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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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11]161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统计局,各重点用能单位:
  《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加强和规范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管理,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由统计部门核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用能单位。
  第三条 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
  第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高度重视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组织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能力。
  重点用能单位应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报送工作将作为区(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第七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资料、数据及分析报告等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及审核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节能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北京市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系统”(网址:project.bjpc.gov.cn/jngl/),在线填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并同时向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
  (一)下载打印填报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党政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书复印件;
  (四)能源管理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参加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和获得能源管理师资格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初次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的,应于每年4月1日—4月30日进行集中备案。已备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本情形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申请重新备案。
  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节能主管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
  3.能源管理负责人姓名、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
  4.能源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数量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信息。对初次进行备案的,应在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审核,对变更备案信息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
  第十二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信息的审核,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未填写完整、信息不准确或所填报信息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不一致的,退回备案单位。备案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备案。
  (二)审核合格的,由区(县)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填报系统确认,并在备案单位提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填写相关信息,加盖本单位印章后,留存1份,返回备案单位1份。
  
第三章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及审查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由本单位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组织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发展改革部门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进行节能考核、监督和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状况报告审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含)以上及划归市级核算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含)—1万吨(不含)标准煤的,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北京市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系统”在线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并同时报送以下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
  (一)打印下载填报完成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文本,内容包括:本单位概况,上年度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用能分析、节能效益分析、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本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十六条 能源利用状况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分析的深度以及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节能措施是否落实、年度节能目标是否完成、能源利用效率是否提高等。
  第十七条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报告数据及内容有疑义的,应向重点用能单位确认,必要时可开展现场调查,报告内容需要修改的,应要求重点用能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通过审查的,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委通过“北京市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审核意见,重点用能单位可在网上查询审查结果;
  (三)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节能监察,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工作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委分别编制各自负责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将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连同相关数据于6月上旬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相应纳入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可组织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利用状况季报、月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需要,组织本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含)—5000吨标准煤(不含)的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未依法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进行备案、未依法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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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太原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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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太原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委管国家局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清洁生产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为目标,从源头抓起,实行生产全过程控制,既有环境效益,又有经济效益。国内外工业污染防治经验证明,清洁生产是工业污染防治的最佳模式,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近几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省市在推行清洁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示范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清洁生产工作进展还比较缓慢。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国家经贸委拟选择部分城市和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试点。通过试点,为在全国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积累经验。

  近日,我委已同意将太原市列为国家经贸委首家全国清洁生产试点城市。现将《太原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3〕1号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乡市小店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的发展,尽快把工业区建成新乡市的工业卫星城,使其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招商引资的平台,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区位于新乡市东部,以延津小店镇为主,跨东屯、榆林两乡(镇),规划面积约20平方公里。根据产业和功能,工业区划分为化纤纺织工业园区、电子电器设备工业园区、汽车零部件工业园区、其他工业园区、物流配送园区和商贸行政服务生活园区。
第三条工业区要实行优惠的政策、高效的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建成一个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备、产业布局合理的现代化工业区。
第四条工业区要按照高标准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起点建设、高效能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远期与近期规划、软环境与硬环境建设、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远期合理、近期可行、逐步开发、滚动发展。
第五条工业区依法保护投资者在区内的资产、企业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第六条新乡市政府设立新乡市小店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市政府派出机构。
第七条管委会的职责是: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业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授权的权限负责工业区内项目审批、规划建设等方面工作。
2.编制工业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总体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对工业区内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4.负责工业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
5.负责工业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计划生育、工商管理、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业区内的涉外事务。
第八条工业区设立警务区办公室,负责工业区内的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打击干扰、阻挠、破坏工业区正常建设秩序的各种行为,保证工业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业区内设立经济环境监察办公室,负责区内经济环境的治理、监督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工业区设立工商、税务所,隶属延津县管理。所征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缴市本级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5年返还小店工业区管委会,用于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其它小税种收入,留延津县本级财政。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创造良好环境,制定优惠政策,拓宽筹资渠道,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工业区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商,联合开发建设工业区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煤气、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工业区内其他收入全部留给工业区,由管委会统一管理,用于工业区建设,实现工业区滚动开发。
第十四条在工业区开发建设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修改规划的,须报请新乡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招商引资
第十五条工业区成立招商引资办公室,全面负责工业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按照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方式,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证照。对入驻工业区的企业可实行先开工、后审批、再办手续,或边开工边办手续,必须在开工前办理的,限期办理。对需办理的有关手续做到随到随办、特事特办。
第十七条工业区管委会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有计划、有目的的组织好对外招商活动,每年要保证有一批新项目进入工业区。
第五章 企业管理
第十八条工业区内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做到守法经营,自觉接受工业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工业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协议规定期限投入资金或动工兴建。对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兴建又未申请延期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的,由工业区管委会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荒芜费。
第二十条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工业区内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新乡市鼓励投资的优惠办法》和《新乡市小店工业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新乡市小店工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