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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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3年7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3年7月2日)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张德铨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刘宗欣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批准任命张鹤松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批准任命赵虹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批准任命赵长风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任命李学斌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批准任命钟澍钦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批准任命和占钧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批准任命张文宣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批准任命马钊(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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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鉴于目前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已被非税收入管理所取代,《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确定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为国有企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3]4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确定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为国有企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探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理顺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管理体制的通知》(国烟人[2001]386号)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烟人[2001])810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合肥设计院为国有企业,实行自由经营,自负盈亏。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