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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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赴黄热病和疟疾疫区出国人员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的通知

((88)卫防字第43号 1988年5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出国人员日益增加,许多前往国外传染病疫区的出国人员因未实施预防服药,或未持有《国际预防接种证书》,使有些出国人员被国外检疫机关强制隔离留验;有的染上传染病;有的甚至患传染病死亡,给国家和出国人员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出国人员实施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等措施,保护出国人员身体健康和旅行方便,特通知如下:

  一、对前往国外传染病疫区的出国人员实施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是防止传染病感染和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承办出国人员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出国人员到卫生检疫所进行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办理《国际预防接种证书》等事宜。

  二、为保护我出国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旅行方便,各卫生检疫所应当向有出国任务的单位和入出境人员宣传各国对黄热病预防接种的要求以及疟疾流行的情况(见附件),其他预防接种要求和传染病疫区在接到通知后也应及时宣传,并做好预防接种等项工作。

  三、加强传染病监测工作,根据出国人员前往的不同疫区,分别采取健康体检、预防服药、国际旅行健康咨询等项工作:对来自国外疫区、患有检疫监测传染病或与其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填写健康申明卡、发给就诊方便卡或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四、各卫生检疫所在实施预防接种中,一律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附件:各国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要求及疟疾情报表

      各国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求及疟疾情报表

──────────────────┬─────┬─────┬─────

国家、地区             │黄热病  │黄热病  │疟疾

                  │(一)  │(二)  │(三)

──────────────────┼─────┼─────┼─────

阿富汗               │√    │     │√

阿尔巴尼亚             │√    │     │

阿尔及利亚             │√    │     │√

美属萨摩亚             │√    │     │

安格拉               │√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     │

阿根廷               │     │     │√

澳大利亚              │√    │     │

巴哈马群岛             │√    │     │

巴林                │√    │     │√

孟加拉               │√    │     │√

巴巴多斯              │√    │     │

伯利兹               │√    │√    │√

贝宁                │√    │√    │√

不丹                │√    │     │√

玻利维亚              │√    │√    │√

博茨瓦纳              │√    │√    │√

巴西                │√    │√    │√

文莱                │√    │     │√

缅甸                │√    │     │√

布隆迪               │√    │√    │√

佛得角群岛             │√    │√    │√

中非共和国             │√    │√    │√

乍得                │√    │√    │√

中国                │√    │     │√

圣诞岛               │√    │     │

哥伦比亚              │√    │√    │√

科摩罗群岛             │√    │     │

刚果                │√    │√    │√

哥斯达黎加             │     │√    │√

古巴                │√    │     │

民主柬埔寨             │√    │     │√

民主也门              │√    │     │√

吉布提               │√    │√    │√

多米尼加              │√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     │√

厄瓜多尔              │     │√    │√

埃及                │√    │     │√

萨尔瓦多              │√    │     │√

赤道几内亚             │√    │√    │√

埃塞俄比亚             │√    │√    │√

斐济                │√    │     │

法属圭亚那             │√    │√    │√

法属玻利尼西亚           │√    │     │

加篷                │√    │√    │√

冈比亚               │√    │√    │√

加纳                │√    │     │√

希腊                │√    │√    │

格林纳达              │√    │     │

瓜德罗普岛             │√    │     │

危地马拉              │√    │     │√

几内亚               │√    │√    │√

几内亚-比绍            │√    │√    │√

圭亚那               │√    │√    │√

海地                │√    │     │√

洪都拉斯              │√    │√    │√

印度                │√    │     │√

印度尼西亚             │√    │     │√

伊朗                │√    │     │√

伊拉克               │√    │     │√

象牙海岸              │√    │√    │√

牙买加               │√    │     │

肯尼亚               │√    │√    │√

基里巴斯共和国           │√    │     │

老挝                │√    │     │√

黎巴嫩               │√    │     │

莱索托               │√    │√    │√

利比里亚              │√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    │√

马达加斯加             │√    │√    │√

马拉维               │√    │√    │√

马来西亚              │√    │     │√

马尔代夫              │√    │     │√

马里                │√    │√    │√

马耳他               │√    │     │√

马提尼克岛             │√    │     │

毛里塔尼亚             │√    │√    │√

毛里求斯              │√    │     │√

墨西哥               │√    │     │√

芒特塞腊特             │√    │     │

摩洛哥               │     │     │√

莫桑比克              │√    │√    │√

纳米比亚              │√    │     │√

瑙鲁                │√    │     │

尼泊尔               │√    │     │√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    │     │

新喀里多尼亚和属地         │√    │     │

尼加拉瓜              │     │√    │√

尼日尔               │√    │√    │√

尼日利亚              │√    │√    │√

纽埃岛               │√    │     │

阿曼                │√    │     │

巴基斯坦              │√    │     │

巴拿马               │√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     │

巴拉圭               │√    │     │

秘鲁                │√    │√    │√

菲律宾               │√    │     │

皮特克恩岛             │√    │     │

葡萄牙               │√    │     │

卡塔尔               │√    │     │

留尼汪               │√    │     │

卢旺达               │√    │     │√

圣卢西亚              │√    │√    │

圣评文森特和格林纳         │     │     │

丁斯群岛              │√    │     │

萨摩亚               │√    │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    │√

沙特阿拉伯             │√    │     │√

塞内加尔              │√    │√    │√

塞拉里昂              │√    │√    │√

新加坡               │√    │     │

所罗门群岛             │√    │     │√

索马里               │√    │√    │√

南非                │√    │     │√

斯里兰卡              │√    │     │√

苏丹                │√    │√    │√

苏里南               │√    │√    │√

斯威士兰              │√    │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     │√

泰国                │√    │     │√

多哥                │√    │√    │√

汤加                │√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    │

突尼斯               │√    │     │

土耳其               │     │     │√

图瓦卢               │√    │     │

乌干达               │√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     │√

喀麦隆               │√    │√    │√

委内瑞拉              │     │√    │√

越南                │√    │     │√

也门                │√    │     │√

扎伊尔               │√    │√    │√

赞比亚               │√    │√    │√

津巴布韦              │√    │     │√

坦桑尼亚              │√    │√    │√

上沃尔特              │√    │√    │√

瓦努阿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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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黄热病(一)是指外国来自黄热病疫区的入境人员要求接种证书;

  2.黄热病(二)是指我国要求我出国人员前往下列国家必须实施黄热病预防

    接种;

  3.疟疾(三)是指我国要求我出国人员前往下列国家应当实施预防服药和采

    取防蚊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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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06]35号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的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举报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行政过错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在相关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条 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程中的过错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发布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或规定的;



(二)未制订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未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的;



(三)未建立健全相关监管、监察制度并有效组织、领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失察的;



(四)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或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提出的组织论证、关闭煤矿的申请或建议不按规定及时组织论证,不按规定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或者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提出的其他监察建议拒不采纳的;



(六)阻挠、干预、限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在履行有关工作职责过程中有其他过错的。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检查、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不按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和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审批工作的;



(三)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未依法制止、处罚,达不到年检标准认定为年检合格的;



(四)对发现的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不按规定职责权限及时予以制止、处罚的;



(五)对被责令停产整顿并提请暂扣采矿许可证的煤矿未予及时暂扣采矿许可证,或者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并提请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不予依法注销或不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的;



(六)在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有其他过错的。



第七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检查、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制发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或规定的;



(二)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煤矿违法生产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不予及时制止、处理,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的;



(三)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使不符合继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条件的煤矿通过年检的;



(四)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的;



(五)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暂扣或不及时暂扣生产许可证,或者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依法吊销或不及时吊销生产许可证的;



(六)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重大失误的;



(七)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按国家“三同时”要求履行法定手续擅自同意开工建设,未经设计审查擅自同意施工建设和未经竣工验收同意投产使用的;



(八)不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维简费、安全费的提取使用的;



(九)在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有其他过错的。



第八条 各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检查、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性监督检查职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失察的;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并及时组织复查,或者在停产整顿矿井的验收中不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或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三)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或者有关职能部门报告、通报的;



(四)对煤矿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及时制止、调查核实、纠正处理的;



(五)不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费的提取使用的;



(六)不履行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的;



(七)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的煤矿未按有关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或者对停产整顿后验收合格的煤矿未按规定在同一媒体上公告的;



(八)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过程中有其他过错的。



第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责令作出检查、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开展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不符合继续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煤矿通过年检的;



(三)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暂扣或者不及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依法吊销或不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的;



(五)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经整顿后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的;



(六)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或者对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七)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和竣工验收同意投产使用的;



(八)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察职责过程中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其他责任人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二)未制订本企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未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的;



(三)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



(四)不执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的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闭及其他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措施的;



(五)对本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



(六)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非法用探矿权、采矿权作抵押的;



(七)不按规定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和维简费并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



(八)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配备人员,不按资质等级标准使用特种从业人员,不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的;



(九)有其他过错行为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中由企业任命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或者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过错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及控告申诉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党纪的,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调查处理。



处理决定作出后,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执行。对执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对违反本《办法》的过错人员,行政监察机关可以提出《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以外的责任追究建议,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对其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中的过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6]101?

1996-03-13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96]中油销字第48号)收悉。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1644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按每吨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原油管理费,并根据边远地区、结算周期和结算环节等复杂情况,拟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指定专人向用户收取,与原油价款分别列账,并就地缴纳流转税,完税后的原油管理费由油田销售部门按规定留用与上交总公司所属销售公司。对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不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收取,因在向用户收取环节已经缴纳了流转税,故完税后集中到总公司销售公司的部分,可不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