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44:55   浏览:8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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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新《企业会计制度》接轨,方便涉外企业填写,降低其遵从税法的成本,在广泛征求征纳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对建立在旧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的申报表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表自涉外企业办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结算申报时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同时废止。
  二、新申报表仍按征收方式分为A类和B类两种。如果同一涉外企业存在两种征收率,需要分别填报两张A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1”和“—2”予以区分;需要同时填报A类和B类申报表的,应在15位税务登记号码后分别加挂“—A”和“—B”予以区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1992]215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申报表》仍继续使用。
  四、新申报表由各省(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制订的表式自行印制。
  五、各地应加强对新申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征纳双方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用纸规格:A3)(略)
附表1:《营业收入表》(A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2:《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用纸规格:A3)(略)
附表3:《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用纸规格:A4)(略)
附表4:《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摊销资产表》(A03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5:《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用纸规格:A4)(略)
附表6:《财务费用情况表》(A05)(用纸规格:A4)(略)
附表7:《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6)(用纸规格:A4)(略)
附表8:《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用纸规格:A4)(略)
附表9:《其他损益明细表》(A08)(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0:《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1:《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2:《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经营情况年度申报表》(A100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3:《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4:《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5:《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B)(用纸规格:A4)(略)
附表1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所得税情况表》(A14)(用纸规格:A4)(略)
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AA1)(用纸规格:A3)
附件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用纸规格:A3)(略)
附件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BB1)(用纸规格:A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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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搞非农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8年1月4日
“民工荒”带给我们的惊喜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绍明
地址:汉口新华下路9-1号 邮编:430015
联系电话:027-85777551

这几年,民工的权益保障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去年,温家宝总理帮民工讨工钱引发了一场年底帮民工“讨薪”的运动,这场运动让企业对拖欠民工工资有所顾忌,今年民工的处境应该比往年好多了。奇怪的是,今年年初便从福建一些地方传出“招工难”问题,随后这一现象蔓延至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闽东南、浙东南等主要劳动力输入地。9月7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发布《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首次承认我国局部地区客观存在“民工短缺”问题。
“民工荒”让劳动管理部门感到意外、让用工企业感到头痛。“民工荒”现象也让一些人士感到担忧:这是否是一个信号,年复一年的“民工潮”就此退潮?沿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快速发展是建立在具有廉价劳动力市场的基础上,一旦民工出现短缺,那些靠劳动密集型维持生存发展的企业会不会大量关门停产?这是否意味着支持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劳动力资源优势不复存在?对那些依靠廉价劳动力生存的中小企业,这是否是一场灾难?
面对诸多疑问,我没有丝毫悲观,同几亿农民兄弟一样,我盼望这一天已经盼望了十几年。“民工荒”之所以在今年出现,不是没有缘故。这里折射出的是中央今年“三农”政策取得的实效,看到的是民工维权意识的觉醒,敲响的是民工也是劳动者的警钟。“民工荒”给我们带来的决不是灾难而是惊喜。
多年以来,民工离乡打工的原因很大程度在于种地不赚钱。今年年初,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而上半年农产品价格上涨也给种田地的农民增加了收入,这一加一减,让农民看到了田野的希望,很多农民放弃外出打工安心在家种田地。在农村不少地方看到一个可喜的变化,有些地方农民把已经转包出去的农地拿回来自己种粮,有些地方农民把原来的单季稻改种成双季稻。以前的“民工潮”给一些地方带来令人痛心的“土地撂荒”,在一些贫困地区出现了一种怪现象:越是贫困的地方越是外出打工的人多,外出打工越多的地方土地撂荒的越是多,那边民工潮起这边土地荒芜。现在,“民工荒”则土地不荒矣!对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粮食问题是头等大事,粮食稳则民心稳,农民愿意种田地,岂不是一件大好事?
“民工荒”给我们带来的惊喜之二是民工的维权意识加强。第一代民工赚的多是“血汗钱”,他们外出打工的唯一优势是吃苦耐劳,他们能不计报酬地加班加点,能在恶劣环境下毫无怨言地工作,用透支身体健康为代价换取几百块钱一个月的“工资”。相对于第一代民工而言,现在的“民工”多出生在80年代,他们缺少父辈的忍耐,多了些文化知识,又加上不少法制的洗礼,维权意识与父辈早不可同日而语。他们在寻求打工赚钱的同时还寻求学知识、学手艺,在赚钱的同时也知道爱惜自己的身体。那种既学不到手艺又赚不到钱的“苦力活”对他们缺乏吸引力,他们在选择工作时知道“挑挑选选”,在工作不如意时知道“跳槽”。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知道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扣押身份证是在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他们难以改变目前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状,但他们可以“不碰”那些漠视他们权益的用工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他们个人是弱者,但当他们集体意识到自己权益,开始用脚投票的时候,也许他们就是强者。
“民工荒”其实是一种谬误,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只存在劳动力过剩,解决就业问题是大多数国家面临的难题,中国也不例外。目前,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民工荒”,并非没有民工,而是因为那种低价的工资待遇和恶劣的劳动条件使民工不愿意就业。就本质而言,是用工单位的不愿意支付劳动力商品起码价格造成的“用工荒”,决非民工短缺造成的“民工荒”。
“民工荒”带给我们的惊喜之三是民工开始用行动回敬那些漠视他们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他们在争取法律赋予他们作为一个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
劳动法颁布实施已经十年,但法制的阳光从未真正照耀在农民工身上。那些写在《劳动法》上的条款,诸如最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加班加点的限制、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的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规定等等,对大多数民工而言,是一纸可望不可及的空文。广东东莞一带一些来料加工厂一直流行一种说法:“赚的就是人工的钱”。民工以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几倍的工作量换来的只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他们每天干14~16小时的活,没有节假日,没有休息日,终日在高温、潮湿、充满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里劳作,每月只有300~400元钱,即便是这样几个“血汗钱”也时常被拖欠。据劳动部课题组专家介绍,去年底深圳市在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大检查中,发现欠薪企业653家,占被查企业总数的40%多,涉及员工10多万人次,欠薪总额达1亿多元。一些企业劳动环境恶劣,加班时间长,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除了拖欠民工工资之外,有的企业还肆意扣押民工的身份证件。尽管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地进行查处,但从未取得实效,因为用工单位不怕民工走,你前面走我马上可以招,低廉的劳动力供给让用工单位对侵犯民工的权益有恃无恐。“民工荒”的出现给那些用工单位敲响了警钟:民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是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的劳动者。可以毫无顾忌地从民工身上榨取利润的时代不复存在,在出现民工短缺的地区,一些明智的企业主开始在考虑增加民工的工资或改善民工的工作条件。
有人称中国为世界的“加工厂”,中国加工业的兴起不应以牺牲民工的利益为代价,而应走技术发展之路。现阶段民工短缺或许会给一些企业带来阵痛,从长远观点看,它对企业、对国家、对民工个人都会带来好处。我国已经从商品不足过度到一般商品过剩,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家可以以此为契机,淘汰一批高消耗、低产出的落后企业;企业可以以此为契机,改善劳动条件和民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此为契机,规范用工单位的行为,实现劳动用工的法治化。
“民工荒”带给我们一次绝好的劳动法普法机会,如果我们能适时抓住机会,进行因势利导,让法治的阳光也照射在民工身上,让民工切实感受到劳动的快乐和幸福,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会以百倍的努力回报社会,中华民族的振兴也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