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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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1992-10-10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工财函[1992]15号文《关于商请对工会服务型的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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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04年至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全面推进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重要意义
  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不足,耕地、淡水、森林、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铁、铜、铝等重要矿产的国内保障程度低。资源供给不足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制约因素。同时,由于我国许多行业和地区资源利用效率低、浪费大、污染重,目前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原材料和水资源消耗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靠大量消耗资源支撑经济增长,不仅使资源约束矛盾更加突出,环境压力加大,也制约了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推进资源节约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资源节约工作。
  二、资源节约活动的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经过三年努力,使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显著增强,部分行业盲目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严重浪费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节约技术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资源节约政策、法规和标准不断完善并得到较好实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下降10%,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显著提高,耕地减少趋势得到遏制,资源瓶颈制约得到有效缓解,全社会自觉节约资源的机制初步形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迈出坚实步伐。
  (二)基本要求:一是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相结合。在研究制定“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项目等各项工作中,要按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把节约资源、降低消耗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循环经济发展。二是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与调整经济结构相结合。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准入条件,坚决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完善产业政策,扶优扶强,促进优胜劣汰。三是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与技术进步相结合。要推动资源节约科技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资源节约重大技术示范,推广应用先进高效的节能、节水设备和器具,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资源节约的整体技术水平。四是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与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瓶颈制约相结合。要优化电力生产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以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在强化负荷管理的同时,大力节约用电;加快大型灌区和北方缺水城市节水工程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加大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加快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并采取有效的节地措施。
  三、采取综合措施,扎实推进资源节约工作
  (一)建立健全资源节约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的高度,明确责任。要建立健全资源节约责任制,明确一位领导干部负责资源节约工作。要完善能源、水、原材料使用的计量、记录、报告、奖惩等管理制度,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政府机构要在资源节约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制订节能实施方案和能耗水耗定额、支出标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降低费用支出,带头节约资源。
  (二)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法规标准。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提出目标、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要抓紧完善资源节约法规和规章,完善节能节水配套法规,制订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和设备能效标准、重点行业取水定额标准,修订节能设计规范。扩大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范围,建立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各地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抓紧制订配套法规和相关规划。
  (三)研究制订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制订并不断完善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目录,并研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产品),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要充分运用价格调节机制,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各级财政要支持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并将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加大投资力度。
  (四)加快资源节约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重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发布目录、组织现场会、举办展览、技术交流等方式,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洁净煤,节约和替代石油,高效节能锅炉、风机、水泵、电动机及拖动系统调速和建筑节能技术;推广空调节电技术、绿色照明和高耗能行业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废水资源化和“零”排放技术、中水回用和海水利用技术;推广“三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五)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新机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国内外各类能耗、水耗、先进技术和管理信息,加快资源节约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融资担保等新机制,培育和发展节能节水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节能节水技术服务;推行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侧管理方法,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和物业管理体制改革,努力降低资源费用支出。
  (六)组织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严重缺电、缺水地区,重点城市、重点行业和企业节能、节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节能、节水执法和监测机构,对本地区煤炭、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造纸等高耗能(水)企业以及宾馆、商厦、写字楼等公共设施节能、节水情况进行检查;对能效标准、高耗电产品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及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坚决关闭或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或项目。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加强资源节约活动的组织领导。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明确各方责任,中央制定原则,地方负责落实,部门指导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资源节约活动的工作部署和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方案,扎实推进。有关部门要合理分工,加强协调,督促检查。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资源节约活动协调机制,研究制订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和推动资源节约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做好资源节约的教育培训工作。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将资源节约纳入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制订培训规划,编写培训教材,加强资源节约教育;要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节能节水管理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并加强节能节水执法监督人员和检测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资源节约的技术水平、执法监督和服务水平。
  (三)广泛开展对全社会的资源节约宣传。各地区、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广泛宣传我国资源形势,宣传节约资源、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资源节约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弘扬先进典型,曝光资源浪费行为,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不断提高公众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共青团组织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资源节约宣传和实践活动,教育青少年从小养成节约资源的良好习惯。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资源节约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在每年夏季用电高峰,积极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林造发〔201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工作,不断提高基地建设水平,促进林业生物柴油原料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财政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35号),我局组织编制了《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反馈。
为引导和推动我国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健康发展,对基地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典型样板,我局将在严格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确定为“林业生物能源示范基地”。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工作,促进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质量不断提高,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财政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35号)、国家林业局《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及有关技术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实行建设单位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的方式开展。省级核查验收采取抽查检查方式。基地建成后,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建设单位自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自查成果作为申报项目依据;省级核查验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检查;国家林业局结合日常工作、营造林实绩核查等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应遵循公共道德准则,实事求是,讲求诚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基地认定标准

第五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是指为企业生产生物能源产品提供原料的林业基地。基地建设要充分开发利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和边际性土地,确保不与粮争地,有利于生态保护,相对集中连片。
第六条 企业是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主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基地面积不少于30万亩,并持有林权证、林地租赁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2.有种苗繁育基地,不少于500亩;3.已根据本地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造林树种应具有结实早、果实含油率较高、结实量大、适应性强、利用周期长、生物柴油转化技术相对成熟等特点。根据此原则暂定小桐子、文冠果、黄连木、光皮树、油桐、乌桕、无患子等7个树种为林业生物能源原料树种。
第八条 造林密度标准
各树种定植后株数不少于下述规定标准:小桐子64株/亩、文冠果54株/亩、黄连木56株/亩、光皮树64株/亩、油桐64株/亩、乌桕64株/亩、无患子42株/亩,并应分布均匀。
第九条 造林合格标准
造林成活率≧95%为合格,94%~51%为待补植,≦50%为失败。
第十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应采取人工植苗造林。经核准的现有低产林改培,并符合下述条件的,可以同样认定为造林面积:1.立地条件较好,增产潜力较大;2.通过实施补植、间伐、施肥、修枝整形、深翻扩穴、高接换优、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措施,能够有效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质量;3.符合造林密度标准要求。

第三章 建设单位自查

第十一条 自查内容
自查应当在造林一年以后进行。建设单位对原料基地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完成年度造林任务。
(二)造林作业面积、造林成活率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等。
(三)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栽植密度、株行距、种苗质量、栽植时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四)造林地的抚育管护、档案建立等情况。
第十二条 自查方式
核实面积的自查应采用1∶5万地形图或GPS现地逐个小班调绘和实测、量算小班面积。小班均需留存实测的GPS控制点位的坐标或调绘的1∶5万地形图。
采用样行或样地(样园)调查法调查株数成活率。
样行或样地(样园)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占小班(地块)面积5%;100~450亩应占3%;450亩以上不少于2%。
样行或样地(样园)应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段。
样行调查样地设置为带状,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样园调查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点位,设置半径为3.26米的样园。样园调查个数要求:小班50亩以下的不少于3个,小班面积50亩至100亩的不少于5个,小班面积100~150亩的不少于6个,小班面积150亩以上的不少于7个。
在样行或样地(样园)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成活株数。
穴状整地造林中,当每穴造林株数或成活株数多于1株时,按1株计算。
省级核查验收前1个月内及核查工作开展后补植的苗木不计入成活株数。
自查后的结果应按统一格式填写造林小班(地块)卡片,分小班(地块)、行政村(林班)、乡镇(林场)逐级统计、汇总至县级单位;各项因子调查结果应当制表,一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小班(地块)面积应按比例标绘在1∶5万地形图上,并标注小班(地块)号,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三条 自查报告
自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自查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并申请省级核查验收。申请省级核查验收面积应为成活率合格面积。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料基地实施基本情况。包括造林完成情况、造林质量、实施单位管理情况等。
(二)自查工作概况。
(三)自查结果。明确造林作业面积、成活率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等。
(四)分析总结和评价原料基地建设过程中,建设的基本措施和经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建议等。
(五)图表资料:《____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一览表》(见附表1)和造林小班(地块)布局图。
(六)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地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四条 自查档案管理
将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实施方案,项目造林作业设计及图表,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及报表,项目自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含面积量算记录)、小班调查卡、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正卷归档。
第四章 省级核查验收

第十五条 核查验收内容
在建设单位自查上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省级核查验收。省级核查验收内容同自查。
第十六条 核查验收工作量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进行核查,核查面积不少于上报总面积的10%。
第十七条 核查验收样本抽取
(一)省级核查验收抽检县(市、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少于2个的全部检查。
(二)省级核查验收乡(镇)样本、小班的确定。
1.核查的乡(镇)、行政村、小班由外业检查人员到达抽检县后进行抽取。
2.各抽检县检查乡(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
3.按抽检县各乡(镇)基地建设保存率合格面积,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形成一个闭合环,按照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起始号和间隔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事先确定)抽取核查乡(镇),直至抽中乡(镇)的累计面积大于该县应核查面积的90%。如抽取的核查累计面积大于应当核查面积的,最后一个被抽取的核查乡(镇)应当调换到累计核查面积最接近应当核查面积的乡(镇)。如果没有累计核查面积在90%-120%的乡(镇)可以调换,将原抽中的最后一个乡(镇)的各行政村造林面积(不落实到村时以造林小班为单位)按照从大到小排序,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依次抽取行政村(小班),使累计面积最接近该县应查面积。
4.如正常抽取未达到2个乡(镇)即因超过应查面积需要调换乡镇时,按照顺序抽足2个乡(镇),按照这2个乡(镇)行政村造林成活率合格面积(造林面积不落实到村时以造林小班为单位)从小到大排序,形成一个闭合环,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直接抽取行政村或小班,使累计面积最接近该县(市)应查面积,如抽中的全部为同一乡镇的行政村或小班时也不再补抽乡(镇)。
5.抽取乡(镇)、行政村或小班时,当重复抽取的轮次中再次抽到已抽中的乡(镇)、行政村或小班时,顺延抽取下一个单位。
6.乡(镇)或行政村合格面积相同时,依次按照乡(镇)或行政村第一字、第二字笔画由小到大排序;小班按照县(市)自查小班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序。
7.如按照上述方法不能正常抽取核查乡(镇)或行政村(小班)时,核查人员应当将抽检县建设单位自查情况,向核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报告,以确定核查样本。
8.乡(镇)、行政村或小班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遇重大灾情或特殊情况需要改动时,应得到核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的批准。
9.受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供《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一览表》,核查人员再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抽取检查样本。如提供的材料与上报的自查材料不一致时,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确认,然后核查人员再抽取检查样本。
第十八条 核查验收方式
(一)核查验收采取现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和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
(二)对抽中的行政村或小班全部进行现场检查。
(三)核查的行政村或小班原则上需勾绘到1∶5万地形图上,利用GPS定位技术,现地核对行政村(小班)位置、形状和范围,重新求算行政村(小班)面积。当检查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在±5%范围内时,认可原上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
行政村(小班)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每个行政村(小班)均需留存GPS控制点位的坐标。
(四)采用样行或样地(样园)调查法调查成活率。
(五)填写《____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核(抽)查一览表》(见附表2)和《____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核(抽)查汇总表》(见附表3)。
第十九条 核查验收成果
(一)省级核查验收后,及时汇总核查结果,形成核查验收报告,并提交核查验收标准数据库文件,提交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统计汇总表。
2.核查成果报告。
(二)省级核查成果报告除应当对核查结果做出说明外,还应当着重对核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反映核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报告内容包括:
1.核查工作开展情况、任务量、核查单位数、工作时间,参加人员等。
2.核查结果:用文字和表格分别表述受检单位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完成情况、质量状况。
3.成绩与经验:建设单位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4.问题:对在核查中发现的上报面积与核查结果相差较大的情况,要进行说明和分析。突出、有代表性问题要落实到行政村(小班)。
5.建议:包括基地建设合作单位的意见建议和核查验收人员在核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改进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条 核查验收档案管理
省级核查验收后,应当将核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卡片,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国家抽查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抽查在省级核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内容与自查相同。抽查面积不少于建设单位申请省级核查验收面积的3%。抽查时样本的抽取、抽查方式、抽查成果的报告及抽查档案管理均与省级核查验收相同。
第二十二条 基地建成后的竣工验收在历次省级核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采取抽查检查的方式,内容与自查相同。抽查检查面积不少于建设单位“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中设计的基地建设面积的2%。抽查检查时样本抽取、抽查检查方式及档案管理均与省级核查验收相同,但不填写附表3。
第二十三条 抽查检查后,及时汇总抽查检查成果,提交《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竣工验收汇总表》(见附表4)和基地验收标准数据库文件及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与省级核查验收相同),并抄送财政部。

第六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二十四条 计算方法
造林成活率、面积核实率、面积核实合格率、造林作业设计率、管护抚育率、档案建立率。
(一) 造林成活率(%)=小班标准地内成活株数/小班标准地内造林总株数×100%。
1.初植密度达到设计造林密度
成活率=(成活株数/初植株(穴)数)×100%。
2.初植密度达不到设计造林密度
成活率=(成活株数/设计造林密度)×100%。
3.初植密度超过设计造林密度,且死亡苗木均匀分布的成活率=(成活株数/设计造林密度)×100%计。超过100%的,按照100%计。
4.初植密度超过设计造林密度,但死亡苗木呈块状分布的:
成活率=(按设计的株行距调查的成活株树/设计造林密度)×100%
(二)面积核实率。
面积核实率(%)=(∑小班核实面积/∑小班上报面积)×100%
(三)面积核实合格率。
上报面积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积/∑小班上报面积)×100%
面积核实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四) 管理指标。
1.造林作业设计率(%)=(∑作业设计合格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2.管护抚育率(%)=(∑有抚育管护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3.档案建立率(%)=(∑有建档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第二十五条 省级核查验收结果推算出上报合格面积总数。
第二十六条 省级核查验收与建设单位自查结果误差允许范围。行政村或小班面积检查允许误差为±5%;行政村或小班造林成活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超过允许误差时,以省级核查验收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造林成活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他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1位小数。造林成活率、面积核实率、面积核实合格率、管理指标等不大于100%。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