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安全投入问题调研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煤矿安全投入问题调研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拟联合进行关于煤矿安全投入问题调研。现将财政部已下发各财政厅(局)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调研提纲》(含三张调查表)转给你们,请按照调研提纲的要求,主动和财政厅联系,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国家局传真(邮件)后,将通知、调研提纲、调查表等一并复印,代国家局送交本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国家局联系电话:010-64463127
2003年9月17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调研提纲》
附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调研提纲》
一、调研目的
落实《研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务院国阅〔2003〕65号)、《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等》(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19期)精神,研究建立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安全保障供给能力资金渠道。
二、调研内容
(一)2000-2002年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分析
1.现状;
2.事故类型、程度或等级,按原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划分;
3.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
①投入不足,设备、装备技术水平低;
②管理方面;
③人为方面;
④其他方面。
请用实例分析说明(对乡镇煤矿单独分析说明)。
(二)2000-2002年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分析(请填附表二)
1.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政策、投入资金构成及其数额;
2.企业自身的资金投入构成和数额。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存在的问题
2. 对问题原因的分析:
① 政策方面;
② 管理方面
③ 其他方面。
3. 投入不足造成的后果。
请举例分析说明(对乡镇煤矿单独分析说明)
(四)维简费提取、使用的有关情况(请填附表三)
1.维简费提取的依据、起始时间、政策沿革过程;
2.维简费的构成;
3.文件规定提取的标准;
4.目前企业实际执行的维简费提取标准,年度提取金额和使用情况(请按构成说明);
5.2000-2002年维简费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部分有多少;
6.目前维简费在使用、管理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税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何改进的政策建议;
7.对规范维简费提取、使用和监管的建议。
8.以上内容请对乡镇煤矿单独分析说明。
(五)提取煤矿安全费用的初步意见
1.在规范维简费管理的基础上,单独提取煤矿安全费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煤矿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是统一标准,还是浮动标准,哪一种更可取;
3. 煤矿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4. 煤矿安全费用管理方式,如何保证提足用足;
5.如何建立煤矿安全费用的监督检查机制。
(六)如何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的建议
1.政府如何发挥作用
① 中央政府的作用:资源综合利用、开采及运行管理政策、资金及税收管理政策、煤矿安全监察机制;
②地方政府的作用。除按以上中央政府作用的内容说明外,请对如何加强管理乡镇煤矿单独分析说明。
2.企业应该做的工作
①若维持现行从维简费中开支安全投入费用的做法,如何确保安全生产的投入;
②若采取单独提取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做法,对资金如何管理;
③维简费与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在使用和管理上如何划分界限。
3.请对如何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如何建立稳定的安全保障供给能力资金渠道提出建议。
(七)煤矿企业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问题方面如何自律,请结合现行法律政策详细说明。
(八)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方面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
(九)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如何更好履行职责。
(十)国外其他行业在安全投入方面有那些好的做法。
(十一)国外政府在煤矿安全投入方面的做法
1. 法律方面
2. 政策方面
3. 实际效果方面
(十二)在煤矿矿井设计、建设、投产、生产过程中,有关部门如何联动确保安全投入确有实效。
(十三)2000-2002年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请填附表一)
请提供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主要会计报表。
三、调研方式和对象:
调研方式:全面调查和重点调研相结合。
调研对象:原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其中:
全面调查范围--原国有重点煤矿中的94户,调查面不低于80%;国有地方煤矿企业,调查面不低于40%;乡镇煤矿,调查面不低于10%。
重点调研范围--覆盖全国3-4个重点产煤地区。主要包括东北、华北、中南或西南地区,重点省份有黑龙江、辽宁、山西(重点在乡镇煤矿)、江西(或湖南)、贵州,重点矿务局有开滦、大同、中煤平朔(露天矿)、淮南、抚顺、松藻等。
四、调研组织形式:
调研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共同负责。
(一) 全面调查
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联合本省计划(经贸)、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机构)完成。主要工作包括:按调查提纲要求形成本省调查报告,提出本省的综合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含EXCEL格式汇总表及文字软盘)最迟于10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各省在具体工作方面,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省份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配合;没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省份,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二) 重点调研
调研组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人员组成,地方财政、发展计划(或经贸)、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或机构各选派1人参加。
五、调研时间:
重点煤矿调查:暂定于9月24日开始,时间5天左右。主要针对有原国有重点煤矿的省份,调查部分国有大矿。
重点省份调研:暂定于10月15日开始,时间5天左右,对拟调研的省份开展调研。
六、调研地点:
重点煤矿:河北开滦,辽宁阜新、抚顺、铁法;
重点省份:黑龙江和陕西(或内蒙古)、贵州和江西(或重庆)、山西和安徽(或山东)
七、调研要求:
(一)请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填列调查附表,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有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被调研单位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组织去实地调研的省份和煤炭企业,要在调研组到达前按本调研提纲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附软盘)。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经贸处
联系人:孙光奇、张严柱
联系电话:68552879,68552517,68552878(FAX)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附表一:
煤矿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
项 目 行次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列次 1 2 3
一、矿井数量(个) 1
其中:年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含)以下 2
年设计生产能力6-21万吨(含) 3
年设计生产能力21-60万吨(含) 4
年设计生产能力60-120万吨(含) 5
年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 6
二、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万吨) 7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万吨) 8
当年实际原煤产量(万吨) 9
三、财务指标 16 X X X
1、商品煤销售收入(万元) 17
2、商品煤平均价格(元/吨) 18
3、原煤平均价格(元/吨) 19
4、原煤单位制造成本(元/吨) 20
5、企业补贴前利润总额(万元) 21
其中:煤矿补贴前利润总额 22
6、企业利润总额 23
其中:煤矿利润总额 24
四、安全欠账情况 25 X X
其中:因新安全规程而增加 26 X X
1、“一通三防” 27 X X
2、防治水 28 X X
3、顶板管理 29 X X
4、机电运输(安全) 30 X X
5、劳动保护措施 31 X X
6、安全培训 32 X X
7、其他 33 X X
住:“X”标栏不填列,按省汇总。
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政府令
第186号
《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及单元号、户室号和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
第五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筑物和住宅楼必须设置门牌。
建筑物和住宅楼的门牌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编制。
第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采取临时措施,予以编制临时门牌,以保证需要使用门牌的单位、个人对外联系。
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发放统一的《门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编制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门牌编制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房产、土地、城建、邮政、规划、市政市容等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涉及门牌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门牌证》,以《门牌证》上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第八条 门牌需要变更、撤销的,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门牌的编制应当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同号、漏号、跳号。
第十条 市区门牌编制的具体办法为:
(一)道路两侧的门牌采取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的顺序连续编号。如非正东西向或正南北向的道路,临近东西向的,按自东向西顺序编号,临近南北向的,按自南向北顺序编号。
(二)市区内向郊外延伸的主要道路,自市内向郊外编制,由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道路或建筑物、住宅楼以主要道路为门牌号码的编制起点。
(三)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取自由连续编号。
(四)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市区主要道路每3至5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郊区和城郊结合部沿道路每10至20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如无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则应编制预留号,较短的巷、里、弄可视实际情况而定。
(五)如门牌使用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占据一侧距离较大,可以采取集合式门牌号码,编制办法为“××路××号—××号”。
(六)主要道路两侧不使用“之”号。对于起始于主要道路一侧长度在100米以内,而另一端不贯通的里、弄,以该路所处地的门牌号码为里、弄名称,或以该处门牌号码向内连续编入。
(七)封闭式住宅区内,沿道路的住宅楼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不沿道路的住宅楼自主入口处按顺序编制幢号,开放式住宅区内的住宅楼按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的顺序编制幢号。
(八)建筑物、住宅楼的单元号按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顺序编制,每个单元作为一个独立的门户编制户室号,户室号按自下而上,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顺序编制。
(九)住宅楼沿道路的,其底层的店铺、住户一律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底层以上的住宅楼按顺序编制幢号;沿街住宅楼数量少,并列于道路一侧的,也可以道路门牌号码为住宅楼幢号。
(十)高层建筑物内应设置层号,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十一)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使用门牌,由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农村门牌的编制,参照市区门牌编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地名主管部门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门牌编制完成后,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门牌标志必须符合市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样式。
第十四条 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
建筑物门牌号、单元号、户室号标志应当安装在建筑物正门或单元门、户室门的正上方,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
5至7层的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安装在2至3层外墙之间,8层以上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当安装在3至4层外墙之间。
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标志应当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照统一位置安装。
第十五条 门牌标志设置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建筑物或住宅楼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二)因道路建设变更门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路名、住宅区名称而需变更门牌的,由批准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承担;
(四)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筑物需要更换门牌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门牌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设置情况必须经地名主管部门验收。应当进行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依照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发现门牌损坏或残缺不全的,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必须予以更新。不予更新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代为更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依法编制的门牌的,处以每日100元的罚款。
(二)擅自拆除、涂改、移动门牌标志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