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建造各自馆舍交换地皮房屋的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48:21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建造各自馆舍交换地皮房屋的协议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建造各自馆舍交换地皮房屋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8年6月22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孟方),鉴于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希望以各种可能的方式进一步促进两国间的了解和友谊,并深信各自在对方首都建造使馆永久馆舍有助于实现此目的。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方将向孟方提供位于北京市光华路四十号,面积为3422平方米的地皮,包括该地皮上孟加拉大使馆现租用的建筑面积为1854平方米的房屋,以换取位于达卡市巴里达拉使馆区内一块面积为16000平方米的地皮,该地皮将由孟方转让给中方,供中方建造使馆房屋及其他有关建筑。

  第二条 为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完成上述房地产的合法转让,双方将于本协议签字后与对方有关机构联系,签订必要的房地产转让契约。

  第三条 自本协议生效三个月起,孟加拉驻中国大使馆所占用的地面上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即归属孟方,为其永久财产。孟方有权不受妨碍地占有并使用这些房屋,并可翻建、扩建和改建。但该地皮的所有权仍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中方将该地皮无偿提供给孟方使用。该地皮的平面图作为附件一,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有关房屋的维修事宜,由孟方自理。

  第四条 自本协议生效三个月起,孟方将把位于达卡市巴里达拉使馆区内面积为16000平方米的一块空地转让给中方使用,中方将不受妨碍地使用该地皮。该地皮的平面图作为附件二,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中方建造的所有房屋和其它建筑物均为中方所有,是中方的永久财产。但该地皮的所有权仍归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所有,由孟方将地皮无偿提供给中方使用。
  有关房屋的修缮事宜,由中方自理。

  第五条 双方提供的地皮使用期限为90年,期满时,如双方同意继续提供使用,可续签协议。

  第六条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地皮和房屋用于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任何用途,亦不得出租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七条 如一方因城市规划改变或有其他特殊需要,可以收回提供给对方的地皮。届时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另行提供一块面积相同的地皮供对方建造馆舍使用。被收回地皮上属于对方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和设备,由双方谈判商定合理的补偿。

  第八条 本协议签字后,孟方将开始平整土地,拆除可能存在的建筑物,清除地上、地下所有不必要的配电线路及管道等物,并按期将地皮移交给中方。
  双方负责将地上和地下的供水管道、煤气管道、配电线路和电话线等铺至地皮边缘,以满足对方目前和今后建造、维修、使用使馆的各种需要。
  双方均应向对方提供关于现有市政管线的位置、用途的图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以便对方开始规划设计馆舍。

  第九条 双方应在开始建造馆舍之前,或对馆舍进行大规模翻新、扩建施工前,事先征得所在国城市规划当局的许可,所涉手续应尽快予以办理,双方免收有关费用。

  第十条 必要时,双方都有权进口建造、翻新和扩建馆舍房屋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上述物品应免除关税。

  第十一条 对本协议提及的地皮上的房屋和建筑物,包括所有设备和设施,双方都不需纳税,但水、电、煤气、污水排除、垃圾处理及街道卫生等项公共事业的费用不在上述豁免范围内。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中方驻孟加拉大使馆与达卡市城市发展管理局签定借地契约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英文、中文、孟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抵触之处,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文 迟              法鲁克·索布汗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发布实施《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实施《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随着殡葬事业的发展,殡仪专用改装汽车的需求量和生产量不断增加。为了确保殡仪专用改装汽车的产品质量,加强对殡仪专用改装汽车生产的指导,我们制定了《中小型殡仪车专用技术条件》,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民政部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三类底盘改装的各种中小型殡仪车)
1.技术要求
1.1改装
1.1.1所用底盘(包括发动机)必须是定型产品,应有制造厂的产品合格证。
1.1.2所用底盘(包括发动机)应按原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查, 调整合格后才能进行改装,改装车架总长度的极限偏差不大于±5mm,改装后发动机应保证散热良好, 正常工作时水温在80°~90℃范围内。发动机罩应有良好的隔音隔热和密封措施。
1.1.3对底盘的传动、制动、转向、悬挂等系统作重大改变时,应对底盘重新鉴定。
1.1.4自制件、外购件、外协件等均应符合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 由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装配。
1.1.5原材料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1.1.6整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JB1589—7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规定。
1.1.7殡仪车的总重及满载时轴负荷分配,应尽量不超过底盘原设计的要求。
1.1.8车厢内地板应平整, 如用木材须经干燥处理上下表面应采取防腐防潮措施。金属地板要求软化,防止振动和噪声。
1.1.9所用金属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电镀件应符合JB2864—81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规定。外露金属零件表面不得有碰伤、划痕、毛刺等现象。
1.1.10所有紧固件均需有镀复层,紧固后螺杆露出螺母长度不小于0.2~0.3d (d为螺杆直径)。
1.1.11车身骨架和底盘连接牢固可靠,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额定载荷和正常工作状况下,车身骨架相对于底盘不得有纵向和横向移动。
1.1.12在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上,车身中心面与底盘中心面的偏移量,在车厢全长范围内不大于5mm。
1.1.13车身骨架焊接后允许进行校正,其几何形状误差按JB2320—78《厢式车辆》第18条的规定。
1.1.14焊接质量应符合焊接工艺要求,焊缝均匀、无裂缝、空洞呈鳞状波纹、外表形状平整、焊缝宽度一致,焊渣应清除干净。
1.1.15铆接处,铆成的铆钉头的直径不小于钉杆直径的1.5倍, 并应紧密贴合在零件表面上,缝隙应小于0.05mm。
1.1.16殡仪车应有前保险杠,其位置和尺寸应符合JB788—85 《汽车保险杠的位置和尺寸》。
1.1.17排气管道、蓄电池与油箱的距离不小于300mm,否则应安装隔板, 以保证安全。
1.1.18油箱安装应牢固可靠,拆卸方便。油管安装牢固,卡箍支架与油箱间应有衬垫,不应有摩擦和碰撞现象。
1.1.19对殡仪车有特殊要求时,应由订货单位与制造厂协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中补充规定。
1.2遗体舱
1.2.1遗体舱必须牢固地安装在车厢内,遗体舱与车厢相隔离,严格密封。
1.2.2遗体担架应由防腐处理的铝质等材料制成,便于清洗。遗体舱和担架应消毒(采用煤酚皂液1—5%;移动式紫外灯照射30—40分钟;过氧乙酸2%)。并随车携带消毒装置。
1.2.3遗体担架能沿导轨移动,便于放入与取出,在行车时担架不得发出响声, 锁止灵活可靠。
1.2.4遗体舱门密封良好,不得有松动或自行开启。启闭灵活,锁止可靠。
1.2.5遗体担架要加扣带及隔离罩。
1.2.6遗体舱门的开启角度应满足担架进出方便的要求。
1.3外观
1.3.1车身外蒙皮及内护板应平整无伤痕,外蒙皮用样板分段检验(沿纵向不超过三段)且各段间应有交错区100mm(沿立柱方向检验不分段),不贴合间隙不大于3mm,(蒙皮搭接处宽度为蒙皮板厚加3mm),并应变化均匀。
1.3.2底盘及车身各部位油漆涂层(包括保护性和装饰性涂层),应按JB/Z111—74《汽车油漆涂层》指导性文件中有关规定选择涂层代号和级别,并根据工艺要求,对零部件表面进行涂复前处理(清除油污、脏物、锈斑、氧化皮和进行化学处理)。涂层应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1.3.3油、水、气等所有管道应安装整齐、卡固牢靠,接头处无渗漏现象。
1.4性能
1.4.1密封性能
1.4.1.1防尘性能车厢地板、轮罩、门、窗和地板接缝处,均应有密封措施。 在所有门、窗 、通风口均关闭情况下,(车速为20—30KM/h) 当车外空气含尘量不低于200mg/m3时,车厢内各部的空气含尘量应不大于车外空气含尘量的15%。
1.4.1.2防雨性能防雨性能可在人工淋雨场内测试,降雨量为8—10mm/min,连续时间1 5分钟车内无渗水现象。(人工淋雨场车顶喷水面积大于车顶垂直投影面积,管路系统水压不低于0.1MPa,喷头喷射角度与垂直方向约成45 °, 距车体表面距离500—1500mm。喷头数量30只,布置均? 龋淮嬖谒狼?。
1.4.2噪声加速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限度应符合GB1495—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的规定。其测量按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
1.4.3驾驶员工作位置
1.4.3.1驾驶员座椅应能够调整,各种操纵手柄、踏板以及各种键钮的布置, 应使驾驶员操作方便,不得互相干拢。各种仪表和指示信号装置,应布置合理,字迹清晰,便于观察。
1.4.3.2驾驶员在工作位置上正常操作时,车前盲区前缘离车头距离不大于3米,并能方便的看到车前12米处高6米的交通指挥灯。并符合JB2667—80 《载重汽车驾驶员操作位置尺寸》的规定。
1.4.3.3驾驶室车外左右设可调的后视镜, 驾驶员能借助后视镜观察到车辆后部两侧路面,左后视区宽度为2.5M,右后视区宽度不小于3.5M。
1.4.3.4驾驶室内设可转动的内后视镜,能方便 的看到车内乘客情况。各后视镜性能均应符合JB3793—84《汽车用后视镜技术条件》的规定。
1.4.3.5刮水器、遮阳板等装置工作可靠,角度可调节,在雨天或强光照射时, 保证驾驶员有良好的视线。仪表板不得反光。刮水器应符合JB3032—81《汽车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的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4.3.6暖风装置及管路应安装可靠, 并能清除风窗玻璃上水器扫刮区域内的水气和冰霜。
1.5其他
1.5.1门锁应符合JB2881—81《载重汽车用门锁技术条件》的规定。
1.5.2电器设备、仪表、照明和喇叭。
1.5.2.1电器设备应附合JB2261—77 《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的规定。
1.5.2.2各种仪表、照明灯、喇叭和指示灯应工作正常,仪表应有照明, 车外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位置和光色应符合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规定。
1.5.2.3电器设备对无线电接收造成干拢应符合JB3093—82 《汽车无线电干扰允许值和测量方法》的规定。
1.5.2.4应安装汽车倒车报警装置,在倒车时能发出断续的警告讯号, 以保证倒车时的安全。
1.5.2.5各胎机构应安全可靠,操作轻便,易于取放。
2.试验方法
2.1定型试验:殡仪车批量投产前,必须经过整车定型试验,全面考核其整车性能、使用可靠性及耐久性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2.1.1基本性能试验参照JB3746—84《客车定型试验规程》第28条和JB3748—84 《客车道路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2.1.2可靠性行驶试验参照JB3746—84第2、10的规定。试验的车辆不得少于两辆,每辆车试验里程为25000KM,其中凹凸不平的坏路为5000KM,山区公路为7500KM ,其余为良好路面。
2.2遗体舱试验:
2.2.1遗体舱密封性试验同时点燃三盘蚊香,立即关闭遗体舱门, 半小时后用肉眼观察门缝,不得有明显的冒烟。
2.2.2耐腐蚀试验用消毒装置进行消毒后,半月后应检查遗体担架等设备, 不得有消毒液引起的腐蚀现象。
2.3出厂试验:
2.3.1每辆车出厂前进行出厂试验, 在生产厂指定的路线上进行有不合格项目应返修至合格为止。
2.3.2出厂试验项目
2.3.2.1检查外观质量按本技术条件第1.3要求:
2.3.2.2行驶检查路程为30—50KM,不负载,车速不超过40KM/h。
2.4质量定期检查试验:
2.4.1每月抽一辆车进行250KM的装配质量行驶检查。
2.4.2防雨性能试验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2.4.3抽查试验同类底盘的车辆年产量500辆以上的每半年进行一次,年产量500 辆以下的每年进行一次,在检查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至少一辆,行驶里程不少于2500KM,试验内容程序参照JB3747—84《客车产品质量定期检查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2.4.4考核试验同类底盘的车辆年产量500辆以上的每2年进行一次,年产量500辆以下的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至少一辆,行驶里程为15000KM 。 试验内容和程序参照JB3747—84的规定进行。
3.检验规则
3.1每辆车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才能出厂。
3.2用户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对所接车辆进行复试(复试里程不超过30KM) 复试中发现问题由生产厂负责解决。
3.3每辆车出厂时,必须附有整车《使用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合格》。
3.4车辆出厂后在用户遵守保管、运输和正常使用情况下, 从接车日起若发现由于制造原因引起的机件损坏,或不正常行驶,(底盘部分由改装厂与生产厂联系解决,改装部分由改装厂负责解决)在半年内并且行驶里程不超过25000KM,为用户免费修理或更换零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如
用户已将车辆自行改装, 则改装厂不能对由此而产生的质量问题负责)。
4.标志、运输、储存
4.1产品标牌:按JB787—85《汽车标牌》的规定。
4.2运输:车辆出厂一般由用户派驾驶员按有关规定将车驾驶回单位。 如需铁路长途运输,应有绑扎的铁丝(规格:直径3.5mm或2.8mm),和固定车辆四轮用的木质三角垫块,前后轮固定位置及铁丝绑扎必须牢固。
4.3储存:长期或暂不使用的车辆,应停放在通风、 干燥且有消防设施的车库内,事先关闭车辆门窗,放净冷却水和汽油,外露电镀件等均涂防锈剂,并切断电源开关,每半月发动机应发动一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民政部民政司提出。
本标准由长春汽车研究所、常州市交通车辆厂起草。
本标准委托长春汽车研究所、常州交通车辆厂解释。



1987年4月6日

印发《关于推广妇女代表联系制的意见》的通知

全国妇联


妇字〔2005〕4号



印发《关于推广妇女代表联系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近年来,部分省(区、市)妇联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妇女代表联系制度。实践证明,妇女代表联系制是拓宽妇联工作渠道,扩大妇女工作覆盖面的有效手段,可以在全国推广。经过认真研究,全国妇联制定了《关于推广妇女代表联系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 国 妇 联
2005年1月5日



关于推广妇女代表联系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充分发挥妇女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广泛联系各界妇女的优势,加强妇联组织能力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妇女代表联系制是新时期拓宽妇女工作渠道的成功实践
妇联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社会阶层大量涌现,妇女群体也在不断分化,不同妇女群体的需求呈现多元多样和多层次的特征。机构改革,基层民主直选,使妇联传统的工作方式面临挑战。如何把妇女工作渗透到各妇女群体中去,亟待深入实践与探索。
妇女代表来自妇女群众,代表妇女群众,是各族各界各阶层妇女骨干,具有联系广泛、资源雄厚的工作优势,是开展妇女工作的巨大人才资源。近年来,一些省(区、市)妇联先后实行了妇女代表联系制,围绕发挥代表在妇女代表大会和基层妇女代表会议闭会期间作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逐步建立了代表联系的新的组织体制、工作运行机制、宣传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代表关心、参与妇女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了思想观念、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的整体创新,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实践证明,妇女代表联系制是拓宽妇女工作渠道、创新妇联组织工作机制的成功实践,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有益探索。实行妇女代表联系制,充分发挥代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宣传妇女、服务妇女的作用,使妇联组织构筑起通达的联系网络和信息反馈系统,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递到妇女群众中去,把妇女群众的意愿和呼声迅速反映到党政有关部门,为不同利益妇女群体提供多元多样多层次以及个性化的服务,对于妇联组织进一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稳妥地推广妇女代表联系制
妇女代表联系制是加强妇联组织建设的新举措。各地妇联要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稳妥发展的要求,积极推广妇女代表联系制,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激发代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妇联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明确任务,抓住重点。推广妇女代表联系制,重点是积极探索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要采取灵活多样的联系方式,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逐步把调研制度、信息制度、会议制度等联系制度建立起来,引导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妇女工作的目标要求,反映妇女群众的意愿呼声,提出对妇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代表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妇女工作事务,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服务。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鉴于各地区域位置不同,发展不平衡,工作基础存在差异,各地妇联推广妇女代表联系制,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搞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突出不同特色,探索不同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已经推行代表联系制的地方,要进一步总结经验,使这项工作不断深入。正在开展试点的地方,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适时全面推开。尚未开展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推行,以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推进妇女代表联系制的实施。
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妇女代表联系制是妇女工作创新的产物。推广妇女代表联系制的过程是实践探索的过程。各级妇联要不断适应工作形势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实施妇女代表联系制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握代表联系制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创造性地实施妇女代表联系制,使之具有蓬勃的生命力。要多做沟通协调工作,取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在妇联及广大代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推动妇女代表联系制健康有序发展。
三、切实加强对推广妇女代表联系制的领导
各级妇联要充分认识实施妇女代表联系制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它作为加强妇联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抓紧抓好。
要认真研究部署,形成工作合力。妇女代表联系制是妇女工作制度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妇联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抓住重点,把实施妇女代表联系制与加强妇联组织建设、提高妇女工作水平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使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进一步构建纵横交错、条块结合、结构合理的妇联组织网络,形成新时期推进妇女工作的整体合力。
要加强调查研究,讲求工作实效。要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代表中,指导、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及时掌握、认真研究、协调解决妇女代表反映的事关妇女发展和妇女切身利益的问题,使妇女代表联系制真正取得实效。
要营造良好环境,做好协调服务。妇女代表联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营造有利于代表开展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对于有效实施妇女代表联系制至关重要。要探索建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长效宣传机制,促进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为代表开展工作奠定文化舆论基础。要大力宣传代表的业绩,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代表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为代表进一步提高素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有效服务,切实把代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