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劳动力输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劳动力输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为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输出工作的管理,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省劳人厅、省扶贫开发办拟订了《青海省农村劳动力输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农村劳动力资源,积极实施“异地扶贫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有序化工程”,鼓励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劳动力离土离乡异地安置,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现根据当前劳动力输出的实际情况和异地扶贫工作的需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在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并登记要求跨地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第三条 农村劳动力输出形式应根据自愿报名、来去自由和用工方式来确定:
一、外出务工。本人或夫妻双方被用人单位招收为临时工、季节工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跨地区流动就业。
二、异地安置。本人或夫妻双方被用人单位招收为长期工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异地落户安置。
第四条 农村劳动力输出的组织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既可以自行外出务工,也可以由能人带领自行联系异地安置,还可以集体组织外出务工或在务工期间实现异地安置。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应积极地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当地扶贫机构及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各级扶贫机构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劳动力输出工作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
责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职业介绍所和乡(镇)劳动工作站(劳动服务站),是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劳动力输出工作的办事机构,在劳动(就业)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务工登记、培训及组织输出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农村劳动力输出人数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专门办事机构,作为本机构的派出单位,与输入地区共同做好本地输出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广泛收集用工地区的用工信息,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巩固劳动力输出
基地。
第八条 县级以上就业部门,要根据用工信息和本地区农村劳动力的资源数量及技能专长,编制年度输出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输出,避免盲目流动。
第九条 就业部门和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在组织农村劳动力输出工作时,要将务工地区的地理环境、务工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对劳动者身体素质、技能和年龄的要求等,如实向输出人员告示宣传,按自愿的原则组织劳务输出,防止包办代替。
第十条 各级就业部门或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务工要求,开展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培训基地,对农村劳动力分批分期进行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增强其市场就业能力。
第十一条 凡需要通过跨地区实现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应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件到本乡(镇)劳动工作站(劳动服务站)或本县职业介绍所办理登记输出手续,领取《青海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凭卡到务工地区就业部门或职业介绍机构申办当地《外来人员就业证》,凭证就业。
第十二条 办理农村劳动力输出所需的中介服务费用,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办理输出手续时,减半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三条 农村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其住房和宅基地的使用权长期不变,承包的土地、草场和其它经营项目的经营使用权本人要求不变的,可长期不变,期间应委托亲友妥为经营。务工期间,可减免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四条 农村劳动力迁出户口在异地安置后,因各种原因要求迁回原籍重新务农的,或达到退休年龄,要求返回原地区居住的,当地政府应该允许其落户并给予妥善安置。返乡后兴办经济实体、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场地上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其技能和特长。
第十五条 凡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都应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和当地有关劳动政策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就业、依法务工和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本地区农村劳动力的宏观调控,把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农村劳动力资源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的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保障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十七条 以前颁发的文件,凡与本办法内容相悖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开始执行。
1998年6月12日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市委办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16日
台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
为配合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来台州工作和创业,根据《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和《关于做好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才〔2005〕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台州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居住证》)是非台州户籍人才在台州享受有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二、凡外地人员以柔性引进的方式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在台州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本办法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特需专业可放宽到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和本市急需紧缺工种中具有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三)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四)个人在我市投资50万元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紧缺人才。
三、申领《人才居住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本人或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台州市人才居住证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
(三)近期白底免冠彩色1寸证件照片4张;
(四)有效身份证明;
(五)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
(六)在本市的居住证明;
(七)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八)本人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
(九)用人单位签定的1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领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四)、(五)款条件的申领人到台州市人事局领取《申领表》(或从台州人才网http:www.tzrc.com下载),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二)、(三)款条件的申领人到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申领表》(或从台州人才网http:www.tzrc.com下载);
(二)申领人应按要求实事求是填写《申领表》;
(三)申领人向领取《申领表》的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四)受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领人;
(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人事或劳动部门的核准通知到公安部门办理《人才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五、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信息变更手续。
六、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享受浙委办〔2005〕75号文件规定的待遇。
七、《人才居住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于期满前30日由本人或其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换证手续;因终止、解聘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到市公安局办理注销手续,并凭注销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如转入地未实行保险,也可一次性付给个人)。
八、持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取得台州户籍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其《人才居住证》;对弄虚作假获得《人才居住证》的,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收回,一时无法收回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相关部门或登报申明作废。
九、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十、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办理本区域内人才居住证。
十一、国家、省、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起实施。
十四、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台州市人才居住证申领表
台州市人才居住证申领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一寸
照片
民 族
籍 贯
政治面貌
学 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职 称
评审时间
台州市用人单位
本人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管理机关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原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同原单位是否
存在人事未了事项
是否缴纳养老保险
是否缴纳医疗保险
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
个人自
主择业
的意愿
我自主前往台州市 单位作 年期工作,本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由个人负责处理。
本人同时在此保证:本人因申办台州市人才居住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聘用原因
及岗位
本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经过审核后同意录用。
录用岗位:
聘用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家庭
成员
情况
称 谓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业与工作单位
职 称
聘 用 年 限
本单位决定聘用 同志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月。
安置其住处
审批
机关
意见
同 意 办 理
聘期自 年 月 审批部门(盖章):
至 年 月期限为 年 月。 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本表一式叁份,市人事局人才流动开发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工资和技能管理处)、聘用单位、本人各壹份。
●本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填报。
台州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