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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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便利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外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即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吸收外商投资的方向,有利于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
本市鼓励设立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三条 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并且不属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分别由两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
在天津港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并且不属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由天津港务局审批,市外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
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并且不属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由拟定为主管部门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属委、局(含市直属公司)审批,市外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
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在本市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三千万美元以下的,或在天津港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含一千万美元),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
综合平衡,并且不属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由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审批,但必须在十天前抄报市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如无异议即可批复,并由市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
第四条 在本市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本市综合平衡的,或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在设立前,由拟定的外资企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报告,将拟设立的外资企业项目情况和需要本市综合平衡的问题(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计
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和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由市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批。项目报告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审批,但必须在十天前抄报市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如无异议即可批复,并由市外经贸
委颁发批准证书。
第五条 在本市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含三千万美元)的,以及三千万美元以下但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或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在设立前,由市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查,并提出项目报告,再由市人民政府报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务院有关产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报告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需按照规定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各一式四份: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外资企业章程;
(三)外资企业外汇平衡计划(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及三千万美元以上的,或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但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和本市进行综合平衡的,或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对该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身份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定的外资企业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及有关部门对选址、用地、环保和消防措施以及其他有关落实生产经营条件的书面意见;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二)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三)、(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须经市外经贸委及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的外资企业项目,在提出设立申请前,外国投资者应向拟定的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
地面积及要求;需用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通过拟定的外资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上述文件。
第八条 对属于本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批复,并对批准设立的企业颁发批准证书。
第九条 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分别为:
设立在区、县或市属委、局(含市直属公司)企业的,主管部门为该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属委、局(含市直属公司)。
设立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主管部门分别为该区的管理委员会。
设立在天津港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的,主管部门为天津港务局。
设立在中央驻津单位所属企业的,主管部门为相应的部门或单位,或者为接受委托的市局级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职责:
(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报告,指导、帮助外国投资者落实生产经营条件;
(二)受理外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备案材料,并负责转送到市经济委员会;
(三)派代表参加外资企业依法组成的清算委员会;
(四)安排外资企业的基建计划;
(五)办理有关外资企业招聘职工手续;
(六)有关行政文件的传达;
(七)负责申请办理外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出国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接受培训的出国手续;
(八)协助办理外资企业及其职工所需的各种证件;
(九)外资企业投产开业的审定;
(十)其他须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的事宜。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天津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天内分别向财政、税务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财政、税务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并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登记主管机关自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提交完备文件之日起十天内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上述规定代为办理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有关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及受委托人申请设立外资企业须经市外经贸委及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的,统一到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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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令第14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12月2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2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zfl144附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定稿.xls
http://www.shantou.gov.cn/ucapformsresource/resourceservlet.ucap?key=/2013/1/8162f733-8d4a-441e-808b-39fae24762da&filename=zfl144附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定稿.xls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1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 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初审
市科技局 3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市公安局 4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薄
市民政局 5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取消,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6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取消,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7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取消,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8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 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取消,改为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 取消,改为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优秀农民工入户 取消,改为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 12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物试生产许可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3 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4 房屋拆迁资格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15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续期换证
市交通运输局 16 市内零担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7 经营跨省、 跨市零担货物运输配载专营线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8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9 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市水务局 2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取消,并入“取水许可”
市农业局 21 从省外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
市农业局 22 农作物种子广告核准
市农业局 23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4 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5 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审核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6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备案 取消,调整为日常事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7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取消,并入“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外商投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8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9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取消。并入“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0 市属及以下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1 出版物发行单位申请在互联网上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2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市卫生局 33 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审批事项
市卫生局 34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局 35 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核发
"市人口和计划
生育局" 36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市物价局 37 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费的制定
市物价局 38 违章车辆拖车费的制定与调整
市物价局 39 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
市物价局 40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市海洋与渔业局 41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2 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3 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4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初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45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6 人民防空工程装修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7 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8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
市体育局 49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
市港口管理局 50 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 取消,并入港口经营许可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51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


二、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工程档案验收认可
市水务局 2 项目评审
市水务局 3 工程服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 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核发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5 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核准
市体育局 6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市体育局 7 二级裁判员审批
市体育局 8 二级运动员审批
市房产管理局 9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三级及以下)
市房产管理局 10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220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实施机关 备注
市发展和改革局 1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包括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区(县)政府 部分下放:调整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立项项目,其招投标核准与项目审批核准一并办理,同步下放
市发展和改革局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区(县)政府 部分下放:《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基础设施及采掘业项目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市发展和改革局 3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区(县)政府 "部分下放:
由区县政府投资,符合城市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且资金及建设条件可以自我平衡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 酒类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县)政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5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6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7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8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和注销前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9 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0 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1 宗教社会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公安局 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4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5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6 核发机动车牌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7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8 出海船舶户口薄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9 出海船民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0 台湾居民登陆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1 边境通行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2 夫妻投靠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3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4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5 收养未成年小孩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6 购房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7 参军注销户口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8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登记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9 招生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0 市内居民移居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1 更改户口项目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2 大中专生毕业户口回迁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3 退学回迁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4 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5 出生登记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6 死亡登记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7 加入和恢复中国国籍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8 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9 连续暂住七年以上人员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民政局 40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1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2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3 全市性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注册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4 全市性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5 全市性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6 建筑物、住宅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7 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8 居民地名称(路、街、巷)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9 市政设施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0 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1 建设经营性公墓(含利用外资建设公墓)审核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民政局 52 地名类图(册)审核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3 全市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4 设立社会福利企业核准 区(县)政府 待省民政厅同意后执行
市司法局 55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待省司法厅同意后执行
市司法局 56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待省司法厅同意后执行
市司法局 57 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58 律师执业变更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59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设立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0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变更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1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注销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2 公证员执业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3 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4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5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6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70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财政局 71 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批 区(县)政府
市财政局 72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区(县)政府
市财政局 73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区(县)政府
市财政局 74 省级以下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5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6 公开招聘方案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7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格审核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8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审批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9 职业介绍机构认定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 8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区(县)环保部门 "部分下放:
将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环评登记表审批下放。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列入我市具有较大环境影响具体名录、涉及跨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外。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下放后报市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 8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区(县)环保部门 按审批权限下放
市环境保护局 82 防治污染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3 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4 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5 排污许可证批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6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7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 区(县)环保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8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区(县)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90 设立除旅客、液化危险品外的经营市内跨区(县)航线水路运输企业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91 设立国内水运服务企业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92 《水路运输许可证》续期换证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93 港澳企业从事营运性道路运输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水务局 94 取水许可(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有关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水务局 95 市管河道采砂许可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6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7 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 区(县)政府 跨区域项目保留,非跨区域项目下放,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8 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电站技术改造、中型机电排灌工程、中型灌区(1-30万亩)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9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审批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100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审核 区(县)政府 跨区域项目保留,非跨区域项目下放
市水务局 101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核 区(县)政府 除跨区域项目外,其他下放
市水务局 10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水务局 103 水利工程设计初审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104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和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除列入省或国家专项规划,上级部门对开工批复、竣工验收有专门规定外,其他下放。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农业局 10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父母代种禽场和种畜扩繁场)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0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07 兽药经营许可 区(县)政府
市农业局 108 市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农业局 109 建立森林公园的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10 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11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12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区(县)政府
市农业局 113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登记 区(县)政府
市农业局 114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局" 115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实质性变更审批(国家和省有专项规定须由地市级以上审批的项目除外) 区(县)政府
"市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局" 116 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者担保合同审批 区(县)政府
"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1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区(县)政府
"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118 营业性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区(县)政府
"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119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卫生局 12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1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2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3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4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5 放射诊疗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6 医师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7 护士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8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9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2 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3 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4 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审批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5 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要求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区(县)政府
市外事侨务局 136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审核 区(县)政府
市统计局 137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38 当地供热价格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39 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0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作价办法)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1 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2 除省属和跨地级以上市工程外的地方小水利供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3 自来水、地下水、中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新溪、外砂镇除外)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4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45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46 当地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维修收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新溪、外砂镇供水除外)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7 除市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以外的民爆器材的流通费用标准及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48 污水处理费(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濠江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9 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及幼儿教育收费具体标准,制定非学历高等教育收费标准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50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51 地方公路渡口过渡费 区(县)政府 除市属和跨区域事项外,其他下放
市物价局 152 保安服务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3 殡葬(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4 当地公路汽车运输客货站场收费标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5 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以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6 交通事故拯救费和故障、事故车辆拖车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7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8 除“四害”服务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9 清洁卫生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0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1 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2 邮政延伸服务资费、邮政代办点服务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3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4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部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5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票价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除跨区域的事项外其他区(县)下放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6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7 渔业捕捞许可 区(县)政府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8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 区(县)政府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9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海洋与渔业局 170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1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除省直和中直单位以外) 区(县)政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2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区(县)政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3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市旅游局 175 导游证核准 区(县)政府
市旅游局 176 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 区(县)政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77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核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78 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核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79 权限内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区(县)政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80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中心城区) 区(县)政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81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区(县)政府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2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3 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4 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5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6 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87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88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89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区(县)政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90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9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保密局 192 市属及以下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 区(县)政府
市保密局 193 市属及以下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审批 区(县)政府
市体育局 194 临时占用(拆除、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区(县)政府
市体育局 19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区(县)政府
市档案局 196 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赠送审批 区(县)政府
市档案局 197 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区(县)政府
市地震局 198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地震局 199 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核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港口管理局 200 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理货除外)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1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2 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3 港口工程设计(初步设计)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4 港口工程设计(施工图)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5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6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7 在港口进行疏浚、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活动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公路局 208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以及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公路局 209 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0 商品房预售许可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1 房屋所有权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2 房屋抵押权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3 房屋地役权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4 房屋预告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5 房屋更正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6 房屋异议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7 房屋查封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18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 区(县)政府
"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19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20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 区(县)政府






四、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受委托机关
(单位)" 备注
市教育局 1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委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外国人就业证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区(县)政府


五、服务前移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承接机关
(单位)" 备注
市公安局 1 申办因私护照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定居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4 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地方病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关怀下,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迄今地方病的危害尚未解除,仍威胁着全国半数以上农村人口的身体健康,极大地影响病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族素质的提高。为
了进一步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鉴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社会性强,涉及的部门多,落实防治措施的难度大,为加强全国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应有一个高层次的卫生防病协调机构。建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筹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对地方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搞好部门协调,解决防治经费、物资等方面的问题,要把地方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凡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了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应加强管理,稳定队伍,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解决工作
人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继续搞好部门分工协作。贯彻落实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是全社会的工作,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同时也应明确分工。经与有关部委协商,现修订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附后),各有关部委应把地方病防治工作视为己任,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指导地方部
门完成本部门承担的任务。
三、认真解决防治经费。地方病高发地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妥善安排好地方病防治经费;同时,各级卫生部门也应认真安排落实地方病防治经费,注意调整卫生事业费支出结构,提高防病防疫经费占卫生事业费支出的比重。在地方病多发的老、少、边、穷地区,要坚持防病治病
与脱贫致富相结合的方针,把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规划,并在扶贫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地方病的防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作用,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性质、特点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现确定各有关部、委、局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如下:
一、卫生部
1.负责制订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调查掌握疫(病)情,提出技术措施和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疫(病)情监测,对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如食盐加碘、改水改灶、灭螺灭鼠灭蚤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4.管理地方病防治、科研机构,培养防治科研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
5.进行综合协调。向有关部门提供疫(病)情和防治工作信息。组织卫生宣传教育。
二、国家计委
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的科研工作列入国家或有关部门计划。对中央直属单位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财政部
1.对鼠疫、血吸虫等急烈性传染病和病情重、危害大的地方病,视疫(病)情及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防治经费,统筹调剂使用。
2.对碘盐加工用的碘化物,由于外贸体制变化产生的差价部分,提出解决办法。
四、人事部
根据防治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地方病防治机构、科研机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办理有关事项。
五、农业部
1.调查掌握家畜血吸虫病、布氏杆菌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疾病的病情,提出防治、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家畜上述疾病的管理、监测、检疫、免疫、治疗、病畜处理及防治效果的考核。
3.负责煤烟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流行区的降氟改灶工作。
4.负责管理所辖农牧场的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六、轻工业部
1.负责制订碘盐生产供应计划,组织碘盐加工生产、包装、贮存和批发供应;按确定的地甲病病区,长期供应合格的碘盐。
2.负责所辖芦苇生产基地的血防灭螺任务。
3.负责对从疫区收购的生皮等畜产品,在加工前消毒处理。
七、商业部
1.负责碘盐零售供应和销地的部分碘盐加工任务,保证碘盐质量和地甲病病区碘盐的及时供应。
2.负责对本部门宰杀销售的家畜进行例行检疫和检验,凡染有人畜共患疾病的畜产品,非经按规定处理,不得上市。
八、国家医药管理局
负责查、治、灭、防药物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供应,保证食盐加碘所需的碘化物货源,并将这些职责列入本部门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九、化学工业部
负责研制灭鼠、灭螺和杀虫药物,及时组织生产高效、安全、价廉的药物,并将之列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水利部
1.负责制订水源型地氟病病区的改水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2.把血防灭螺纳入水利建设统一规划,制订水利灭螺工程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地质矿产部
1.负责防病改水所需地下水资源的勘探,提供地下水资源勘测资料。
2.组织参予地方病环境病因的研究,并列入本部门长远科技发展计划。
十二、国家环境保护局
参与煤烟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地氟病防治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对氟污染进行监测。参加灭螺规划的制订与实施。
十三、铁道部与交通部
1.负责列车、船舶的预防鼠疫检疫,与地方卫生部门共同进行站区、港区的检疫,疫区的交通封锁、限制和设卡检疫。凭检疫证明运输家畜。
2.开辟、建设水运航道时,要同消灭钉螺结合起来,并负责航运部门人群血吸虫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负责完成铁路沿线路基两侧的灭螺任务。
3.按照碘盐供销计划,保证运输质量,按时运到疫(病)区。
十四、民政部
1.负责麻风村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建村后的房屋维修。
2.负责麻风病人治愈后无家可归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老病人的安置、救济工作。
3.协助老、少、边、穷地区的地方病病区脱贫致富,帮助重点贫病户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十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家畜和畜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凡患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家畜产品,按规定处理。
2.负责稽查向地甲病病区贩运和出售食用非碘盐的违章行为。
十六、公安部
协助做好鼠疫疫区的封锁和血吸虫病、疟疾流动人群的管理。
十七、国家教委
1.在病(疫)区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有关知识列入医学院校和中小学授课的内容。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十八、国家科委
负责组织协调防治地方病重点课题的经费和仪器设备方面的问题。
十九、中国科学院
负责组织本系统有关院(所)参加和完成地方病研究的有关课题,对地方病防治和科研进行科学技术指导。参与防治的试点及推广工作。
二十、物资部
协助安排地方病防治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物资设备。
宣传、新闻、出版部门,应积极配合,宣传报道地方病防治工作。人民解放军应完成部队驻地、场区的地方病防治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共同作好防治工作。
各部门承担任务所需的经费、物资,由本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职责,制定本地区的有关部门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198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