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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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油政[1984]3号

1984-04-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
  你局(84)财税油沪字第20号关于外国公司临时派来中国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对在华作业的外国石油公司或承包商的国外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公司临时派遣来华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其工资、薪金如先由在华作业的外国公司或承包商按派来人数及工作时间统一以“服务费”或“人员费用——工资”等名义结付给国外公司,然后再由国外公司支付给其雇员的,这些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仍属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只要外国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把这些人员费用作为在中国境内经营公司的费用扣除的,应视同在中国海洋进行石油作业的外国公司、承包商的雇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83)财税字第330号文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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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根据发展两国共同利益的原则和增进两国各方面关系的愿望: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阿拉伯反对帝国主义和犹太复国主义斗争的尊贵立场;
  鉴于科威特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立场;
  两国政府决定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互派大使。

                     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于科威特

中马(里)关于延长一九六三年广播合作协定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里共和国


中马(里)关于延长一九六三年广播合作协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8年4月10日)
             (一)我方去文

马里国家电台台长拉辛·卡内亲爱的先生:
  四年多以前,当您来中国访问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马里国家广播电台之间签订了第一个广播合作协定,为中马两国在广播方面进行友好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这对于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是有益的。
  台长先生,您在加强两国电台合作关系和宣传中马友谊方面是作了有益的工作的。为此我向您表示感谢。
  四年多以前签署的中马广播合作协定已于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期满,并于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延长期期满。为了促进亚非人民的团结,共同反对以美帝为首的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为了加强中马两国人民之间的战斗友谊和团结;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电台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我同意:只要任何一方不提出废止一九六三年签订的中马广播合作协定,该协定将继续有效。本函和您的复函作为我们双方的一项协议。
  顺致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代表
                          刘 路 明
                           (签字)
                      一九六八年四月十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马里国家电台台长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代表刘路明先生亲爱的先生:
  为了回复您一九六八年四月十日亲切的来信,我荣幸地向您表示我同意继续延长我们两国电台之间的合作协定。
  对于加强这种合作,我想这种默许的延续将有助于巩固亚非反对新殖民主义斗争的阵线。
  我借此机会向您表示我和马里电台全体成员的祝贺,祝贺中国人民在伟大战士毛泽东主席的光辉领导下每天所取得的许多成就。
  中国人民在亚非人民解放斗争中所作的有益的行动在帝国主义阵营中引起了恐慌。
  对于在加强中马友谊方面所作的有益的贡献,我再一次向北京电台表示我的祝贺,并请您接受我的兄弟般的敬意。

                      马里共和国国家电台台长
                         拉辛·卡内
                          (签字)
                     一九六八年五月十三日于巴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