究提出全市进出口总量平衡意见;对出口产品的退税进行稽核承担乌海市涉及世贸组织事务的综合协调,指导乌海市涉及世贸组织事务的研究工作,负责涉及我市的贸易争端在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前的对外磋商、起诉、应诉等工作;开展世贸组织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贯彻和实施产业损害调查政策和法规;监测进口异常对本地区产业的影响。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以及国家鼓励、限制、禁止进出口技术目录;依法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研究和推动科技世贸战略的实施;贯彻落实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承担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投标法规、规章。
(三)外资外经管理科
负责全市国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外资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发展战略和投向;承担全市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及境外投资相关业务;负责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和管理国外赠款等工作;管理全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负责投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四)粮食科
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粮食流通的方针、政府和规定;负责国家、自治区、乌海市三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指导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建设;负责本地区全社会粮食市场的管理及《粮食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年检工作;按政策做好军粮的储备供应;负责国有粮食企业的转制工作;负责粮食财务、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五)国内贸易管理科
负责培育全市商品流通市场的布局和发展;指导制定全市商业网点规划,参与市场建设中重大项目的规划论证,规范商业设施建设;拟定全市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市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措施办法,促进内外贸结合;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需状况;组织和协调解决市场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全市重要商品的市场;编制和实施重要商品的调控计划;负责市场整顿、规范和监督流通秩序;参与和指导流通企业的改制工作;按规定对医药工业生产和流通、成品油市场、化学危险物品、民用爆破用品、老旧汽车更新等特殊行业实施行业管理;按规定对典当业、拍卖业、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拆解等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酒类产销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对全市国内商贸流通的调研和统计工作。
(六)贸促科(贸促会乌海支会)
对口自治区贸促分会(国际商会),负责外经外贸和利用外资的促进工作;负责出口产品原产地证的核实和原产地证的发放工作;协调与工商联合会及其他行业协会的业务关系;协助企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协调组织参加境外招商引资、经贸展览洽谈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6正3副)。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2名、老干部服务编制2名。
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在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牌子,是市政府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修改和完善乌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中长期规划。
(四)负责提出和分解落实全市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目标,督查目标完成情况。
(五)负责为外来投资商提供项目及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市情、资源、政策咨询服务,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项目各种审批手续。
(六)负责组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为企业搭建经济技术合作平台,引进项目、资金、科学技术、科技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七)负责推广应用互联网、BOT等国际、国内先进和通用的招商引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招商引资的效果。
(八)负责开展对外开放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乌海的区位、资源、政策等优势。
(九)负责分析研究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形势,提出各时期的工作重点。负责招商引资的信息统计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
根据上述职责,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设两个职能科室:
(一)经济协作科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全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分解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目标;负责制定和修改完善本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办法;引进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招商引资方式,协调组织参加重要的招商引资、经贸洽谈活动;负责为外来投资商进行市情、项目、政策等咨询服务,为投资商提供办理项目审批等有关手续;负责编印对外宣传材料和对外宣传工作。
(二)信息统计科
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和动态,起草有关综合性材料;参与全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法的起草或修改;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筛选和项目库的建设;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等有关信息发布;负责与友好地区、毗邻地区间的信息交流;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的统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行政编制为3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由发展和改革委员副主任兼任);科级领导职数2名(2正)。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1名。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组建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乌海市经济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行业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负责汇集和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在规定权限内组织、协调、参与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在按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三)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
(四)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全市非煤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非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承担的除外);监督检查非煤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全市非煤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设备、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或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查或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撤消原批准。
(八)负责组织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工作,以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九)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归口管理市级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使用情况。
(十一)督促、指导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职能科室4个: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划和制度;负责局机关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财务、资产、人事、安全保卫、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建议的答复办理和综治工作;负责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开展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与合作;负责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执法纠察工作,查处违纪行为。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行业制订及修订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的问题;组织、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定期汇总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定期统计上报全市各类伤亡事故;监督事故单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监督各区安监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查处落实工作;承担非煤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非煤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分管行业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分管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分管行业生产经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查和处理分管行业伤亡事故;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验工作;负责分管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查处工作。
(四)综合安全监察科
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电力、贸易、机械、冶金、轻工、有色、纺织、医药、建材、烟草、盐业、地质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相关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分管行业伤亡事故;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验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相关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处级领导1名(局长1名由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任);科级领导职数6名(4正2副)。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2名。

乌海市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将乌海市人民政府调研室部分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不再挂乌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乌海市人民政府调研室为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划出职能
将参与和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方案进行调研、论证,对有关综合改革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进行协调,跟踪调查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和协调市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工作;为各部门及三区提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咨询服务职能交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市政府需要研究的带有战略性的问题进行决策前的方案调研、论证。
(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与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
(四)对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工作提出建议。
(五)承担市政府及办公厅全局性、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六)参与市政府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对口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调查研究室设2个职能科室:
(一)经济调研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科)
负责对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和参与综合性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对一些带有战略性的政府决策进行事先论证。
(二)社会调研科(政府办公厅秘书三科)
负责对全市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组织和参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为政府战略性决策提供依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机关行政编制为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主任);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副主任1名,科长2名,副科长1名)。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1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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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吉林省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东辽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辽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辽河流域是指东辽河、昭苏台河、条子河和西辽河的干流及其支流流经的地域。


  第四条 省东辽河水系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由东辽河水系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四平市、辽源市(以下简称两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东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两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东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任务分解到有关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完成。


  第七条 东辽河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东辽河水污染治理资金不足问题。


  第八条 东辽河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商两市人民政府,根据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东辽河流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应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东辽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包括确定的排污总量控制区域、排放总量、排污削减量和削减时限要求,以及应当实行重点排污控制的区域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向东辽河流域水体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总量计划、排污申报量和排放方式确定,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削减时限要求,由下达指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由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关闭。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枯水期的水环境最大容量,商两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各地区枯水期污染源限制排污总量,由两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分解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枯水期污染源限量排污方案限量排污。


  第十四条 东辽河流域水污染纠纷,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东辽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造成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较严重的水污染事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24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重大水污染事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必须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 东辽河流域内现有工业企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其中中央直属企业需停业或者关闭的,必须上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东辽河流域新建、扩建化学制浆的造纸企业。
  禁止在东辽河流域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淀粉、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
  确需在东辽河流域新建前款所列污染严重类型的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八条 东辽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东辽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建设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和制革、化工、印染、电镀、淀粉、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越权批准属严格限制建设项目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
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
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
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政府
债务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
第五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注重效益、
明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政府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八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
险措施。
第九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
当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
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一条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举借政府债务的,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
前,向省政府部门提出本地区和本部门下年度举借政府债务的规模方案,经其
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举借政府债务规模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审批。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必须在批准的规模内举债。
第十二条 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务报表;
(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五)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但债务率超过100%的,应当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本级政府
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还款承诺文件和
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定的偿债责任状。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以下称最终债务人)。最
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
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
人组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
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
偿债连带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可行
的还款计划;在签定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同级财政部门
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当告知审计机关,由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行政责
任。
第十八条 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机关应当对最终债务
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九条 政府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按规定向同级财政和审计机关报送项目财务报告、
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
同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接到
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最终债务人应当按计划筹集偿
债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最终债务人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应
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本单位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
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管理,不得
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企业利润和折旧;
(二)企业募集的股本金;
(三)配套资金中安排的偿债资金;
(四)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专项偿债资金;
(六)部门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七)最终债务人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
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
偿债准备金。政府偿债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非税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债务资金;
(四)从配套资金中提取的资金;
(五)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六)其他来源。
偿债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偿还政府债务专户。列入财政和部门综合预
算的偿债资金,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预算直接拨入偿债专户,专门用于偿
还政府债务。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向各市和省政府部门下达下年度政府债务
偿还计划,各市和省政府部门应于11月15日前向省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偿债资金
安排情况。
第三十条 对于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履行担保责任的财政部门和其他政
府部门,省财政部门可以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或者其他财政资金,并且按照
1‰的日率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最终债务人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报
告,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
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对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
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政府部门未将债务收入或者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不及时到财政部门登记政府债务、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债务报告
的;
(六)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七)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八)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