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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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地矿部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1995年5月4日,地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 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 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 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一、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产地。
二、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第十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和审批: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册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的地质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发布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
第十五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对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分布在其它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三、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八条 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地方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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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2省区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的函

卫生部


卫基妇函[2003]165号

关于印发12省区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的函

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湖南、西藏、江西、四川、重庆、新疆、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于2000年——2001年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 项目。现将项目总结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总结经验,继续做好本项工作。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湖南、西藏、江西、四川、重庆、新疆、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厅局。
附件
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德政工程
——12省、区、市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
为了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妇女、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全面实现《两个纲要》提出的目标,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高度重视下,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和财政部在西藏、贵州、青海、新疆、甘肃、云南、四川、宁夏、内蒙古、江西、重庆和湖南(湘西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项目总投资人民币两亿元,是建国以来我国在妇幼保健方面单项投入最大的项目。
经过短短两年的努力,到2001年底,“降消项目”提出的目标和支持性目标基本得到实现,12个项目省的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明显降低。378个项目县的孕产妇死亡率平均下降了28.79%,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下降了55%。以1999年12省项目县不变数字统计,1999年项目县共死亡孕产妇1963人,2001年死亡孕产妇1410人。项目的实施使553名孕产妇摆脱了死亡的威胁,我国西部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并带动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的下降,为完成20世纪90年代《两个纲要》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实施21世纪头10年《两个纲要》目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一、项目目标完成情况良好,项目地区妇女儿童健康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降消项目”实施两年来,项目确定的孕产妇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等2项主要目标,住院分娩率、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消毒接生率、乡村助产人员持证上岗率、产前检查覆盖率等5项支持性目标完成情况良好。
1、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降消项目”的主要目标。项目结束后,孕产妇死亡率以省为单位在1990年的基础上下降一半的省有7个(见表1)。
12个项目省、区、市确定的378个项目县,均为孕产妇死亡率较高的西部地区贫困县。降消项目开展后,孕产妇死亡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下降幅度在3.97%~55.63%之间(见表2),平均下降28.79%。
表1 12个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省份1990年2001年下降幅度(%)
内蒙147.7355.74-62.27
江西108.042.73-60.44
湖南87.4039.82-54.44
重庆157.26 79.13*-49.68
四川160.186.6-45.91
贵州267.0103.23-61.34
云南191.078.15-59.08
西藏715.8324.7-54.64
甘肃315.986.42-72.64
青海242.0135.87-43.86
宁夏123.072.49-41.07
新疆270.0169.16-37.35

*年报数

表2 12个项目省(区、市)项目县的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省份1999年2000年2001年下降幅度(%)
内蒙78.6174.4565.86-16.22
江西85.2 63.1 37.8 -55.63
湖南104.6497.1166.31-36.63
重庆88.3688.6884.85-3.97
四川144.38111.0690.79-37.12
贵州144.79140.53109.87-24.12
云南135.43120.8291.84-32.19
西藏526.22523.19365.73-30.50
甘肃126.34112.8193.58-25.93
青海195.37156.76126.58-35.21
宁夏110.60122.0695.55-13.61
新疆198.36166.27142.04-28.39
合计129.47115.6892.19-28.79

2、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重点是推行住院分娩,在无法实施住院分娩的地区推行消毒接生。项目实施后,12个项目省、区、市的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下降到 1‰以下,达到了项目目标(见表3)。
表3 12省(区、市)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省份1990年1999年2000年2001年
内蒙0.950.100.040.01
江西1.840.420.280.19
湖南2.130.120.120.07
重庆1.620.180.140.09
四川3.640.860.350.15
贵州4.311.370.990.81
云南3.790.520.420.26
西藏0.000.000.000.00
甘肃2.670.510.410.13
青海0.880.160.140.00
宁夏1.580.490.360.20
新疆0.910.470.300.15
合计2.660.620.420.28


3、住院分娩率
住院分娩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的有效措施。2001年,各项目省、区、市的住院分娩率较项目实施前的1999年均有明显升高。许多地区采取了各种措施,如加强产科建设、降低分娩收费、实行分娩限价、解决产妇住院期间的吃饭、取暖等问题,鼓励、帮助产妇住院分娩。西藏的住院分娩率上升明显,2001年在医院、卫生院分娩的产妇是1999年的3倍多(见表4)。
表4 12省(区、市)1999-2001年住院分娩率(%)
省住院分娩率(%)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内蒙54.28 63.55 70.69
江西62.25 69.38 70.74
湖南43.34 57.37 70.65
重庆50.78 53.45 57.51
四川41.71 47.69 56.00
贵州17.15 21.79 25.61
云南33.43 34.22 40.28
西藏5.79 12.92 17.05
甘肃43.52 47.23 51.29
青海24.28 32.80 43.17
宁夏23.25 30.73 42.01
新疆30.49 35.10 39.19


4、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高危孕产妇是造成孕产妇死亡的最直接原因,更应住院分娩。项目实施以来,部分项目省、区、市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有了明显的提高(见表5)。
表5 12省(区、市)1999-2001年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省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内蒙97.81 98.47 98.70
江西97.55 98.63 98.12
湖南96.21 95.51 98.30
重庆98.10 98.85 98.67
四川76.74 94.83 95.68
贵州76.59 88.12 88.47
云南63.58 73.80 80.36
西藏44.55 82.41 76.39
甘肃84.60 91.01 93.55
青海81.55 76.45 90.36
宁夏60.77 85.74 90.33
新疆68.99 88.45 98.70


5、产前检查覆盖率
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适时开展产前检查,把高危孕产妇筛查出来,及时送到医院、卫生院进行住院分娩,是防止孕产妇死亡的重要环节。项目开展后,很多地方对村接生员进行了职能转化,让其从接生转到产前检查、高危筛查和护送孕产妇住院分娩、产后访视上。(见表6)。
表6 12省(区、市)1999-2001年产前检查覆盖率(%)
省产前检查覆盖率(%)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内蒙90.87 91.82 92.34
江西92.03 88.63 90.72
湖南85.45 88.44 93.17
重庆87.71 75.99 82.85
四川67.60 82.12 83.16
贵州78.11 75.48 83.21
云南74.17 60.21 67.61
西藏55.43 83.19 89.16
甘肃80.54 68.78 78.20
青海65.91 83.63 90.88
宁夏81.97 69.58 79.71
新疆75.96 91.82 92.34


二、项目执行顺利,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妇幼卫生基础性工作的开展
1、降消项目引起项目地区政府的高度重视
2000年初,“降消项目”启动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妇儿工委、卫生部、财政部负责同志分别在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并与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了项目承诺书。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了5个配套文件,编写了统一的培训教材,举办了3期项目管理培训班和3期蹲点专家培训班。各省、区、市相继成立了“降消项目”领导小组,召开了地区性项目启动大会,拉开了这项造福于广大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的帷幕。各级政府都明确要求,要把项目的实施作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把项目的实施摆到各级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2、培训基层妇幼骨干提高了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实现“降消项目”确定的各项目标,提高基层妇幼保健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是先决条件。各地在项目的实施规程中,都把人员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使项目的实施过程,成了基层妇幼保健人员业务学习、业务提高的过程。按照项目活动安排,在两年项目周期内应对乡镇卫生院助产人员、村医和接生员轮训一遍。从各项目省、区、市的执行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完成了培训任务,即使未完成培训任务的省份,其培训率也达到90%以上(见表7)。
表7 12省(区、市)项目期间人员培训情况
省份应培训人数实际培训人数培训率(%)
内蒙 984616120163.72
江西 8139 8055 98.97
湖南1103710755 97.44
重庆3533335333100.00
四川3306139211118.60
贵州1780517780 99.86
云南1311812108 92.30
西藏 501 1554310.18
甘肃3460874988216.68
青海 3650 3431 94.00
宁夏 3719 3719100.00
新疆489610433213.09


3、乡镇卫生院配备产科设备为安全分娩提供了物质基础
为乡镇卫生院配备必要的产科设备是项目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其经费占总经费的一半。在项目的实施中,设备的采购、供应和配备工作得到各项目省、区、市的高度重视,项目地区的设备到位率达到了100%。
4、开展相关健康教育更新了群众的生育观念
实施“降消项目”的12个省、区、市,都是西部欠发达地区,378个项目县又都是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群众生育观念相对落后。在一些贫困地区和交通闭塞地区,传统的封建习俗还在起作用,另外群众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向群众开展科学的生育观念教育十分重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各项目省、区、市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方式,宣传妇幼保健、安全分娩等方面的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见表8)。
表8 12个项目省(区、市)健康教育情况
省份宣传资料(万份)广播电视标语(条)其 他
内蒙古ÖÖÖ
江西87455次10842咨询563次,编印宣传画4万套
湖南91.6182次14472宣传栏,孕妇学校,播放录像,宣传车
四川385种 孕妇学校2534期,社区健康教育3529期
重庆31.2 4258专栏2291,面对面163845,孕妇学校98534
贵州90ÖÖ宣传栏,进村入户
云南214.7
西藏Ö 板报
甘肃211.42785次 咨询
青海12Ö 宣传栏,面对面
宁夏38.46次263板报592期,办班39680人次,
宣传栏414期,录音录像27,
集会6000人次
新疆

Ö 未填数量
5、有效的监督指导保证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严格的监督和有效的技术指导在各地“降消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项目实施中,国家级专家督导进行了3次,共覆盖了1/4的项目县;各项目省、区、市也进行了省级全过程督导,督促和帮助项目县按规定开展各项项目活动(见表9)。在各地的督导活动中,最具成效的是下派蹲点专家的活动(见表10)。蹲点专家不仅监督和指导蹲点地区的整个项目实施工作,而且采取传、帮、带的方法,培训当地的乡村医生和妇幼保健人员,为在短时间内提高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的技术水平做出了重大贡献。据统计,各项目省、区、市共派出专家336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者占47.65%,中级职称占45.24%。蹲点专家蹲点总天数达12213天,人均36.35天。
表9 12个项目省(区、市)省级监督指导情况
省份人数(人)次数(次)人次数县数(个)
内蒙古204 38
江西194 28
湖南3423 25
四川 4048
重庆 5026221
贵州1207 48
云南 3 49
西藏55 10
甘肃183 45
青海483 20
宁夏12 38 8
新疆61 15


表10 12个项目省(区、市)蹲点专家情况
省份人数总天数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医师合计
内蒙古3813 511316
江西141 15450
湖南30 3120
四川2032 521649
重庆30 3180
贵州2621 472395
云南2221 432159
西藏10 160
甘肃2358241053314
青海53 8150
宁夏53 8420
新疆00 00
合计1601522433612213


6、配套经费的落实使项目有效、顺利实施
“降消项目”要求地方按1∶1配套安排资金,由于12个项目省、区、市都地处西部地区,地方经济和财政都不宽裕,解决配套资金成为很多地方的难题。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除贵州、新疆外,其他各项目省、区、市克服了种种困难,保证了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见表11)。
表11 12个项目省(区、市)配套经费落实情况
省份中央项目资金省内应配省内实际配到位率(%)
内蒙古 870 890890100.0
江西 679 690714103.5
湖南 780 780 1192.2152.9
四川100010201020100.0
重庆198020192329115.4
贵州120012401015 81.9
云南1010 1246.7 1265.04101.5
西藏 130 136136100.0
甘肃113011501150100.0
青海 400400420105.0
宁夏 255 239.98 239.98100.0
新疆 400410355 86.6


7、经济救助帮助贫困孕产妇走进卫生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采取了降低收费、限价收费等措施,帮助贫困家庭的产妇,特别是高危产妇能走进卫生院、医院住院分娩。 “降消项目”要求对特困家庭的产妇实行贫困救助。在项目执行期间,各地共支付贫困救助金1418.9万元,有11.73万名贫困孕产妇在项目资金的资助下,进入医院、卫生院接受了安全的接生服务(见表12)。
表12 12项目省(区、市)贫困救助人数及经费
省、自治区救助人数(人)救助经费(万元)
内蒙820762.6
江西8889134.4
湖南312454.0
重庆10688195.0
四川25170285.0
贵州1076260.8*
云南16531299.1
西藏171720.3
甘肃14643226.0
青海313637.3
宁夏1133187.4
新疆310217.8
合计1173001418.9

*贵州从中央经费中支付了4.0万元
三、项目实施效果明显,但各地进展尚不平衡。
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很大差别,西部地区贫困人口多,12个项目省、区、市的经济状况、地理环境、人口素质、工作基础等都有不同,所以“降消项目”的实施还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有的地区尽管努力做了大量工作,但项目目标仍未实现。在孕产妇死亡方面,家庭分娩、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等是重要原因。此外,计划外生育死亡仍是难点,由于计划外怀孕者逃避妇幼保健管理,出现难产时不敢呼救,以致失去抢救时机;有的地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不具备抢救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大月份引产,出现产妇、新生儿死亡。在住院分娩方面,由于观念、习俗、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偏远山区、贫穷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短时间内提高住院分娩率难度很大。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还需要做较长时间的工作。在人员培训方面,尽管各项目省、区、市基本上对乡、村两级妇幼卫生人员轮训了一遍,但乡级助产人员的临床进修时间不足,其助产和急救技能提高不明显,部分地区还未完成村级卫生人员的职能转变,其高危孕产妇筛查能力也有待提高。在项目设备的使用方面,虽然项目设备的到位率较高,但由于项目时间短,设备到位较晚,设备的使用率较低,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也有待加强。在项目的监督指导方面,有的项目省督导力度不够,还有的地区在整个项目期间仅督导了一次,没有下派蹲点专家,致使项目的管理不严格,相关技术操作不规范。在配套经费和贫困救助方面,至项目结束,尚有2个省没有完全落实配套经费。一般来说,项目配套经费由省里统筹解决的,落实的都比较好;由省、市、县分别解决的,落实的难度很大,因为项目县都是需要上级扶持的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很难对项目给予投入。这是项目配套经费没有完全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一些贫困县财政困难,需要救助的对象又多,有的地方规定年人均纯收入200~300元即可享受住院分娩贫困救助,致使一些贫困孕产妇难以得到相应的经济救助,导致住院分娩率提高缓慢。
为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1/5”和2002年5月在纽约召开的儿童问题特别联大会议制定并通过的今后10~15年的奋斗目标,即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与2000年相比2010年要各下降1/3,争取到2015年以199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2/3和3/4,这个目标,远远超过我国新“两纲”的预期目标。实现这些主要目标,难点在贫困地区、西部地区。2001年12个“降消”项目省的孕产妇死亡率为92.19/10万,仍在全国水平上,其中有6个省孕产妇死亡率超过100/10万;有5个省的孕产妇死亡率未达到目标要求,部分项目县的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在1‰以上。从实现全国的目标着眼,必须把西部地区的“降消”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下一步,各地应借助项目实施后的东风,延续项目中采用过并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各项措施,继续把“降消”工作作为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重点,强化政府行为,加大对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投入;在农村卫生改革的过程中,强化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功能,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产、儿科建设,继续实行接生限价等措施;加强基层妇保人员业务培训和村级妇保人员的职能转化,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和抢救,多渠道筹措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这项工作,稳步提高住院分娩率,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总之,通过两年“降消项目”的实施,12省、区、市不少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告别了死神的威胁,378个贫困县的妇幼保健工作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无疑,这是一个体现社会进步、体现尊重人权、体现爱心的项目,是一个顺民意、得民心的德政工程,也是全国妇幼保健工作者送给全体母亲和儿童的世纪礼物。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继续向前迈进,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国妇幼卫生事业将不断向前发展,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保健需求将进一步得到满足。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异地托收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异地托收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0年8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0〕33号文“关于提高银行结算业务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就储户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的收费标准相应调整如下:
一、因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如要求邮寄划回,每笔业务收手续费一元、普通邮费一元(快件邮费一元六角);如要求电报划回,每笔收手续费一元、普通邮费五角(快件邮费八角)、普通电报费的二元一角(加急电报费四元二角)。
二、凡非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需按托收金额千分之八收取手续费,但每笔手续费最低不少于一元,另收取普通邮费一元(快件邮费一元六角);如要求电报划回时,除按托收金额千分之八收取手续费外(每笔手续费最低不少于一元),还需收取普通邮费五角(快件邮费八角)、普通电报费二元一角(加急电报费四元二角)。
三、如同一储户向同一储蓄所托收数笔储蓄存款,其手续费、邮费或电报费均按一笔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委托行和原存款行往返费用,一律由委托行收取。
四、本办法自接到通知日执行(以委托行受理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