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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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2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粤信厅函[2003]190号)精神,增强信息产业在实现工业化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全面推进社会信息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示范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即传统产业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应用信息技术进行改造,实现传统产业升级换代的示范项目。
(二)中小型企业信息化服务。即为中小型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网络平台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示范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进村入户,为农村经营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标准化管理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病虫防治、品种改良、检验检疫、销售提供信息技术综合服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示范项目。
(四)电子商务。即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利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替代传统的手段和工具,完成市场分析、价格预测、市场融资、物料采购、产品销售、物流配送、产权交易、倾销与反倾销预警、出口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信息服务、网上招商、资金结算与支付和客户服务等各种商务服务活动,形成一种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全新经营理念和运作模式的示范项目。
(五)电子政务。即政府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重组政府部门工作流程,共享信息资源,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监督。该类申报的重点是: “一站式”电子政务系统,政府部门之间的日常文件、数据交换电子化等示范项目。
(六)数字图书馆。即通过集成和利用最新网络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传输、处理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照片、音乐和视频等的信息资源,以及在网络环境中发现、开发网络信息资源,建立超大规模的、可扩展的、可互操作的知识库群,并向用户提供高效、高质量服务的示范项目。
(七)社会公共领域信息化。即从事公共事业的单位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具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数据库,建设信息资源交换中心、信息资源服务网站,以及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广泛的、便利的信息化应用服务,进而提高社会、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该类申报重点:一是探索建设信息资源服务中心及网站的良性运营机制;二是公共事业单位,如劳动就业、医疗保健、社会福利、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能力与水平。三是在生活社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群众生活提供便利的家政、餐饮等服务,或有关社区管理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管理能力与水平。
(八)教育信息化。即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利用信息技术,对教育系统进行分析和改造,探索新的教育模式,促进教育现代化的示范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信息化工程应用单位,而不是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
(二)申报单位已经取得较大的成就,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全市乃至全省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头作用,在项目实施工程中总结的经验和体会在全市乃至全省具有较大的推广意义。
第四条 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程序:
(一)信息化示范单位的申报。
申请信息化示范的单位,须提交项目的总结材料以及填写《信息化示范单位申报书》。表格可从省信息产业厅网站(www.gdiid.gd.gov.cn)下载。
(二)信息化示范单位的受理。
市信息产业局统一受理信息化示范单位申请;各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软盘一张上报市信息产业局。
(三)信息化示范单位的评审。
市信息产业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后,按照有关条件和标准选出全市信息化示范单位,并报省信息产业厅备案。
(四)市信息产业局在评选的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中,有计划、有选择地将一部分示范单位推荐给省信息产业厅参加全省信息化示范单位的评审。
第五条 获市信息化示范单位称号的,由市政府授予证书并进行表彰,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评选工作在每年6月底完成初评,9月底完成评选并举行表彰及颁发证书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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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增强金融机构资金自求平衡能力,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赜诟母锎婵钭急附鹬贫鹊耐ㄖ?[1998]银机电30号)要求,结合中国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要点。
(一)改革内容。
1.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对一般存款按规定比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2.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3.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现行的13%下调为8%,并实行按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4.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农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按总行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8%。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准备
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中国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金融机构法人按旬(旬后五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未按时报送的,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
八条予以处罚。
6.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为7.35%)统一下调到5.22%。
(二)资金划转方式。中国农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一次性全额、逐级汇总上划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开设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划转基数为1998年3月20日营业终了时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缴来一般存款”账? в喽睿沼喽畈蛔慊虺霾糠郑鸪筛鞣种Щ乖谠父督鹫嘶Ы械髡V泄嗣褚邢刂型骋辉?月31日上划完毕,二级分行于4月3日前汇总上划完毕,省级分行于4月5日前汇总上划完毕。
二、为适应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准备金管理,顺利完成资金划转工作,总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表明中央银行将进一步运用间接调控手段实施宏观调控,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要自觉服从改革大局,适应国家货币政策的变动,合理调节资产配置,加强流动性管理,保证业务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各级行要进一步完善资金调度手段,合理确定系统内资
金调控力度,灵活调度头寸,提高主动实现资金平衡的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局部支付危机的能力。
(二)为适应改革要求,正确传导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准备金管理办法》,对系统内资金调控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取消分行缴存二级准备金制度,改为分行按月向总行缴存准备金,既用于保证全行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又作为总行平衡系统内资金余缺的手段。同
时为保证各分行的结算需要,防范局部性的支付风险,对分行实行留存准备金率低限考核制度,促使分支行保证支付。
(三)各分行缴存准备金统一确定13%的比率,从1998年4月份起开始执行(即4月初缴存准备金的缴退按3月末各项存款余额计算)。改革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准备金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动自下而上全额上划到总行,进入“存放系统内”科目“缴存准备金”账户核算,作为分行缴存准备金
的基数。以后每月按规定时间由分行向总行缴存。原二级准备金缴存制度终止,分行已缴的二级准备金余额相应归还向总行的特种借款,归还后仍有余的资金,自动形成向总行计划上存,于4月初由总行统一操作。
(四)分行缴存准备金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对不能按期足额上划总行缴存准备金的,由总行直接从分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账户扣缴。
(五)留存准备金的管理,考虑保证支付的最低需要和当前中国农业银行纵向资金调度的现实条件,总行对各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留存准备金率只核定低限,依据各分行不同情况分别核定留存准备金率低限在3%~6%之间(分行留存准备金率低限另文下达),总行按旬监测考核。分行低于低
限部分,必须及时补足。对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由分支行根据支付需要自行确定,总行在非生息资产中考核。
(六)改革后各级行因缴存准备金率(原一二级准备金)下调而释放出一定资金量,上级行应相应调整资金调度计划,对因此造成的资金差额实行全额调度,以保证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和资金统一调度。
(七)各级行要抓住机会,主动协调,针对各金融机构释放出的存量资金,积极清收同业拆出资金,重点是拆放农村信用社(含信用社贷款)、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和南方证券公司的资金,努力盘活拆放同业资金存量。
这次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务必统一认识,密切配合,认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各分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协调解决,并向总行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水平,规范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提高效益的有机结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准备金是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
第四条 准备金存款按功能划分,由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准备金率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准备金存款,不得用于日常支付。
(二)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中国农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准备金存款大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具有日常备付的功能。
第五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部将存款准备金分为缴存准备金和留存准备金。
(一)缴存准备金为下级行向上级行缴存的保证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存入准备金需要的资金,由各级行在“存放系统内”科目“缴存准备金”账户核算。
(二)留存准备金为各级行因自身结算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设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内所留存的资金,用于本级行的支付。
第六条 准备金管理作为系统内资金营运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依法经营的具体体现,也是资金调控的实际需要。准备金管理与各级行资金调度密切协调。准备金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头寸资金的灵活调度,在足额存入法定准备金的前提下,实现保证支付与减少低效资金占用的动态平
衡。
第七条 准备金管理的原则:
足额缴存的原则。中国农业银行下级行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向上级行缴存准备金。总行按时足额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存入法定准备金。
确保支付的原则。为维护中国农业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各级行必须留足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准备金存款。
讲求效益的原则。各级行向上级行缴存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科学的预测和灵活的资金调度,减少准备金存款的低效闲置。
第八条 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是准备金管理的协调主管部门。

第二章 准备金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总行通过集中全系统的缴存准备金,保证中国农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每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准备金管理实行缴存准备金率和留存准备金率双重管理。缴存准备金兼有上级行集中、统筹资金的功能,留存准备金专门行使备付功能。
第十一条 总行对分行核定缴存准备金比率,分行根据各项存款增减变化按月缴退。分行以下机构缴存准备金,以县支行为起点,自下而上逐级缴退。
分行按月缴退准备金数额=分行各项存款上月增降额×总行核定缴存准备金率
第十二条 总行集中分行缴存准备金,主要用于:
(一)完成总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法定准备金存款任务;
(二)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宏观调控任务;
(三)平衡分行间资金余缺;
(四)扩大总行直接经营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 总行对分行核定留存准备金比率低限,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准备金存款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总行核定比率低限。
第十四条 分行留存准备金率低于总行核定的低限时,分行应按下列顺序及时予以补充:
(一)增加存款负债;
(二)清收拆出资金;
(三)清收到逾期贷款;
(四)调度在总行的上存资金;
(五)申请向总行临时借款;
(六)按授权拆入资金。
第十五条 留存准备金逐步实行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分支机构要通过系统内上级行办理结算。各分行可积极创造条件,把中国农业银行县级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上收一级管理。

第三章 缴存准备金率的核定与缴存准备金的缴退
第十六条 总行对分行核定缴存准备金率的依据: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低限;
(二)总行集中资金的需要;
(三)分行资金运行状况。
分行以下机构缴存准备金率由上级行核定。
第十七条 总行对分行缴存准备金率实行同一比率,采取按年核定,不定期调整。
第十八条 缴存准备金率实行指令性管理。
第十九条 缴存准备金按月缴退。分行各项存款增加时,于月后10日内向总行上缴缴存准备金。分行存款下降时,总行于相应期限内下划应退金额。对于未能按时足额上缴的分行,总行在最后上缴期限的次日从分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中扣缴。
第二十条 分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透支,不得向总行借款弥补。

第四章 留存准备金率的核定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总行对分行核定留存准备金率低限,作为对分行备付资金监测和考核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总行核定分行留存准备金率低限的依据:
(一)机构数量及通讯、交通条件;
(二)业务量大小;
(三)分行近年来实际备付水平。
第二十三条 分行根据总行核定的留存准备金率低限,逐级核定下级行的留存准备金率低限,并依此考核下级行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核定的留存准备金率低限,同时抄送下级行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行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双重监管。
第二十五条 总行对分行的留存准备金逐步做到按日监测。监测依据主要是头寸报、项目电报、旬月报及资金调度调剂电子系统。
第二十六条 总行对分行的留存准备金率执行情况按季考核。主要考核分行季内各旬实际平均比率是否低于总行核定低限比率,于季后通报各分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分行因支付问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行视情节轻重,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和建议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罚款的处罚:
(一)被新闻工具曝光;
(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评通报;
(三)被客户举报;
(四)季内两旬留存准备金率低于低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一并组织实施,同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总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会计处理手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和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一般性存款账户实行合并,并实施新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现将有关的会计处理手续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和账户设置
(一)改变原“710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名称为“710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变。
(二)待本次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一般性缴存款后,取消“712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款项”科目。
(三)在“715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下设置“缴存准备金”账户,用于核算分行向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二、会计处理手续
(一)新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后,分行向总行按月上缴“缴存准备金”时: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缴存准备金
贷:710准备金存款
(二)原分行上存总行二级准备金制度终止后,各分行已缴的二级准备金余额相应改变为归还向总行的特种借款时:
借:823系统内存放款项——特种借款
贷:715存放系统内款项——二级准备金
归还后仍有余的资金,改为向总行的计划上存资金时: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
贷:715存放系统内款项——二级准备金



1998年3月27日

汕头市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奖励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奖励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调动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的步伐,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项及指标
(一)农业进步奖。主要指标是:
以本单位历史最高年份为基数,县一级(指潮阳市,各市辖区,澄海、南澳县,下同)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农用土地(按耕地年末面积与茶、果年末实有面积之和计算)当年创农业种植业产值增加二百元以上或增长百分之十以上;镇一级增加四百元以上或增加长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农村经济发展奖。主要指标是:
县一级以本单位历史最高年份净收入为基数,当年农村合作经济净收入增长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同时集体经济层次取得同步增长;或者以本单位历史最高年份人均收入为基数,农村合作经济收益分配当年每人平均收入增加二百元以上或增长百分之二十以上,同时集体分配也同步增长。


(三)水稻优质高产(增产)奖。主要指标是:
县一级水稻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年产量达到一千零八十公斤,或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历史最高年单产量基数一千公斤以上,当年增长百分之三以上,或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历史最高年单产量基数一千公斤以下,当年增长百分之六以上。镇一级水稻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年产量达到一千二百公斤,
或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历史最高年单产量基数一千公斤以上,当年增长百分之三以上,或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历史最高年单产量基数一千公斤以下,当年增长百分之六以上。以上属中优质稻品种的,则按实际产量乘以一点三计算。
另外县一级种植中优质水稻(包括杂交稻中优质组合,下同)面积比上一年增长百分之二十以上,全部水稻平均单产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四)水果良种引进、开发进步奖。主要指标是:
生产单位引进名、优、稀水果品种,连片种植累计保存面积零点六七公顷以上,且当年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创商品产值一万元以上。
镇一级当年开发山地、荒地或其他非耕地种植名、优、稀水果三十三点三三公顷以上。
(五)振兴畜牧业奖。主要指标是:
以当年肉类、禽蛋、奶类三项产品产量指标之和除以总人口(市辖各区按农村总人口计)得出的每人平均占有量为考核指标,以本单位历史最高年份人均占有量为基数。
县一级基数四十公斤以上,当年增长百分之三以上或基数三十至三十九公斤,当年增长百分之四以上,或基数二十公斤至二十九公斤,当年增长百分之六以上,或基数二十公斤以下,当年增长百分之八以上。
镇一级基数四十公斤以上,当年增加一点五公斤以上,或基数三十公斤至三十九公斤,当年增加二公斤以上,或基数三十公斤以下,当年增加三公斤以上。
(六)水产养殖发展奖。主要指标是:
县一级以历史最高年份为基数,当年渔业产值增长百分之二十以上。镇一级以历史最高年份为基数,当年渔业产值增长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养殖加州鲈鱼当年达到三点三三公顷;或养殖叉尾鱼(右加回)鱼当年达到二公顷,或养殖桂花鱼当年达到零点六七公顷以上。
(七)农业技术示范推广奖。
1.水稻优质、高产技术示范奖。生产单位应达到下列指标:中优质品种水稻示范田(四级联办)连片六点七公顷以上,每十五分之一公顷一造平均产量五百五十公斤以上;或连片零点六七公顷,每十五分之一公项一造平均六百五十公斤以上;或特高产攻关田面积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
,每十五分之一公顷一造产量七百公斤以上。
2.杂交稻制种田示范奖。生产单位应达到下列指标:面积连片零点六七公顷以上,每十五分之一公顷一造平均产量二百公斤;或单土(右加丘)面积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每十五分之一公顷一造平均产量二百五十公斤以上。
3.甘薯、马铃薯优质、高产示范奖。生产单位应达到下列指标:甘薯高产示范田面积连片三点三公顷以上,每十五分之一公顷一造平均产量(鲜薯,下同)六千公斤(或薯干一千二百公斤);或优质甘薯连片零点六七公顷以上,每十五分之一公顷一造平均产量四千公斤;或马铃薯面
积连片零点六七公顷以上,每十五分之一公顷一造平均产量二千五百公斤。
4.设施农业、立体农业、生态农业示范奖。生产或科研单位应达到下列指标之一:
(1)应用遮光网栽培农作物按耕地面积计算连片二点六七公顷以上。
(2)应用塑料大棚栽培农作物按耕地面积计算连片零点六七公顷以上。
(3)应用工程设施(房屋、工棚等)进行工厂化(室内)农业生产(含食用真菌栽培等)面积六千七百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农产品商品产值三十万元以上。
(4)发展立体种养农用土地连片零点六七公顷以上,平均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当年农产品商品产值一万五千元以上。
(5)引进、繁育、提供优良农、牧、水产品种和农业适用技术,在全市起示范作用并获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5.水产养殖示范奖。生产单位应达到下列指标之一:
(1)塘鱼养殖单池面积零点三三公顷以上,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年平均产量一千五百公斤以上,且纯收入四千元以上。
(2)鳗鱼养殖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年产量成鳗五吨以上,饲料系数一点八以下,平均每吨纯收入五千元以上。
(3)对虾养殖面积六点六七公顷以上,平均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年产量四百公斤以上,且纯收入二千元以上。

(4)贝类养殖:翡翠贻贝平均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年产量三吨以上,且纯收入六千元以上。
(5)太平洋牡蛎筏式吊养,平均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年产量(鲜肉)二吨以上,且纯收入六千元以上。
(八)适度规模经营示范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如小庄园、家庭小农场等),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在全市起示范作用的农户(或三户以内的联户),应达到下列指标之一:
1.种植业:常年经营农业种植业或以种植业为主、多种经营,土地面积三点三三公顷以上,当年出售农产品商品产值二十万元以上。
2.畜牧业:当年生猪饲养量八百头以上,当年上市量六百头以上;或提供总肉四十五吨以上,或商品产值二十万元以上;当年养鸡三万只以上,当年上市量二万只以上;或养鸭一万只以上,当年上市商品鸭二十吨以上;或养鹅二千只以上,并当年全部上市;或饲养家禽当年上市商品
产品产值十五万元以上。
3.水产养殖业:淡水养殖面积连片三点三三公顷以上,当年水产品商品产值一百万元以上;或淡水网箱养鱼一百箱以上,年水产品商品产值一百万元以上;或海水网箱养鱼连片五百箱以上,当年商品产值五百五十万元以上。
4.农业产后服务业。常年从事农产品外销、贮藏、加工等农业产后服务,具有相当规模和信誉,符合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规定,年收购农产品一千吨以上或商品产值一百万元以上。
二、评奖程序
1.凡预计可达到奖励指标又需验收的项目,主持单位(指县、镇一级政府,生产、科研、实施单位,农户或联户以及经营者,下同),应在收获(捕捞或出售)前七至十天逐级预报,申请验收,验收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其余项目应于年终申报。申报时,主持单位应填写市农
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报奖呈批表》和附项目验收证书、有关技术、经济经营档案、总结等材料一式二份,逐级上报市农委(农业局)。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2.奖项达标的核定根据为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文件以及市、县有关部门的验收证书、有关历史档案和商业往来凭证等材料。计算产量、产值和收入按生产年度计算,多种经营单位按主产品生产年度计算。农、牧、渔产值按固定价格(1990年不变价)计算,农产
品商品产值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
3.各主持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不实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今后参评获奖资格。
三、奖励标准:
经市政府批准的达标项目,由市政府向主持单位和人员颁发奖品(奖状、奖旗或其他奖品)和奖金,以资鼓励。奖金标准如下:
1.凡与项目相应的农用土地面积六千七百公顷以上,或水稻全年播种面积一万三千公顷以上,或当年农村合作经济净收入五亿元以上,或肉、蛋、奶三项指标之和达二万吨以上,或渔业产值一亿元以上的县一级政府,每个获奖项目奖金一万二千元至一万五千元,达不到上述规模的每
个获奖项目奖金四千至五千元。
2.设奖项目中第一和第三项获奖的镇一级政府分两个层次发放奖金:凡与项目相应的农用土地面积六百七十公顷以上,或水稻全年播种面积一千三百公顷以上的,每项奖金二千元至三千元;达不到上述规模的,每项奖金一千至二千元。设奖项目中第四、第五和第六奖项获奖的镇一级
政府不分规模层次,各发给奖金二千元;各获奖主持单位发给奖金五百元至一千元。
3.设奖项目第七条第八项,每个项目奖金总额不超过五万元,每个单项奖金不高于一千元。
以上各奖励项目奖金和评奖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各年度评定的获奖项目核拨。
县一级可参照市的奖励金额,按一比一配套发放奖金。
四、本办法由市农委(农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创粮食高产活动奖励办法》(汕府〔1991〕25号)同时废止。



199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