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迟对典当行企业年检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6:51   浏览:9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迟对典当行企业年检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迟对典当行企业年检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字(2001)第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移交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目前,国家经贸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典当行管理办法》,拟在该办法出台后,对典当行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因此,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典当行的企业年检推迟到2001年7月底。自2001年8月1日起,凡不能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1年3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的通知

合国委[2003]11号


各国有控股公司、各国有大中型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基本权利中的重大决策权,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我们制定了《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
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基本权利中的重大决策权,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产权代表对其所在企业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企业重大事项的请示与报告按产权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国有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市国资委请示与报告,国有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与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
(一)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
(二)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法人代表;
(三)市属国有控股公司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属国有股持股单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人员;
(四)由出资人指定的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国有股权力的人员。


第二章 向市国资委请示的事项
第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请示,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
(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
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3.为个人提供担保。
(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
1.向境外投资;
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
(三)国有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
(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五)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对外融资;
(六)国有控股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
(七)国有控股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国有控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方案。


第三章 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报告,由市国资委予以备案。
(一)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2%或在20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
(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3%或在3000万元以上;
(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五)高层管理人员发生职务变动;
(六)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七)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及财务总监;
(九)企业涉诉案件和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第四章 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的事项
第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必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并向市国资委备案。
(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专业担保公司除外):
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3.为个人提供担保;
4.为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的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10%或500万元以上;
5.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5%或200万元以上;
(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除外):
1.向境外投资;
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净资产的5%或300万元以上。
(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20%;
(四)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等;
(五)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六)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修订的公司章程;
(八)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 各国有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中子公司担保、投资、抵押和转让的比例和数额,制定本控股公司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 除上述事项外,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和报告的其他事项,由各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请示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 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凡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请示或报告;凡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请示或报告;其余一律提前十天请示或报告。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企业重大决议事项,国有产权代表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报告。
第十条 一个企业由多名国有产权代表的,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以行使国有股权力的指定人员为主报告人;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为主报告人。
第十一条 主报告人应在报告的材料中表明个人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对材料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姓名,以供受理单位参考。
第十二条 对须经审批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的事项,受理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受理报告的单位如认为必要,对报告的事项可以要求国有产权代表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或对国有产权代表报告事项拖延不办或盲目指示,或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产权代表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报告虚假情况的,由应受理单位按权限划分给予督促和警告;对屡次警告无效并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产权代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自1992年实施以来,已历时6年。6年来,共举行了5次全国统一的考试,一大批会计人员通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公正地选拔和任用优秀的会计人才创造了有利条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会计专
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试级别。从1999年起,将现行的三个级别考试,合并为两个级别考试,即:将会计员和助理会计师合并为初级资格考试,中级资格(即会计师)考试不变。通过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事部职称司《关于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问题的函
》(人职司函〔1995〕71号)的规定,聘任相应会计员或助理会计师职务。
二、关于考试类别。从1999年起,取消B类考试,1998年将组织最后一次B类考试。凡参加1996年、1997年B类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书人员,其单科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至1998年。在1998年首次报名参加B类考试的人员,须一次通过规定的5个科目(含免试
科目)的考试。1998年B类考试结束后,凡单科累计或当年未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不再进行补考。
三、关于会计实务科目。从1999年起,将企业会计类和预算会计类实务科目,合并为“会计实务”科目。
四、鉴于预算类会计制度将有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目前使用的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务(预算会计类)科目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已不适合需要,经研究决定暂停1998年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务(预算会计类)科目的考试。拟报名参加1998年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务(预算会计
类)科目考试的人员(含B类考试未通过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务〔预算会计类〕科目考试的人员),可在1998年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实务(企业会计类)科目的考试。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类别及科目作上述调整后,全国会计考办将统一制定并下发新的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1998年度的考试仍继续使用现行的考试大纲和指定用书。
各级财政、人事部门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做好考试调整后的宣传解释工作。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人事部联系。



199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