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24:40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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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1.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政务公开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方位推进,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发展迅速,服务群众功能不断完善。但是,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政务公开方面,有的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现象,有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有的不能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健全;政务服务方面,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服务中心运行缺乏明确规范,公开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这些问题,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推进政务公开力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政务服务各个环节,以公开促进政务服务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

  2.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总体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二、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3.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拓宽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促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创新载体、完善制度,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

  4.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5.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积极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确保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职尽责。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6.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本地区本部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继续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逐步依法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7.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各部门要逐步公开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经费支出。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措施,认真做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8.着力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总结推广基层政务公开的成熟做法,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及时公开城乡社区居民关心的事项。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为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打好基础。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编制办事公开目录,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

  9.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加大干部工作、机关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加强权力运行监控。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梳理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并及时在内部公开,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三、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10.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将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政务服务平台,促进政务服务的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提供让群众满意的高质量政务服务。

  11.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各地要因地制宜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服务中心。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服务中心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由本级政府决定。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服务中心的可纳入当地服务中心办理。

  12.明确服务中心职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规范省、市、县三级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已使用事业编制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在调整、配备服务中心编制中,要结合当地政府机构改革,注重优化整体编制结构,坚持增减平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规格由本级政府决定,其运行经费和人员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本级政府同意确需由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应当接受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13.规范服务中心运行。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重点规范服务中心运行,着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进驻服务中心的政府部门要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使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事项能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对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逐步实行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凡进驻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都要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14.推进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在乡镇(街道)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纳入其中公开规范办理;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代办点,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

  15.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为公共资源交易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逐步推进省、市、县、乡四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服务中心合并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16.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将服务中心信息化纳入当地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资源,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规范技术标准,推动不同层级服务中心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重视和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门户网站功能,扩大网上办事范围,及时充实和更新信息发布内容,凡是不涉密的文件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17.整合政务服务资源。进一步加强各项载体建设,发挥好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等在政务服务中的作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畅通政务服务渠道。进一步加强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现有场所和信息化资源功能,切实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要以服务中心为主体,逐步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联接与融合,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

  四、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1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措施,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行政首长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落实政府部门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财政、编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服务中心党的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要协助党委和政府抓好统筹安排,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各项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19.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政务公开程序、规范服务中心运行、评议政务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制度,为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化和标准化。研究建立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有机结合的制度规范,使之相互促进、协调运转。

  20.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细化考核评估标准。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全过程监察。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代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强化社会监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研究改进和加强监督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坚决避免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流于形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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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处理欧盟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农业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处理欧盟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检动联(2001)4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
经贸委(厅、局)、农业(畜牧)厅(局)、环境保护局: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仍有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陆续抵达各进境口岸,根据《通知》要求,现就已到港的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进行处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做退回处理;对不能做退回处理的,做销毁处理。
2、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进口单位,请与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海关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处理通知办理移交、结案手续。
3、销毁处理(处置)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场所、设施由进口单位负责联系,但须经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认可。
4、做销毁处理(处置)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须在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5、销毁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2001年2月28日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ОО二年第27号令

(生效日期:2002.08.18--失效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公布《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


部长 石广生

二ОО二年七月十八日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
第三条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外经贸部在确定和调整国营贸易企业名录时商国家经贸委。

第六条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

第七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

第八条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数量包括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和非国营贸易进P数量。

第九条国营贸易企业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指导下从事国营贸易业务。

第十条国营贸易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非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监督。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业务。

第十三条对化肥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验放。

第十四条对成品油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

海关凭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成品油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五条对原油国营贸易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对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在公布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包括结转的前一年度未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内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达到该数量后不再向非国营贸易企业发放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海关对原油进口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六条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后,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据此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委托合同和进口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方式代理进口。

第十七条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的,关税配额、配额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关税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国营贸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外经贸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凡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都可以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进口化肥。

第二十一条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不适用本办法,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