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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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
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复议、规章解释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银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第十五条。
2. 删除《银川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第七条、第十条、十一条。
3.将《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第二十九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三十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删除第三十三条。
4. 将《银川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市
政府令第54号)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除第六十二条。
5.将《银川市土地复垦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第十四
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除第十六条。
6. 删除《银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市政府令
第78号)。
7. 将《银川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9号)
第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除第十八条。
8. 删除《银川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市政府令第89号)。
9. 删除《银川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一条。
10. 删除《银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第二十八条。
11. 将《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第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除第三十四条。
12. 删除《银川市饮食娱乐行业定额发票管理办法》(市政府
令第99号)第十五条。
13. 将《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删除第二十九条。
14. 删除《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01号)第九条。
15. 删除《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五条。
16. 将《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市政
府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删除第三十条。
17. 删除《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1号)第二十一条。
18. 将《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19. 将《银川市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第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将第五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中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20. 将《银川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
第75号)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房地产开发和危房改造项目未按规定的用途和期限进行开发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删除第二十七条。
21. 删除《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处罚细则》(市政府令第37
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删除第十一条中“撤销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识,并”。
22. 删除《银川市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管理办法》(市政
府令第56号)第八条中“节水设施不合格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使用自备井的,由节水办封井),并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罚。”
删除第十二条。
23. 将《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3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安置补助费用由统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删除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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