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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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福建省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函〔2010〕101号


福建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为积极做好创业促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你们申请,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山东省(不含青岛市)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比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等相关文件中对东部沿海七省市以外其他省(区、市)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资金中由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请你们认真执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手续,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和规范运行,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支持就业方面发挥更大实效。
                              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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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持续进行,使之更好地适应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以一定体例分门别类记述一定行政区域、部门的自然和社会诸方面历史变化和当前现状的科学著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县以上(不含市辖区,下同)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的地方志编纂工作。
第四条 地方志编纂工作,必须坚持详今略古、古为今用、存真求实的方针,反映时代特点、地方特点和专业特点,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
第五条 省地方志编纂部门是省政府领导下的修志机构,负责全省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志编纂部门及其常设办事机构(地方志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编纂工作;省直有修志任务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在现在编制内指定人员完成修志任
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有一名领导兼任地方志编纂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省地方志编纂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吉林省志》的编纂和组织工作;
二、负责各市、地、州、县志编写的业务领导和志书的验收;
三、主持《吉林年鉴》的编辑、出版工作;
四、负责本省旧志书的整理、出版工作;
五、主办《方志研究》杂志、培训修志人员、交流修志经验,提高修志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六、制定全省修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定期研究和解决地方志编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八、负责全省专业修志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
第七条 市(地、州)地方志编纂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本行政区志书的编纂和组织工作;
二、负责下级志书编写的业务领导和验收;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修志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编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省地方志编纂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八条 县(县级市)地方志编纂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县(县级市)志的编纂和组织工作;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修志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编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地方志编纂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九条 各级地方志书,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审稿验收制度。新编志书必须做到观点正确、资材翔实、体例完备、结构严谨、特点突出、文风朴实、语言流畅。
第十条 各级志书均实行三审制:
县(县级市)志,由编写部门的领导进行一审;县(县级市)地方志编纂部门二审(可指定专人审稿,也可组织各方面专家、学者、领导、老同志评审。涉及保密、边境等涉外事宜送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党委和政府三审;上级地方志编纂部门验收。
市(地、州)志,专业志由编写部门的领导进行一审;市(地、州)地方志编纂部门二审(可指定志人审稿,也可组织各方面专家、学者、领导、老同志评审。涉及保密、边境等涉外事宜送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党委和政府三审;上级地方志编纂部门验收。
省志、专业志由编写部门的领导进行一审;省地方志编纂部门二审(可指定专人审稿,也可组织各方面专家、学者、领导、老同志评审。涉及保密、边境等涉外事宜送有关部门审查);报省委、省政府三审。
各级各类志稿按审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决定公开或内部发行。
第十一条 各级修志机构应由政治素质好、有专业知识和写作能力并有志于修志的人员组成。允许聘请胜任工作的离、退休老同志参加。特别要选好主编和副主编,并实行主编责任制。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为地方志编纂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事业费支出。省直各部门的修志经费从本单位经费中解决。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解决好修志人员的政治、福利待遇等实际问题。修志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可参加本专业系列评定,也可参加出版系列或科研系列评定。
第十四条 出版各级各类志书,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付给稿酬;聘请的离、退人员应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十五条 志书出版工作由省地方志编纂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地方志编纂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省、市、县三级志书的发行工作,由省地方志编纂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14日
1995年物证技术学和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法学家 发表时间:199601
作者:徐立根/何家弘/施正文

一、1995年物证技术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一)1995年的回顾
1995年物证技术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证技术学的理论体系和学科地位。物证技术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其理论体系和学科地位既是本学科领域内研究的重点也是难点。有的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论述,明确了物证技术学的理论体系应该包括的主要内容,并指出了物证技术学应属于法学专业下属的二级学科。有关学者还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就作为法学专业下二级学科的物证技术学学科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写出了调查报告。


2.物证技术鉴定的制度。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完善物证鉴定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强烈。在这一问题上,有的学者论述了如何保证鉴定权的正确行使和如何规范鉴定活动;有的学者探讨了建立统一的物证鉴定机构的可能性;还有的学者对外国的鉴定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探讨了鉴定的委托、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鉴定人的资格和鉴定结论的评断等方面的制度问题,以求为中国物证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


3.物证摄影技术。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不同介质上物证的拍摄技术和方法上,例如,在物证拍摄时消除金属表面反光点的方法;拍摄透明玻璃上单面遗留的汗液灰尘混合手印的方法;使用定向反射照相提取潜在手印的方法等。


4.痕迹技术。痕迹技术是物证技术学的一个重要科研领域。1995年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了上百篇关于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的显现、提取、检验等技术的文章。其中,有的学者探讨了指纹特征概率的计算方法;有的学者研究了显现不同潜在手印的方法;有的学者就步法特征的价值和鞋底穿用特征做出了实验调查报告;有的学者探讨了工具痕迹检验的理论;有的学者研究了撬盗保险柜痕迹和开锁痕迹的检验方法;还有的学者探讨了弹壳发射痕迹的模糊识别原理等。


5.文书物证技术。随着社会中涉及文书物证之案件的迅速增多,有关文书物证技术的研究也有了极大的扩展。1995年国内学者专家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包括:应用笔痕特征鉴定相对书写时间;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鉴定伪造合同的绝对书写时间;签名字迹的检验方法;模仿笔迹的特点;少量残缺字迹的检验;被消退字迹的检验;复印文书的检验;原子印章印文的鉴定;区分复写字迹与圆珠笔字迹的方法;裂解色谱在文书物质材料检验中的应用等。

6.微量化学物证技术。随着仪器分析技术的迅速发展,
微量化学物证检验技术有了突破性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从定性对比分析发展到定量比较分析,从整体定量分析发展到成分扫描成象分析,从单项分别检验发展到多项综合分析等方面。国内学者在过去一年内除了对这一领域的总体性研究外,还在许多具体技术和方法上取得了众多的科研成果。例如:运用扫描电镜和能谱仪检验油漆物证的方法;美发用品对毛发残留清洁剂荧光特性的影响;鉴别毛发定型剂的荧光分析法;测定涤纶纤维上分散染料的方法;烟头的检验技术;有机磷农药的固相萃取分析技术;玻璃上指纹痕迹微量附着物的反射红外光谱分析法;头皮屑与尼龙屑的红外光谱检验等。

7.生物物证技术。生物物证技术是物证技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这个领域内,DNA检验技术仍然是一个研究的重点,
而且人们的研究开始从检验技术本身发展到检验结论在侦查和司法实验中的应用及其相关的问题,有的学者还探讨了植物 DNA 作为证据的可能性。
此外,1995年生物物证技术领域内的主要研究成果还包括:人类毛发同源鉴定中的元素分析和统计分析;暴力强奸案中毛发的中子活化分析;混合斑中精子血型的测定方法;微量血痕AB型粘附法检验等。

(二)今后的展望

1995年我国物证技术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们认为,未来一年在这一领域的主要研究课题将包括:物证技术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我国物证鉴定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物证鉴定结论的采用标准;痕迹物证、文书物证、微体物证、生物物证技术领域内检验水平的提高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与利用;外国物证技术学科研成果的借鉴。

二、1995年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一)1995年的回顾
1995年是我国侦查学研究相当活跃的一年。北京刑侦学会于4
月份召开了“学术论文交流会”。国际刑警组织大会和世界反贪污大会也于秋季分别在北京召开。围绕上述会议,国内专家学者就犯罪侦查中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并取得累累硕果。1995年我国侦查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侦查学基本理论。
一些学者在回顾总结前一时期侦查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构想。有人认为,侦查学的概念应包括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基本内容和研究目的,因此应表述为“研究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的矛盾、规律及侦查对象的科学。有人提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是多层次的,包括政治理论、技术理论、方法论、特定基础理论、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等。有人认为,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应以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关系为轴线,以犯罪行为和侦查行为为逻辑起点,以多层次的基础理论、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关系和规律、侦查对策和方法为内容来构造等。

2.我国侦查体制改革。
一些学者认为传统的侦查体制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变化,因此应抓住机遇加速侦查体制的改革。有人认为应在侦查中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探长制”和“破案责任制”。有人对“大刑侦”体制的内涵提出了新的见解。有人提出应完善省、市、县和派出所的四级破案制度。有人认为应在侦查工作中确定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有人提出了实行“探长制”的具体措施。还有人提出了建立侦查员等级制度的设想等。


3.侦查思维。关于侦查思维的研究已经从一般性特征描述转入对具体思维形态和功能的分析,并且从不同角度对侦查思维的理论体系加以完善。有人论述了侦查中对抗思维的方法。有人论述了逆向思维在侦查中的应用。有人探讨了侦查思维的障碍及其排除方法。有人论述了侦查中辩证思维方法的特征和作用。有人具体分析了侦查中的比对推理、矛盾分析推理和侦查假设等逻辑思维的形式。有人还研究了培养侦查人员正确运用侦查思维和提高侦查思维能力的方法等。

4.侦查谋略。
关于侦查谋略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一些具体谋略的运用上。例如,有人研究了孙子的“诡道”思想在侦查中的运用;有人研究了迷惑型侦查谋略在暴力犯罪侦查中的运用;还有人研究了谋略在贩毒案件侦查中的运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