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44:17   浏览:8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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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是加强机动车市场管理,遏制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认真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票样的备案和机动车交易审验工作,不断完善审验制度,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同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审验的起始时间是1999年1月1日,停止受理持原发票审验的时间为1999年3月1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审验合
格的车辆,应在销售统一发票的注册登记联、发票联审核单位项下盖章。



19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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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6〕37号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国环保系统宣传教育机构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我局制定了《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长期稳定地发展,根据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提出全国环保系统省、市、县三个级别的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本标准为基本要求,地方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高于本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标准。

  一、人员编制与构成标准

  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和人员构成包括行政与事业两部分。

级  别 宣教机构 人 数 性 质 学 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 行政、事业分别独立设置 行政: 专职 本科以上
5人以上
事业:
25人以上
省辖市与地区 行政、事业分别独立设置 行政: 专职 大专以上
3人以上
事业
15人以上
县级市与县   行政: 专兼职 大专以上
2人以上


  25人以上的环保宣教事业单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5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10人,初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10人。

  二、经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0〕438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规定,环境宣传教育机构经费以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同级财政经费。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对其开展专项活动所需经费,按照具体工作内容,给予定项补助,并逐年有所增加。专项经费基本保障标准为:

宣 教 机 构 级 别 年度专项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  
东部地区 不低于200万元
中部地区 不低于120万元
西部地区 不低于100万元
省辖市和地区  
东部地区 不低于120万元
中部地区 不低于80万元
西部地区 不低于50万元
县级市和县  
东部地区 不低于30万元
中部地区 不低于10万元
西部地区和贫困县不做要求  


  三、设备配置标准及业务用房标准

  宣传教育工作所需设备主要是办公、交通、采编、教育、资料及音像等设备。为符合电视播放的要求并考虑日常损耗,一些电子类设备需要更新换代。县级市和县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应以配备电脑和摄像器材为主,强化信息网络沟通,实现快速联系。摄像机和编辑机应与省级以上电视台的播放标准相匹配。

品 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 省辖市和地区 县级市和县
数 量 数 量 数 量
1、计算机 1台/人 1台/人 2台
2、打印机 5台 3台 1台
3、复印机 2台 1台 自定
4、专业照相机 2台 1台 1台
5、数码相机 5台 3台 1台
6、摄像机 4台 2台 1台
(包括小型数字高清) (包括小型数字高清) (小型数字高清)
7、编辑机 1-2套 1套 自定
8、刻录机 2台 1台 自定
9、传真机 2台 1台 1台
10、电视机 2台 1台 1台
11、DVD机 2台 1台 1台
12、多媒体投影仪 2台 1台 自定
13、扫描仪 2台 1台 自定
14、采访录音机 3部 2部 自定
15、宣教专用车 2-3台 1-2台 自定
16、图书资料 10000册 5000册 自定
17、配套家具 自定 自定 自定
18、业务用房 不低于500平方米 不低于300平方米 不低于60平方米
(西部地区和贫困县不做要求)


  四、建立环境教育馆

  环境教育馆应是以政府为主建立的面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可以集中反映本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环境问题,围绕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人与自然和谐、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等主题,提供信息、资料、培训、交流、活动、会议、展览等服务。建立环境教育馆对开展环境教育,特别是提高青少年环境科学知识水平,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并能体现出政府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重视和行动。建议有条件的省市考虑建立环境教育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1〕8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省年度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奖励工作坚持以奖代补、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奖励资金在省级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发文表彰,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条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一等奖奖励5000万元、二等奖奖励3000万元、三等奖奖励1000万元。

第七条省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工作优秀的10个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奖励600万元。

第八条各设区市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3个县(市、区)政府参加全省评定,最终确定10个县(市、区)作为全省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工作“十佳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提出奖励名单,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1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县配套资金;

  3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条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兴建楼堂馆所、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等。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县级的奖励办法,省政府奖励给市级的资金除按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使用外,也可用于市对县级的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27日施行,至2013年8月26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