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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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搞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基建项目计划列项的重要依据,也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条件。为了加强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省财政定额拨款;
(二)收回的基本建设前期费用资金;
(三)其它资金。
第三条 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省安排的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和争取国家立项、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所需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地、州(市)自筹解决。
第五条 申请安排前期费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发展方向,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建设计划或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按照建设程序,已具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前期费用,由建设单位填写“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申请表”,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或地区计委,经主管部门或地区计委提出意见报省计委,由省计委审查后下达前期费用计划。
第七条 基建项目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均为无息贷款,不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待项目批准建设并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后,从项目投资中扣除归还,存入建设银行,由省计委安排滚动使用。
第八条 为了切实搞好省级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安排和使用好前期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地区要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自始自终掌握前期工作费用的安排使用情况,同时必须做到:
(一)前期费用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项目主管的地、州(市)或部门填报“前期费用使用明细计划”一式三份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建行省分行审核,经省计委盖章批准后,一份存省计委,一份由主管部门留存作为委托咨询单位的依据,另一份送建设银行省分行作为按进度支付前
期工作费用的依据。
(二)项目主管单位按季度向省计委、建行省分行报送前期费用使用情况报告,以便于及时掌握情况。
第九条 每年一季度末,省计委汇总上年前期费用使用情况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要定期检查前期费用的使用情况,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条 前期费用计划下达五个月后仍未使用的,省计委有权收回计划另行安排;凡违反使用规定的,主管部门或地、州(市)应负责从自有资金中退回,否则省计委有权停止安排该部门或地、州(市)一切前期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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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第17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1、《石家庄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废止。1990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2、《石家庄市沙、土、石开采用地管理规定》(废止。1991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3、《石家庄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实施办法》(废止。1991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办法》(废止。1992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5、《石家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废止。1994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决定修订);

6、《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1996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7、《石家庄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废止。199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8、《石家庄市限制养犬规定》(废止。1996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9、《石家庄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废止。1996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

10、《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废止。1998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11、《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废止。2000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

12、《石家庄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废止。2001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13、《石家庄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宣布失效。1992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1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金征收办法》(宣布失效。1994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15、《石家庄市二环路管理办法》(宣布失效。2000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
[92]国管财字第13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92]财文字第070号),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对差旅费开支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住宿费不实行包干。如途中确需住宿的,住宿费用凭收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
会议期间食宿和交通费自理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二、 工作人员出差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结伙食补助,不发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住院超过一个的停发饮食补助费。
  三、 工作人员到北京市区、近郊区出差,确实不能在单位(包括出差单位)职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午、晚餐每人补助一元六角,早餐不补助。市内交通费按我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内交通费综合包干定额的通知》》([90]国管财字第249号)的规定执行。即:实行市内交通费综合包干,不再报销职工市内出差交通费,因公乘坐长途汽车仍可凭据报销。
  四、 工作人员到首都机场执行公务,确实不能在单位职工食堂或回家就餐的,早餐每人每餐补助一元,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二元。
  五、工作人员到北市远郊区、县(包括门头沟、房山区、大兴县、通县、顺义县、密云县、昌平县、平谷县、怀柔县、延庆县)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去外地出差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不实行包干。必须住宿的,住宿费用凭收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
  六、 单位在北京地区召开或参加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的饮食补助费按去外地出差协准执行。
  七、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一律不报销夜餐费。
  八、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住执行.我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88]国管财字第327号)同时废止;《关于调整市内出差、夜餐等补助费标准的通知》([88]国管财字第142号)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