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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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3年5月7日 财税〔2003〕71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南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东南牌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轻型客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http://www.mof.gov.cn/news/file/CS[2003]71F_200505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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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确保全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是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也是财政最基本的职能要求,对于加强政权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
织实施。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收入征管,强化支出管理,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障工资正常发放。各级人事、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编制和工资发放的管理与监督。各地要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给人员,认真清理乡(镇)行政特别是事业单位的自聘
和超编人员,严格执行保障工资发放的范围和标准,确保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正常发放,并逐步消化历年财政欠发工资。

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保证全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正确履行财政基本职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障工资发放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职能作用,明确财政支出顺序,把保障工资发放放在第一位,优先予以安排。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保障工资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一)保障工资发放的对象是指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家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长休人员;
2、财政补助开支的国家职工、集体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长休人员。
(二)保障工资发放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由财政负担的部分。主要包括:
1、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
2、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奖金;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包括财政负担的活工资)与国家规定的津贴(主要指中小学教师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士护龄津贴以及特殊行业设立的津贴)。其中教师工资包括固定工资、教龄工资和津贴;
4、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5、其它补助人员的补助金。
第三条 保障工资发放的目标。从2000年7月起,各地要确保当月工资兑现,不得再出现新的欠发工资;并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消化以前年度的欠发工资。
第四条 保障工资发放的政策措施。各县(市)、乡(镇)要立足自身,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加强财政管理,调整支出结构,广开资金门路,千方百计保障工资正常发放。
(一)各县(市)、乡(镇)要认真清理自聘和超编人员,规范工资管理,严格工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二)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特困乡(镇)要从财力上给予照顾。
(三)制定详细的工资发放和补发计划,并根据工资支出规模,结合财政收入入库情况安排好资金。
(四)县(市)和乡(镇)财政都要建立工资专户,优先保证工资发放。乡(镇)全面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零户管理”,各单位资金由财政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五)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市)要按照不低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40%的比例用于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并确保及时落实到乡(镇)。
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保工资、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五条 市、地财政要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为所辖县(市)财政保证工资发放提供支持和帮助。
(一)凡是从所辖县(市)集中财力的市、地,要从体制上返还一部分财力给县(市),返还数原则上不低于所集中财力的一半,重点用于工资发放。
(二)安排专门资金,配套用于特困乡(镇)的解困工作,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财政对特困乡(镇)直接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数额。财政实力较强的市、地,要扩大补助乡(镇)的范围,使更多的困难乡(镇)得到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 省财政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激励机制,多方筹措资金,为各县(市)保障工资发放提供财力支持。
(一)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县(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特困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并尽早拨付到位。
(二)继续落实好中央调整收入分配的政策,中央对我省的增资转移支付重点补助县(市)和乡(镇),县(市)要向乡(镇)倾斜。
(三)从2000年7月1日起,各县(市)欠省财政周转金确因财力不足无力偿还的,经批准可实行3年挂帐,其间只收利息(占用费),不再从预算资金中抵扣本金。市、地对县(市),县(市)对乡(镇)也要比照办理。各级财政借给企业的周转金,应依法组织回收,周转金利
息(占用费)作为财政收入,并相应用作转移支付资金。
第七条 上述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五条第(一)、(二)项当年得不到落实的,由省财政于次年初通过财政扣款予以落实。同时,各地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从财政体制之外平调、集中下级财政的财力。
第八条 奖惩与责任。各地要建立工资发放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本办法统一规定的口径、范围、时间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各地要加强对保障工资正常发放工作的领导,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对各地保障工资发放工作的情况,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凡是不能保证当月工资正常发放、出现新的欠发工资而又无重大特殊原因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于次月向上一级人民
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专项经费,并取消其财政工作的评先、奖励资格。对能保证工资正常发放、全部消化历年欠发工资,并不再发生新拖欠的县(市),省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地要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保障工资正常发放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0年6月22日
“提前介入”不宜全盘否定
                杨涛
记者于5月2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权威人士处获悉,四川省检察院对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涉嫌滥用职权案的侦查工作已接近尾声。日前,最高检已明确指定该案在侦查终结后移交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北京市检一分院起诉二处近日成立了办案组,提前介入到李达昌案。(《新京报》5月26日)
但是,专家对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做法颇有微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裴广川认为,这个问题从法律上没有明确依据,侦查权和起诉权本身在法律设计就是分离的,起诉部门提前介入不利于对案件的监督。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会长陈光中也认为,侦查和起诉是两个独立阶段,不管是公安机关侦查还是检察机关的自侦,起诉提前介入导致了侦查和起诉一锅煮的情况,检察机关办案效率是提高了,但案件质量难以保证。
“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重特大案件,或者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重特大案件,提前到侦查阶段,听取有关机关对案件的讨论,进行引导取证的一种工作方式。这种工作方式在实践中经常为检察机关所采用,其目的是为熟悉案情,引导侦查机关准确取证,为批捕和公诉打下基础。这种工作方式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这种检察院派人参加讨论就可以理解为是“提前介入”。
这种“提前介入”的方式,对于提高侦查效率是无可置疑的。侦查是为公诉做好准备,因而,如果能提前参加案件的讨论,了解案情以及引导取证的话,就可以避免做许多无用功。这一点专家也是肯定的。现在的问题是,公诉机关要不要追求这种效率?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来看,大多数国家认为警察与检察官组成一个大的“控方”,警察从属于检察官,检察官指挥和引导警察侦查,在侦查时,强调效率,在审判时强调公平。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也承担着公诉的职能,指控犯罪的职责决定了其必须要有效率,这种“提前介入”追求效率的目的无可厚非。相反,对于法院来说,审判时的公平价值比效率更重要,因此,以往一些法院流行的“提前介入”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
其次,“提前介入”是否会必然导致检察机关完全追求效率,而不顾案件质量和损害公平呢?检察官是法律监督者,这一身份决定了其在案件进行有监督的职责,而监督是需要深入和近距离的了解,仅仅做坐在办公室的监督往往是一种空中楼阁。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往往更有助于发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从而遏制这种行为,促使其依法取证,更能保证监督实效和案件质量。
因此,对于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的工作方式,不宜一概否认。我认为,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一些重特大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但同时也要注意,提前介入不能只考虑为公诉工作打下基础,也要更多地考虑规范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考虑监督。但是,相对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最好不要“提前介入”,因为同一机关内,过早的介入不利于监督,要监督还是保持些距离好。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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