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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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市直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直属机构。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市直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是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统筹安排原则。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综合预算。

(三)优先保障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

(四)勤俭节约原则。要厉行节约,对日常公用支出要精打细算,讲求效益,采取有效节能措施,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范围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具体规定和我市实际,将基本支出划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六条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缴费、在职人员取暖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取暖费、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第七条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离退人员公用经费、职工体检费、印刷费、办公设备购置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装购置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要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标准,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日常公用经费按定额的原则编制。

第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上报、审核、汇总。具体编制和批复程序按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人员经费预算根据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人员经费开支政策编制,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人员经费编制以当年九月份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人员情况、工资信息等数据作为基础信息,各单位要据实测算。在部门预算“一上”阶段,各单位要提供相应的审核依据,包括九月份工资单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遗属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等单据,提供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九月份之后(包括10月、11月、12月份)的新增人员,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现行政策和实际工作时间统一办理追加。

抚恤金支出(一次性抚恤、丧葬费等)按照当年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职工死亡后剩余月份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于预算执行中统一办理追加。各单位要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作为审核依据,提供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公用经费预算采取“总额控制、单项细化”的原则进行编制,在按人均定额计算公用经费总额的基础上,对公用经费包含的各个单项分别进行细化。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总额的编制,非学校类单位根据人均定额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学校类单位根据生均定额标准和在校学生人数计算。根据当前物价水平及各预算单位承担的职责、工作任务、单位性质及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将市本级各预算单位的人均定额标准分为以下档次:

(一)五大机关人均定额标准为2.6万元/年,包括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二)公检法司单位人均定额标准为2.8万元/年,包括市公安系统、市安全局、市检察院、大连地区监狱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机关及市司法局所属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等单位。

(三)普通机关人均定额标准为2万元/年,包括除五大机关之外的市本级党政机关,及财务归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各委办局。

(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学校类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人均定额标准为1.5万元/年,包括市本级各部门所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

(五)学校类单位,包括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校教育、特殊教育、职业高中教育、高中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实行生均定额标准,具体标准为:

①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财政补助生均定额标准分别为600元/年和1000元/年。

②高中教育财政补助生均定额为400元/年,不足部分由依法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弥补。

③职业高中教育财政补助生均定额为600元/年,不足部分由依法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弥补。

④中等职业教育、技校教育财政补助生均定额为1500元/年,不足部分由依法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弥补。

⑤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因其支出的特殊性(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支出较大),财政补助生均定额标准为2000元/年,不足部分由依法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弥补。

第十三条 在不突破公用经费总额的基础上,对公用经费所包含的项目进行细化测算,现以普通机关为例将测算方法介绍如下(其它档次各项标准适当调高或调低):

1、办公费 反映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费等支出。

各级别人员办公费标准高低应有所区别,按局级干部、一般干部、工勤人员分别测算。

局级干部年人均定额1400元;

一般干部年人均定额600元;

工勤人员年人均定额100元。

以一般干部为例,按书报杂志费、办公用品费(含日常印刷)分别测算(其它级别干部适当调增或调减报刊、办公品种类):

(1)书报杂志费:一般干部人均定额150元,按基准报纸、专业报刊、业务和政策书籍核定。基准报纸为人民日报288元,大连日报312元,专业报刊两份,每份200元,平均10人拥有一套报纸和专业报刊,人均100元;每人三本业务用书30元,两本政策书籍20元。局级(含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适当增加报刊种类。

(2)办公用品费(含日常印刷费支出):一般干部年人均定额450元。其中,办公用笔每年支出18元;笔记本(单价9元)2本,支出18元;原稿纸(单价4.50元)4本,支出18元;公文夹(单价18元)2个,支出36元;复印纸(单价20元)5包,支出100元;小型办公用品(墨水、曲别针、胶水等)支出30元;综合考虑计算器、碳粉、硒鼓、电话机等支出120元;财务用账簿、支票、报表支出30元;软件、软盘等其它支出80元。局级(含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适当增加办公用品种类。

2、手续费 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暂核定汇票、电汇以及购买支票手续费等支出,按年人均定额20元核定。

3、水费 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

按照水价为3.2元/吨;污水处理费0.6元/吨。综合考虑日常饮用、卫生、洗澡等用水,按每人每个工作日使用200斤(0.1吨)计算。

年人均定额=(3.2+0.6)元/吨×250个工作日×0.1吨=95元。

4、电费 反映单位支付的电费。

非工勤人员年人均定额680元,工勤人员年人均定额200元。非工勤人员考虑每人一盏40W的灯管,平均耗电200 W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电梯、空调、服务器、走廊、会议室、职工浴室等公用部分100W的用电量,全年按250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按8小时,每度电按1元计算。计算如下:

(200+40+100) W / 1000×1元/KW× 250个工作日×8小时=680元

工勤人员根据工作性质,用电量适当调减。

5、邮寄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

邮寄费,非工勤人员年人均定额135元,专指邮往外地(市内交换不计费用)邮件发生的费用支出,正常邮件每件按照1.0元、超重邮件每件按照2.40元、特快专递每件按照26元、通过机要局邮寄的人事档案每件按照30元计算,以一个50人的单位为例,按每月平均发生正常邮件270份、超重邮件60份、特快专递5份、人事档案平均2个月邮寄1份计算:

单位月支出=1.0元/份×270份+2.40元/份×60份+26元/份×5份+30元/份×1份÷2=574元

年人均定额=574元/月×12月÷50人≈135元

工勤人员不考虑邮寄费。

6、电话通讯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分为外线电话费、公费住宅电话费测算。

(1)办公外线电话费

局级干部年人均定额900元;

一般干部年人均定额770元;

工勤人员年人均定额100元。

办公外线电话费,一般干部按每人每天外线通话15分钟(头三分钟0.2元,之后每分钟0.1元),每周国内长途电话通话15分钟(IP电话平均每分钟0.40元),每4人拥有一部外线电话,月租35元,计算方法:

年人均定额=(0.20元+0.1 (15-3)) 250天+

0.4元/分钟 15分钟 52周+35元/月

÷4人 12月 770元

(2)公费住宅电话费,按《关于严格控制公款安装住宅电话配备移动电话的通知》(大委办发[1998]4号)规定执行。其中:

局级干部每人每月120元;

处级干部每人每月70元。

7、房屋取暖费 反映单位办公用房取暖费用。我市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25元计算。

取暖费=收费标准 人均合理的用房面积×相应人数

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含办公室、楼梯、走廊、食堂等附属设施)按编制内人均合理面积计算,其中,市级领导按人均80平方米计算;局级领导按人均50平方米计算;其他人员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

8、物业管理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综合考虑庭院绿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其它方面支出,核定年人均定额220元。

9、交通费 反映单位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燃油费、检修维护费、养路费及其它费用等。交通费标准测算方法举例如下:

以价格20万元左右汽车为例,单车年均定额33290元。其中:1、保险费、车船税7720元,包括:①车辆损失险:200000×1.1%+324=2524元;②第三者责任险1259元;③全车盗抢险200000×0.36%+110=830元;④车上人员险10000×0.39%+1000×4×0.24%=135元;⑤交强险950元;⑥车船税480元。2、养路费按照每台车2000元/年;3、检修养护费按照每台车7000元;4、燃油费14112元,参考中直机关每台车每年行使20000公里、每百公里耗油12升、每升5.88元计算,200×12×5.88=14112元,市级领导及公检法司部门,考虑其工作性质,燃油费适当提高;5、其它费用,包括车库、停车场、道桥费等其他费用4000元。

10、差旅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测算方法为: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核定,出差地点、出差次数、出差天数及交通费标准,根据人员级别情况应有所差别,分别计算如下(市级领导差旅费适当提高):

(1)局级领导定额22870元。按每人每年1、去北京4次,每次3天,计10240元。其中:机票=860(普通舱价格、机场建设费、保险费,下同)×2×4=6880元;宿费=300元/天×2×4=2400元;公杂费=30×3×4=360元;补助=50元/天×3×4=600元。2、去上海2次,每次4天,计7560元。其中:机票=1280×4=5120元;宿费=300元/天×3×2=1800元;公杂费=30×4×2=240元;补助=50元/天×4×2=400元。3、去沈阳5次,每次3天,计5070元。火车票87×2×5=870元;宿费=300元/天×2×5=3000元;公杂费=30×3×5=450元;补助=50元/天×3×5=750元。

(2)一般干部定额5536元。按每人每年1、去北京2次,每次4天,计2580元。其中:车票=260(硬卧价格)×2×2=1040元;宿费=150元/天×3×2=900元;公杂费=30×4×2=240元;补助=50元/天×4×2=400元。2、去上海1次,每次6天,计3790元。其中:机票=1280×2=2560元;宿费=150元/天×5=750元;公杂费=30×6=180元;补助=50元/天×6=300元。3、去沈阳4次,每次3天,计2856元。火车费=87元×2×4=696元。宿费=150元/天×2×4=1200元;公杂费=30×3×4=360元;补助=50元/天×3×4=600元。共为9226元。出差人数按实有人数的60%计算,人均定额9226×60%≈5536元。

(3)工勤人员。年人均定额440元。

11、出国费 反映出国人员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暂按单位的办公费、办公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一般维修费、办公取暖费等费用的2%测算。

12、维修费 反映单位的办公楼、电梯等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费用。

非工勤人员按年人均定额280元,工勤人员按年人均定额80元计算。

13、会议费 反映市直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

年人均会议费416元。按照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1天,每次会议费260元,其中,宿费150元/人/天;伙食费80元/人/天;公杂费30元/人/天。按照在职人员80%参加会议,260×2×80%=416元。

14、培训费 反映各类培训支出。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15、招待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按照单位的办公费、办公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一般维修费、办公取暖费等费用的2%计算。

16、工会经费 反映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给上级工会机关的会员费。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17、福利费 反映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0元,年人均定额120元。

18、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反映离退休人员的特需费、活动费等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离休人员特需费每人每年500元;离休人员活动费每人每年600元;退休人员活动费每人每年300元。

19、职工体检费 反映在职、离休、退休人员每年的福利体检费用支出。暂核定年人均600元。

20、印刷费 反映单位印发的公文、书刊等印刷费用的支出。按照每印张0.2元,每人每年1000印张,年人均印刷费200元。

21、办公设备购置费 反映日常办公设备的购置费用。

以每人一台计算机及相关配件4200元,使用寿命为7年计算,年人均600元。

2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照《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有关规定计算,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23、被装购置费 反映公检法司等单位按要求购置的被装支出。计算时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年人均支出标准测算。参照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2]53号),每人年均置装费按250元计算。

24、其它公用经费 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公用经费支出,如行政赔偿费、诉讼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党建工作经费、移动通讯补贴等。

第十四条 对于人数少于50人的部门,除按人均定额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预算外,每个部门安排10万元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在市委或市政府大楼内(金福星大厦)办公的单位,其水电费、办公电话费、办公楼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办公楼维修费等共同负担的费用,财务独立单位按年人均4000元,财务由办公厅代为管理单位按年人均5800元,在年初预算批复时统一划给市委或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由办公厅负责结算。

第十六条 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属于政府采购品目的,按照统一要求分别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门统一考虑。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批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单位应在调整月份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均衡拨付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

取暖费等季节性支出,根据年初预算和实际用款时间拨付。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经费根据采购合同和相关规定拨付。

预算单位编制内的公务用车统一参加车辆保险,车辆保险费按照采购合同和相关规定统一拨付。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市财政局根据经市人事局审核的月份工资情况表,将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代发工资银行的职工个人账户中。

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省、市规定政策,需要调整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的,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单位编制增加和编制内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由单位提出申请(附市人事局的有关批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市财政局审核,办理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的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单位因机构划转、撤并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财政局按照市编办的编制文件和预算执行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有关节能要求,对各项支出要精打细算。财政部门对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执行中公用经费各项目之间可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考虑部门结余资金情况,提高资金的效益和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单位因加强管理、节约支出等形成的资金结余,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大政发[2005]11号)的有关要求,对各单位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单位在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对市财政局有关经费预算的监督检查予以支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财务资料,认真落实市财政局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内部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施行。《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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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烟丝整丝率、碎丝率的测定方法》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3]53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烟丝整丝率、碎丝率的测定方法》行业标准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批的《烟丝整丝率、碎丝率的测定方法》行业标准,业经国家局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为YC/T 178-2003。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浅析证券回购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彭琰
全国很多在武汉、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STAQ系统设立席位并做了较大数额的证券回购业务的金融企业,近半年来,其工作重点转到了“清偿、追讨证券回购业务到期债务上。”这些债务数额巨大、环节复杂。认真研究这些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和金融体制改革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 巨额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 金融企业在审批、注册程序中严重违法、违规,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规范金融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加之有关主管机关和中介服务市场对做回购业务的主体资格的审核不严谨,这就使有些企业或个人利用这些空隙,欺诈、挪用巨额资金。

金融业在我国目前是个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其经营风险在法律上和商务上较其它行业也大得多。因而,象发达国家一样,对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从严管理,强化违法追究的力度,是十分必要的。例如,有一家金融单位将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非法“变更”,其技术处理的方法很简单,就是将复印件涂改后再复印。因为中介服务市场和客户们通常是不会审查原件的,那么,仅仅利用这张伪造好的复印件就奠定了引诱巨资的基础。当债权人找到“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才发现真正的债务人已将巨款弄得不知去向了。对于在主体资格方面进行欺诈的行为,对该单位和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应从严追究责任。

(二) 金融行业承包状况不规范

金融企业的主体资格是经严格审查和按特别法加以批准的。此种审批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金融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经营风险,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然而,一旦金融企业采用了不规范的承包经营方式,则对实现上述目的就是一个潜在的危害。

例如,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这些企业往往是没有固定资产的非生产型企业)签订了做“证券回购”业务的承包协议,该非金融企业所承担的唯一义务就是每年向发包的金融企业交一定的利润。至于通过这种业务方式所融来的资金数量多少、用途是什么、偿还情况如何,发包的金融企业概不过问。这些金融企业误认为,承包者欠债多少都与已无关了,承包者自担风险,自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待债权人追讨到发包者头上,发包者仍认为“事不关已”,将责任全部推卸到承包者头上。显然,这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二、 对证券回购纠纷中诉讼主体的认定

对于诉讼主体的认定是案件审判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在证券回购纠纷中,对于诉讼主体的认定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金融业特殊性,一方面体现在其行业的垄断性,运作资金规模大和运作资金来源的大众性;另一方面还体现在金融公司派生出很多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部门,有些企业与其下属的营业部门又建立了承发协议中的法律关系。例如,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其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皆由承包人自身承担。然而,金融业的承包往往没有抵押金,即使有抵押金,该抵押金与其做的业务资金规模而言,仍属九牛一毛了。因而,这种风险抵押是毫无意义的。在这里,即使承包人抵押了几百万,但做的业务规模几个亿,多则几十个亿,承包人一旦还不了这些钱,若按照承包协议,这巨大的债务应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借钱券给该承包人的企业,是出于对发包人的偿还能力的充分依赖,而且,在交易之前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承包关系往往是没有明示给客户的。这是较典型的交易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因此笔者认为,金融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在承包期间承包人所欠的债务的承担,应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三、 在证券回购的法律关系中公司人格应被否认问题

在处理证券回购纠纷过程中,发现一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甚至股份制公司)竟然能非法设立、非法经营,欠下巨额债务又能非法规避。因而,对这些公司人格的认定问题是理顺这些纠纷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环节。

公司人格的否认,并非对法人制度本身人,而恰恰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人格,维护公司必须有能力独立承担其民事责任这一法人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一)在证券回购纠纷中,欠俩加强团结的公司往往是在注册资金数额上、专业人员素质上和公司的经济性质上等等都是与法律规定相关甚远的。有家公司,在其工商注册时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明确写明,全部注册资金由一家公司出资,然而在其法人营业执照上上却写着:经济性质为股份制。象这种在公司设立时就规避法律,在经营中又逃避偿还债务的公司,势必给社会造成危害,因而对这种公司的人格应该完全邓以否认,其所欠债务应由投资方承担。很多人认为,只要取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法人营业执照,就不能追究其主办单位或投资方的连带责任。笔者对此观点持否定态度。

(二)还有另一种情形,公司登记注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其资产远远不能偿还其债务,破产清算更是保护不了债权人的利益。这些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呈报单位往往得到了这些公司负债加强团结的好处,例如使用了这些公司借来的钱,或者得到了利润分成,或者共同投资于一个本不该投的项目,或者合谋欺诈,将借来的钱窃为已有。

这是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的典型例证。作为有足够偿还能力的特定主体,由于受法律规定的制约,无法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目的,便利用公司这一具有独立性的形态,在其旨意和控制下补入某一行为。其最终结果就是债权人没有权利追究该特定主体的民事责任,其下属的公司仅用九牛一毛的资产向债权人赔偿。这种结果对社会公众和债权人利益的侵害是极其严重的,如果任其发展,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及法律的尊严就无法体现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