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19:35   浏览:9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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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电部 公安部 等


关于贯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0年9月1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要尽快对本地区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已设置和准备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进行登记、审核,受理有关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底发证机关应对持证单位审核、换证。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凡未领《许可证》私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要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申请利用已有的或者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播影视部统一印制。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设备”的规定,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在申报时还应提供申请单位与设备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设备购置的草签合同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任何单位经销的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必须是持有国家标准局和中国广播卫星公司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附后)生产的产品。利用已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在申请时要提供接收设备、接收方位等详细的技术参数。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批准给有关单位发放许可证后,要及时将其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等报广播影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备案,同时还应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以及持证单位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备案。
四、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进口卫星接收设备。确需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申请进口单位须凭《许可证》,按国家有关机电设备进口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进关。经批准进关的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技术资料及批件等,应抄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五、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常住外国人的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公寓等,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限选择有关金融、商情、经济信息等内容进行播放,各涉外宾馆(饭店)、公寓等单位的总经理对此项工作负责,违反规定的要承担责任。各地旅游局负责涉外旅游宾馆(饭店)、公寓等接收播放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日常管理,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应报广播电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处理。
六、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收取管理费和许可证成本费。
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经销广告必须是取得国家标准局和中国广播卫星公司颁发“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广告内容应避免“坐在家中,便可看到全世界”一类的用词,没有取得质量认证证书的设备一律不得销售。
八、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要注意选拔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管理能力较强的干部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部门的力量。广播电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同时要及时向公安、国家安全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主动征求意见;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广播电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及时查处抗拒、阻碍广播电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和录制、传播反动、淫秽的外国电视节目的违法活动;国家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卫星接收设备技术性能等的检验审核并进行技术安全检查。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是音像管理处;公安部负责此项工作的是治安管理局;国家安全部负责此项工作的是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
附件:经国家标准局和中国广播卫星公司颁发“中国卫星电视接收站设备质量认证证书”的单位名录
南京无线电厂 WGD3—85接收机
(南京) (系统总承)
国营新联机械厂 WD—5接收机
(南京)
振华公司国营永华无线电仪器厂 SR—531接收机
(贵州凯里) (系统总承)
振华公司国营四一一一厂 STR2接收机
(贵州都匀) (系统总承)
电子部第五十五研究所 W007高频头
(南京)
国营大华无线电仪器厂 DH3891A高频头
(北京)
航天部一院七○四所 STRE(6米板状天线)
(北京)二一一厂 (系统总承)
航天部五院五四九厂 C6-BA1(6米板状天线)
(山西太谷) (系统总承)
振华公司国营第四一九一厂 T6—04bs(6.2米板状天
(贵州都匀) 线)
T4.5—04bs(4.5米板状天线)
航天部南海机电厂 WDJ6—(1)(6.5米板状天线)
(遵义) WDJ6(2)(6米板状天线)
(系统总承)
航天部长征机械厂 WDJZ—6(6米板状天线)
(四川万源) (系统总承)
国营第七八四厂 WDS-6C(1)—(6米板状天线)
(四川成都) WDS-6C(2)—(6米板状天线)
(系统总承)
电子部第三十九研究所 3956型(6米板状天线)
(陕西眉县) (系统总承)
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 HHD-T-6000(6米板状天线)
(西安)
国营兰新无线电厂 GK6—4B(6米板状天线)
GK3—4B(3米板状天线)
(兰州) (系统总承)
无锡无线电二厂 WET—6—4(6米板状天线)
(无锡) (系统总承)
电子部第十四研究所 SBA6..4-B(6米板状天线)
(南京) (系统总承)
重庆巴山仪器厂 WDJ6—I(6.5米板状天线)
(系统总承)
上海有线电厂 WD-4.5-B(4.5米网状天线)
(系统总承)
上海广播器材厂 WD—7—Ⅱ(7米网状天线)
(系统总承)
上海新亚无线电厂 WD-6.5-Ⅰ(6.5米板状天线)
(系统总承)
邮电部西安微波设备厂 WT6—04(6米板状天线)
(系统总承)
航天部一院十四所与 JWT—4.5(4.5米板状天线)
长征机械厂合作 (系统总承)
航天部长征机械厂 WDJ2—3(3米板状天线)
桂林无线电二厂 DG—5(5米网状天线)
(系统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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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保障实现公平正义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 唐铁军


党的十六大报告鲜明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庄严而神圣的使命,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处于整个检察体系的基础和前沿,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和最"亲密"的接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渴望和社会的呼唤。因此,我们的检察官队伍能否公平、正确的执行法律,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将直接、具体的反映出是否在体现民意,保护民利,赢得民心。然而,在我们的一些干警中,为谁执法,如何用权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在成绩和主流的背后,在服务意识、执法思维、办案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影响了检察环节上公平正义的实现。检察官队伍都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无私无畏的承办每一起案件也决非易事。"徒法不足以自行。"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是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公正执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必要条件。因此,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一、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指导检察工作的强大理论武器,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首要的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明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群众,都是为了更好的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江泽民同志在深刻总结历史的兴亡教训后告诫我们:"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不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就必然垮台。"我国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这是社会主义法的根本属性。我们的检察官就应该通过公平、正确的执行法律,来直接、具体的体现民意,保护民利,赢得民心。在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于我们牢固的树立了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院关于"严打"整治斗争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强化了各项检察职能,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不厌战,不松劲,做到力度不减,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的批捕、起诉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从而使一批危害社会稳定、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铁路改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使"公正"内化为执法的灵魂和信念;外化为执法的目的和效果,坚持把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我院坚持为铁路企业办实事,为大虎山铁路医院解决了一起无理缠诉,使该医院放下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医院党政领导给我们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我们以公正执法的楷模方工同志为典型,加强宣传和教育,弘扬主旋律,引导和带动了广大检察人员自觉公正执法,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从严管理检察队伍,大力推进专业化建设
精通业务是公正执法的基本前提,作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必须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我院坚持以理论教育为先导,强化了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三项教育,坚持了"五个一"的学习制度,较好的保障了政治理论学习的时间、内容和效果,为推进检察工作与时俱进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障,使干警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战斗力明显增强。2002年共有25名干警先后受到路局、分局表彰、奖励,其中有4名干警荣立了三等功。今年,为积极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我们倡导院创学习型检察院,干警争做学习型检察官活动。大力加强教育培训,我们加大了队伍的教育培训力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练内功上狠下功夫,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今年,全院共有39名干警积极响应院党组的号召,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投入到电大法学专业、续职资格培训、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国民教育系列法学本科等学历教育和续职培训教育活动之中。还有4名同志在攻读法学硕士学位。为适应深入主战场的新形势,我院主动自我加压,举办了为期15天的"深入运输主战场业务培训班"。学习班结束后反贪局立即投入到深入主战场专项斗争活动之中。为提高检察人员的科技素质,推进办公自动化进程,我院编制并实施了科技强检推进计划,为推进我院科技强检示范院创建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三、坚持从严治检方针,加强和改进检察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
坚持对检察队伍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是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检察人员政治上的爱护。这几年,我院实现了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和跨越式发展,主要得益于:
(一)班子带头,身体力行,切实转变作风。根据高检院提出的"转变作风年"的要求,班子成员认真学习了十五届六中全会、江泽民同志"5.31"讲话和"十六大"会议精神,自觉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始终把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最高准则,班子带头进行政治理论学习,自觉的用"三个代表"的思想武装一班人;带头转变作风,廉洁自律;带头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带头实行民主集中制;带头落实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带头树立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观念和良好的铁检形象。在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中,求实效,办实事,真抓实干,对检察院的业务管理、行政管理、队伍管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敢于管理,善于监督。坚持从严治检的方针,狠抓队伍建设,严格政治纪律、办案纪律、人事纪律。检察长思想敏锐,作风正派,改革创新意识强,廉洁自律当表率,严格恪守向分局党委、分院党组和全院干警做出的"七提倡、七带头、七不做"的郑重承诺,诚恳接受上级领导和社会监督,为全院干警树立了榜样,是一位忠实实践"三个代表"的好带头人。其他党组成员在反腐败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身先士卒,与检察长密切配合,与干警一起摸爬滚打。由于班子作风硬,合力强,形象好,威信高,在创建活动中起到了"领头雁"的作用,推动了我院各项检察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把改进执法作风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的重点,认真搞好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牢固筑起思想教育、监督制约和纪律惩戒三道防线,从而使干警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努力做到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和铁路企业办实事、办好事,密切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铁路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如我院为确保沈山铁路运输畅通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迅速落实分局机关党委关于"机关干部对防非典工作重点车站实行责任包保"的要求,立即行动,迅速到位,尽职尽责,昼夜坚守岗位,忠诚的履行防非典包保职责,与兴城车站广大干部职工一道战斗在抗击非典斗争的第一线。认真履行铁检干部职责,经受住考验,铁检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和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进一步提升。
(三)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上,把加强自我防范作为转变办案作风的重要环节不断予以完善。我院在自觉接受铁路分局党委、上级院党组、铁路广大干部职工监督的基础上,强化了各个执法环节的内部制约,分别在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设置4名兼职监察员,尝试实行办案部门之间的交叉制约监督,以不断地完善内部监督措施,强化对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察长、副检察长还亲自深入到阜新、山海关等地区,召开基层站段党委负责人和我院执法监督员座谈会,诚恳的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的接受铁路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
(四)把检察文化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学习宣传好《公民道德规范》、《公务员道德规范》、《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积极组织多种多样的集体活动,如开展春节杯计算机应用能力大比拼、参加分局机关的联欢会、篮球赛、组织了多幅作品参加省院书画展等,增强了干警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营造了创建先进检察院的良好氛围。
总之,只要坚持不懈地大力加强队伍建设,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需要,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过硬队伍,打牢基层检察院建设这个基础,公正执法的要求就能够广泛落实,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的检察事业发展就会更加坚实。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




作者单位: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五号
邮编:121000


我国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肖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离婚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从2005年至2007年底我庭所统计的数据来看,2005年我庭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213件,其中离婚案件61件,解除婚姻关系的43件,撤诉10件,调解和好的8件。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28.6%,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0.4%。2006年我庭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176件,其中离婚案件73件,解除婚姻关系的52件,撤诉20件,调解和好的1件。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41.4%,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3.7%。2007年我庭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128件,其中离婚案件63件,解除婚姻关系的50件,撤诉12件,调解和好的1件。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49.2%,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9.3%。由以上数据可见离婚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婚姻是两性结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倡导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离婚率的逐年上升自然会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离婚率持续上升呢?下面从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来探究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一、结合我庭受理案件的情况,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离婚双方的个人因素
  1、个人思想观念的改变。结婚一直是国人心目中的人生大事,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和现状却在传统与现代的矛盾中不断变迁。近几年来形成的“超脱”婚恋观,网恋、一夜情、“闪婚”等现象不断出现。而且主要集中在年轻的新新女性身上。这是由这个年龄段的一些特质所决定的。这个年龄段的女性接触新鲜事物的机会多,模仿能力强,社会道德观念不高,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很多新新人类认为,现代社会的恋爱、婚姻更多的是一种个人行为,自己的感觉最重要,如果不合适就散伙,快结快离,互不拖累。婚姻观念比较淡薄,在对待离婚上态度不慎重而导致离婚可能性大大增加。
  2、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品质的下降。随着现代思想观念的解放,婚前性行为增多。未婚先孕呈直线上升。双方在一时冲动没有准备时怀孕,会导致强迫结婚。这样茫然结婚使得婚姻变得很牵强,因为也许对方在思想、性格、习惯方面并不适合你;也许他并不是你理想中的对象;也许小孩会成为你们生活的负担,种种不良因素为婚后的不幸埋下了种子。而且未婚先孕往往表现为闪婚,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很可能不超过半年,这样草率的结合为日后的离婚埋下了隐患。
  3、相互了解少性格脾气不合。在现在的农村由于是中间人介绍而且相互见面的机会很少,相互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有的还保留着相亲、下聘、给彩礼等习惯,而且彩礼数额也相当“可观”在结婚前男方父母东拼西凑把彩礼凑齐,结婚后生活困难,俗话说:“贫贱夫妻百日哀”。夫妻之间也就会因为生活中琐碎的小事而大打出手而使婚姻无法维持。
  4、家庭暴力日益增长,使得婚姻难以维系。
  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中最危险的“杀手”,在结婚后由于一夜情、第三者、经济问题、心理变态等而实施对对方使以暴力,它对婚姻的伤害是致命的。家庭暴力还有一种在家庭中常常发生却又容易被忽视的形式,那就是冷暴力。即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如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等。这些表现形式使得双方的交流沟通变得越来越困难,最终导致交叉线变平行线,走向离婚的边缘。
  (二)、社会因素
  1、家庭功能的改变,家庭的重要性减少,聚合力减弱。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组织。它提供了社会教育、宗教、娱乐、经济、性节制等功能,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很高。随着社会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不断转变,在今日高度分工的社会,家庭的多样功能已逐渐为社会其他的制度所取代,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变得越来越少,不少人仅把家庭看成是个吃饭睡觉的地方。家庭的重要性不复从前,同样会导致离婚率的提高。
  2离婚法律手续简化,导致离婚率增加。从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手续相对简化,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天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以前很多人没有选择离婚主要是因为手续的繁琐,而且在法院办理也有好多相应的程序,现在手续简化后再也不想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这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原因。
  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完整的配套规定。对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都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赔偿,我国只规定了可以有相应的补偿,但没有一定的标准,实际操作很难。只规定配偶有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而没有规定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这对于仍想维护现有婚姻关系的受害配偶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婚姻的继续维持。
  二、针对原因提出降低离婚率的对策
  (一)、应不断完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由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减少,主要是不忠的一方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即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配偶的婚外不忠行为中受到的精神伤害。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有过错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决定赔偿的数额。但是仅仅将不忠行为的责任方式拘泥于金钱上的赔偿,或是赔礼道歉这些轻而易举的民事责任方式,受害方大多会由于并未遭受太多的损失而重新踏入“雷区”。如此治标不治本。只有加大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我国相关法律还应规定其他责任方式,婚外不忠行为给受害方的人格尊严遭到一定程度的践踏,通过这种方式不仅恢复了受害方的名誉,也使侵害方在强大的社会压力和严厉的法律约束之下,对婚外不忠行为三思而后行。
  (二)、受害方在对方不忠行为中的取证权限因该适当放大。
  不忠行为一般比较隐蔽,取证难度很大,我国法律也没有赋予公民足够的取证权利,这也是法律的不足之处。所以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诉讼中对受害方的取证权限上和证据的采用上应给予支持,这个问题时常困扰着受害方。婚外不忠行为往往十分隐蔽,受害方难于取证。现实生活中由于“捉奸”,“私家侦探”弄出的闹剧屡见不鲜,但往往没有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取证方式,法庭也不予支持。受害方大多无功而返。这极大地助长了婚外不忠行为的嚣张气焰,不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天平显然失衡。鉴于此,我国法律应当扩大受害方在不忠行为中的取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