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公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34:39   浏览:8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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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重大安全生产决策、事故调查、隐患治理、安全咨询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持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从工业和通信领域选聘。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为:

  1、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2、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水平,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有专业特长,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声誉;

  3、熟悉本行业领域相关情况,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专家组工作;

  4、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乐于奉献;

  5、身体健康,能参与事故调查、抢险救灾等现场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经过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部属各高校、各相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推荐的672名安全生产专家组提名人员进行审核、筛选,我部拟聘请曹友平等219名专家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现将成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0年12月17日至12月24日。

  如对公示对象的专家资格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署名反映。

  联系电话:010-68205384
  电子邮件:aqsaqc@miit.gov.cn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名单
http://10.3.1.3/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536515.files/n13536461.xls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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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环发[200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及环保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与环保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
  现将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督制度,防止环保监督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和下放管理层级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移交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5年7月13日,公安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贯彻实施,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商品流通越来越活,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量越来越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方便群众生活,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精神,对城镇暂住人口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健全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居民要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做到来人登记,走人注销,公安派出所应进行严密管理。对留宿在单位内部的暂住人口,可由所在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公安派出所负责督促检查。
对暂住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证》。对外来开店、办厂、从事建筑安装、联营运输、服务行业的暂住时间较长的人,采取雇用单位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户口登记机关的规定登记造册,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
二、建立集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对本乡镇以外的人来集镇拟暂住三日以上的,由留宿暂住人口的户主或者本人向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暂住拟超过三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证》。对从事建筑、运输、包工等集体暂住时间较长的,由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登记造册,及时报送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
城市、集镇凡领取《暂住证》、《寄住证》的,均须同时交纳工本费。
三、暂住人口需要租赁房屋,必须凭原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由房主带领房客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对来历不明的人,房主不得擅自出租住房。
四、旅店业要严格执行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治安管理。
五、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人,因病因事请假回城暂住的,应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当日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六、城乡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经济组织都应自觉遵守和维护户口登记制度。
对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依法严肃处理。
七、城镇公安派出所、户籍办公室,办理户口登记的工作人员对来申报登记的人要热情接待,随来随办,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