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解答问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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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解答问题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解答问题工作的通知

1964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切实地做好我院对有关审判工作问题的解答工作,我们特向你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你们今后进一步协助我院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一)你们今后对于需要向我院请示的问题,应尽可能地对问题的有关情况和过去审判实践中的作法、经验等,作一些调查研究,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我院研究解答。
(二)对于请示的问题,如果是涉及公安、检察或其他有关部门业务的,请你们和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联合请示;如不能联合请示,则请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来文中说明,以便我院研究处理。
(三)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今后对于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的问题,应按逐级请示的办法办理,不要直接向我院请示。我院只研究解答高级法院请示的问题,对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和司法干部个人请示的问题,一般不作解答。此项意见,请转告所属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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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明十三陵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昌平区行政区域内东起蟒山,西至虎峪山,南起石牌坊,北至灰岭口范围内明十三陵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
  第三条 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昌平区十三陵特区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区办事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明十三陵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园林等部门和城管监察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对明十三陵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明十三陵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负责制定明十三陵的保护规划,依据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明十三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设立界限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界限标志。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拆除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在建筑物内及其附近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和规划的要求,依法进行。
  对保护区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或者影响明十三陵文物和环境风貌的非文物建筑、构筑物,区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整治搬迁方案,分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或者批准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不得排放;开展旅游活动、进行垃圾处置和设置停车设施等,应当符合生态旅游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保护区内的山地绿化应当以松、柏等乔木为主。对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应当依法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古树名木,不得擅自更新、采伐风景林木。
  第九条 区政府应当限定保护范围内营业摊点的数量,并统一规划和合理划定经营区域。禁止在划定区域外设立营业摊点。
  第十条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广告。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限制设立广告,禁止设立大型商业广告;设立其他广告的,应当符合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广告设置规划。
  设置的广告和文物、导游等标志标牌的色调、体量、造型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破坏文物和环境风貌。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捕猎野生动物、修建公墓等破坏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的活动;所建电力、通讯、农田水利、种植、养殖等设施,不得危及文物安全,影响环境风貌。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明十三陵文物和环境风貌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明十三陵文物和环境风貌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十三条 特区办事处应当严格履行文物使用和保护管理的下列职责:
  (一)保护明十三陵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完好,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蛀、防雷击等工作。
  (二)按规定保养、修缮明十三陵文物建筑,保护明十三陵文物遗址。对明十三陵文物建筑的保养、修缮和对明十三陵文物遗址的保护应当在方案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选用、规制布局等各方面严格遵照传统方法,本着尊重历史、不改变历史原状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建立巡查制度,对明十三陵文物和环境风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破坏文物和环境风貌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第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界限标志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违法建设,或者违法设置电力、通讯、农田水利、种植、养殖等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管监察组织依法处理。
  (三)对违反第八条规定,破坏古树名木、风景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违反第十条规定,设立广告和标志标牌不符合要求的,由城管监察组织责令拆除或者更换,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明十三陵保护管理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做好明十三陵的保护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危及文物安全、影响环境风貌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3〕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漯河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机制,促进目标任务的落实,确保年度工作任务如期完成,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03〕59号)要求,特制定漯河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一、县区消防工作目标(100分)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15分)

  1、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工作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记5分,未纳入的扣5分。2、县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县直部门与所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书内容有针对性,有量化指标的记3分;未签订责任书的各扣1分,责任书内容无针对性、无量化指标的各扣0.5分。3、制定消防责任目标奖惩措施,每年县(区)政府对各乡(镇)、县(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记5分。未对各乡(镇)、县(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的各扣3分;未制定奖惩措施的或奖惩措施不落实的各扣1分。4、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追究落实记2分,无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没有追究的扣2分。

  (二)社区消防建设(10分)

  1、制定具体详细的社区消防建设实施方案记1.5分,未制定方案的扣1.5分,方案不具体的扣0.5分。

  2、将社区消防建设纳入社区建设整体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的记1分;未纳入整体规划的扣1分,未同步实施的扣1分。

  3、抓好社区消防建设试点工作记3分;未进行试点的扣2分,试点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扣0.5分,试点工作被市推广的奖2分,被县(区)推广的奖1分。

  4、建立社区消防工作领导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记1.5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5分。

  5、社区配有必要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记1.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6、社区设立必要的消防宣传标语、标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记1.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三)社会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0分)

  1、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制度落实记2分,否则扣2分。

  2、消防安全管理到位,认真开展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记2分,否则扣2分。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彻底记2分,未及时彻底整改的每一起扣1分。4、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1.5分,宣传教育培训开展不力的扣0.5分。5、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演练记1.5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5分。6、消防档案健全记1分,否则扣1分。

  (四)农村防火工作(5分)

  1、建立健全农村防火安全组织,落实农村防火安全责任制记3分,否则扣2分。2、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构建农村消防群防群治网络记2分,否则扣1分。

  (五)消防经费投入(10分)

  1、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并随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递增的记5分;未按预算拨付的扣2分,未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递增的扣2分。2、城市维护费列支的消防专项经费不低于总额6%的记5分;未列支的扣2分,每高(低)于6%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六)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15分)

  1、重点县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的记3分,未完成的扣3分。

  2、所属重点镇消防规划编制完成的记2分,未编制的扣1分。

  3、城市新建道路消火栓建设一步到位的记3分,未同步建设的扣3分。

  4、制定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还帐”计划,并按责任目标要求完成消火栓建设数量的记4分,超(欠)目标一个加(减)0.5分。

  5、所属消防中队消防车辆装备达到国家规定的记3分;未达到的扣1.5分,未按责任目标要求完成建队任务的扣1.5分。

  (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15分)

  1、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实行整改责任制和隐患立销案制度的记3分,否则扣1分。2、县(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定,整改措施到位,整改效果明显记4分,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3、2001-2002年公众聚集场所遗留火灾隐患,2003年整改率达到60%记5分,达不到要求的每一起扣0.5分。4、建立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专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逐步整改记3分,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八)消防宣传教育(10分)

  1、加强对消防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宣传、广电、教育、劳动部门和新闻单位大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记4分,未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扣2分;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的奖2分。2、“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组织严密,效果明显的记3分,活动组织开展不力的扣3分;在全市消防知识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3分、2分和1分。

  3、消防队站开放设施齐全,定期向社会开放的记3分,未按责任目标要求达到队站开放标准的扣3分;队站开放工作被评为省或市先进的,分别奖2分、1分。

  (九)火灾事故(10分)

  不发生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保持火灾形势相对稳定的记10分。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发生死3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每起扣5分,发生其它重大火灾事故的,每起扣2分;火灾事故中每死亡1人扣1分。

  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100分)

  (一)实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建立督查考核机制;落实考核奖惩记15分。每少落实一项扣3分。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记10分。每少落实一项扣4分。

  (三)制定本系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措施。

  将消防工作纳入系统检查、考核、评比内容;与其它工作实行“五同”记10分。每少落实一项扣5分。

  (四)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61号令。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企业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建立完善消防档案记20分。每少落实一项扣5分。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对员工培训不少于一次。严格实行重点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组织所属单位参加“119”消防宣传等社会消防宣传活动记15分。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六)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督促所属单位及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记15分。所属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实行隐患整改责任制的扣6分。年内所属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未销案的每一起扣3分。

  (七)系统内不发生重大恶性火灾事故。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层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记15分。系统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系统内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扣10分,其它重大火灾事故的扣5分。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每死亡1人扣2分。对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未进行处理的,每一起扣3分。

  三、奖惩

  市政府于每年12月份进行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考核认定结果报市政府。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完成目标任务,90分以下(不含90分)为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成绩在纳入市综合目标落实奖惩的同时,市政府专门对完成目标任务政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黄牌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