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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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邢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邢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和不具有本市户籍来本市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本市城区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公安、民政、工商、人社、卫生、财政、教育、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应按其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其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成年流动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在三个月内补办;
  (三)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免费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五)为流动人口免费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六)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履行的相关义务;
  (七)对全员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
  (八)协助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相关手续齐全的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联系,了解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政府来函或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信息予以配合;
  (四)为在现居住地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出具生育证明材料;
  (五)兑现流动人口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六)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持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的还应出示结婚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暂缓或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三)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四)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第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强制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一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相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待,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三条 拟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流动育龄夫妻,凭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十四条 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五条 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对流动人口实行合同管理,每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和用工单位、出租(借)房屋房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公安、工商、人社、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居住证、营业执照、用工备案、卫生许可等有关手续时,应核查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建立相关档案,填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违反规定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存在违法生育行为的,其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
  流动人口因违法生育,在一地已按当地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政府的上级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按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按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政府的上级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有关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公安、民政、工商、人社、卫生、财政、教育、建设等部门,未履行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等相关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邢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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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造”遭遇十面埋伏 

  ——兼从经济法的视角再论“市场经济地位” 

  李华振 张昕  

  【内容提要】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的从入世(加入世贸组织)再到入市(成为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中国造一再遭遇各国不公平的反倾销的围追堵截,中国的出口经济处于十面埋伏之中。反倾销已成为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壁垒,而“非市场经济地位”往往是我们败诉的关键。在此情况下,申请“行业入市”是一个现实的选择方案。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中国造;贸易壁垒;行业入市 

  背景分析:“十面埋伏”围堵“中国造” 

  2004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就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举行了第一场听证会。除了美国之外,中国还同时正在与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多达100多个国家进行艰苦的谈判。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的从“入世”(加入世贸组织)再到“入市”(成为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 

  为什么中国要同时与这么多国家进行“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谈判?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中国造”一再遭遇各国不公平的反倾销的围追堵截,中国的出口经济处于“十面埋伏”之中。 

  根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统计,中国自1996年以来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截至2004年2月,中国企业遭受的外国反倾销超过了600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中国出口贸易额近200多亿美元,为全球之最。仅仅在2003一年内,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就有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创历年最高。2004年一季度,国外又对中国发起了11起反倾销调查,同比增幅高达83.8%,涉案金额3.3亿美元,同比增长15.6倍。 

  美国是以反倾销为名而对中国企业进行“伏击”最多的国家。以2003年为例,美国就曾多次对中国的家电、家具、纺织品等一系列产品加征高额反倾销税,根源就在于美国以“中国仍是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为由,对“中国造”进行肆意的围追堵截。 

  欧盟自1979年至今,对中国企业共提起近百起反倾销调查,对华产品立案总数位列第二,仅次于美国,影响到中国出口金额约40多亿美元,涉案产品涵盖中国对欧出口的各个领域,其中以电器、纺织品等行业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最多。 

  除了美国、欧盟之外,日本、澳大利亚等30多个主要的经济强国也都经常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连印度、巴西等已经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也对中国提起反倾销之诉。 

  用“十面埋伏”来形容“中国造”的遭遇,一点也不为过。 

  理论分析:根源在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1988年之前,欧盟把前苏联等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只是将中国列为转型经济国家。美国也采纳了与欧盟类似的做法。但在1988年针对中国公司的一起反倾销案中,中国也被欧盟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法律的角度看,由于欧美是判例法系,判例也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自从这第一起判例之后,欧盟和美国此后就一直把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以此为法律依据而肆意对中国提起反倾销之诉。 

  反倾销已成为“中国造”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壁垒,而“非市场经济地位”往往是我们败诉的关键。 

  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给中国带来了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导致“中国造”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成为中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二是中国企业难以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某些国家对中国的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之诉,形成恶性循环;三是严重影响了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的国际形象。 

  2001年底,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提出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当时中国同意其他成员国可以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15条就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受此束缚,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在15年内可能无法获得其它成员国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承认。这实际上是一种歧视性待遇。这就使得在所有的世贸组织成员中,只有中国是这种歧视性待遇的适用对象。 

  为什么当时中国会接受这样一个歧视性条款?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个原因是中国加入世贸时,自己的市场向外国开放并不是一揽子式、一下子式的,而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汽车、金融、电信等许多领域,都作了相关保留。这实质上也就是中国对自己相关产业的一种“特别保护”权。那么,其它国家肯定不会让中国只享受这个“特权”而不付出相应的代价,于是,作为对价交换,“非市场经济地位”之条款也就出现了。也就是说,这二者之间是一种“利益互换”,中国在接受这一歧视性条款时也得到了其它方面的特殊权利。 

  第二个原因就是,中国入世谈判一拖十数年悬而不决,美国始终坚持在一般保障条款、特殊保障条款和反倾销条款等三方面卡紧中国入世的“咽喉”,所以,从大局考虑,中国采取的策略是“先付点代价,多争取时间促进发展”。 

  第三个原因是,中国当时还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要让西方国家一下子全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是不现实的。从这一点上看,中国在当时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是有必要的。 

  实证分析:中国因受“埋伏”而致的损失有多大 

  WTO对倾销的定义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对被裁定为倾销的企业,进口国可以对其惩罚性地征收高关税。中国企业因此而遭受了多少损失,恐怕很难算清楚,因为,各个企业、各个产业之间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一个企业和产业受到了不公正的反倾销败诉之罚,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连带殃及其它的企业和产业。直接损失易于计算,但间接损失却是无法测算的。 

  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应对反倾销时不能以中国的生产成本作为依据,而只能找一个“第三国(替代国)”作为参照。问题的关键就出在这个“第三国”上,它的同类产品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中国,这样,在反倾销案中,十有八九会使中国的出口产品本来不是倾销的却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的却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中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一些国家频繁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由,把反倾销变成了进行贸易保护或对中国进行经济歧视的工具。 

南通市共同招商企业和共同投资企业税收结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办发〔2003〕7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共同招商企业和共同投资企业税收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共同招商企业和共同投资企业税收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南通市共同招商企业、共同投资企业
税收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市对外招商引资和对内横向联合的合力,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地区之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全市资源优势互补、财政利益互动和经济共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规定,收入预算级次为市及市以下的共同招商企业、共同投资企业税收的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招商企业,是指市以及县(市)、区政府共同牵头组织实施的、吸引市外资本来通投资兴办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共同投资企业,是指市以及县(市)、区政府共同牵头组织,企业之间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联营、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设立的企业。


  第四条 列入市级税收跨地区结算的共同招商企业、共同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共同招商企业、共同投资企业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力,按照"谁招商,谁收益"、"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在各地财政间分配。


  第六条 共同招商企业、共同投资企业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分配方案由市、县(市)、区政府之间相互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方案交市重大项目和企业改革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将双方协商确定的财力分配方案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并按时提供共同招商企业、共同投资企业的税收资料及经中介机构确认的企业财务报告。年终,由市财政局按财力分配方案在地区间办理结算。


  第八条 实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共用。对各县(市)政府为主牵头引进市外资本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自项目投产形成税收之年起5年内,按其税收所形成地方财力的70%补助引进方政府财政。


  第九条 鼓励多方投入,共同做大市区经济总量。对部、省、市属企业工业技改项目税收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部、省属企业在通新增投资,需要项目所在区提供征地、拆迁等配套投入的,市按项目新增税收所形成地方财力的3%-5%的比例补助项目所在区。


  (二)市属企业"退城进郊",需项目所在区提供较大配套投入的,自项目投产后5年内,市按项目新增税收所形成地方财力的50%-70%的比例补助项目所在区。部分存续期较长、税收相对稳定的企业,在其搬迁后,可将财政收入带基数下放给项目所在区。


  (三)市属各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区新办工业项目的,税收划归项目所在区财政。


  第十条 共同招商企业、共同投资企业税收按属地原则征管,就地入库。相关国民经济指标按属地原则统计,市对各县(市)、区考核的相关经济指标,按调整后数据考核。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必须从全市整体经济利益出发,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以留住投资者为目标,给投资者充分选择的余地,提高全市招商引资成功率。鼓励本地企业跨地区资产重组,优化全市生产力资源配置。


  各地不得从局部利益出发,以违规出台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或竞相压低土地出让价格等不公平竞争手段,与周边地区争拉、互挖税源。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各乡(镇)之间共同招商企业和共同投资企业税收结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