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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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工作,维护患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诊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要继续按照卫生部要求做好患儿诊疗工作,对患儿实行免费医疗。

二、承担患儿诊断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设有儿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儿童医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承担诊断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按照《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超声检查流程》(附件1),做好患儿的诊断筛查工作,确保患儿得到及时有效的诊疗。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省级诊疗专家组,加强对医疗机构相关患儿诊疗工作的指导,对疑难、重症病例及时组织会诊、抢救,必要时安排转诊。重大诊疗问题须及时上报卫生部医政司,卫生部将根据情况派出卫生部诊疗专家组提供指导。

四、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继续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报有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喂养史患泌尿系统结石婴幼儿有关情况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11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每日汇总辖区内截至当日12时新增报告病例情况,并填写《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泌尿系统结石患儿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每日15时前上报卫生部医政司。病例上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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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本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保密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公开。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需要报告省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二)编制和调整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

  (四)审议本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研究和确定涉及民生的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七)审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依法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确定决策事项的起草部门。

  第八条 决策起草部门可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配合部门等其他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案应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决策草案应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第九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环境生态、公共财政等方面风险评估的决策,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某些领域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决策起草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三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后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将决策草案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决策起草部门拟不采纳的,应与提出意见的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二条 决策起草部门根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等,将决策草案修改为决策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将决策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通过本市公众媒体或者政府公共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公布的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提出其他决策方案。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召开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公众对于决策事项的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召开听证会,直接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采纳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在决策机关作出决策后,向公众反馈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将决策送审稿以及决策起草说明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未经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作为实施依据。

  第十六条 决策起草部门送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公函;

  (二)决策送审稿及其说明;

  (三)送审稿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及采纳意见的说明,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笔录和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材料。

  送审材料齐备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决策送审稿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备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要求其补充材料。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送审稿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送审稿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的程序。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分别不同情况对决策送审稿提出下列书面审查意见:

  (一)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不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三)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但需修改送审稿部分内容;

  (四)退回决策送审稿,补充完善草案拟制程序后再送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决策起草部门送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送交分管副市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认为可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提交市长决定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时不能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根据具体情况不予审议或者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决策送审稿应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办公室应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共信息网站以及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市政府办公室每年选择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进行决策后效果评估。决策执行部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决定原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

  (一)决策执行部门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二)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实施的;

  (五)其他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因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应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协、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应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拟定、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评议考核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相关工作职责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决策制定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本规定程序,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镇江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用爆炸方法行凶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李崇军


案情:
周玉门是江西省吉水县盘谷镇某村村民。2000年5月,周玉门在村山场砍伐一棵松树,被村委会罚款200元,周玉门认为是村支书周三根有意整他,因而对周三根心存不满。2003年4月5日,村支书周三根带领镇政府干部到周玉门家中搞计划生育,并将周玉门妻子张某强行抓去结扎。4月6日中午1时左右,周玉门在家中想自己这一生只能有两个女儿,不可能再生育儿子,家中从此“绝代”,心中越想越恼火,并把这一切都归罪于村支书周三根,心中怨恨难消,即产生了报复的念头。随后,周玉门在家中用原先采石剩下的六管炸药制成两个炸药包,于下午2时20分左右,窜至周三根家院内。周玉门从窗外窥视周三根正在午睡,便将窗户玻璃砸碎,点燃用四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扔进周三根家院内。周三根惊醒后,迅速从前厅跑进另一间卧室,叫醒正在熟睡的儿子,一起躲进屋内。周玉门见未炸着周三根,又点燃了用两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从前厅窗户扔进房内,结果仍未炸着周三根。后在群众的协助下,周三根将周玉门扭送公安派出所。周玉门的两次爆炸,使周三根的家具等物遭到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5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周玉门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对周玉门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周玉门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方面采用了爆炸的方法,其行为使周三根周围的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成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了威胁,已构成爆炸罪。
一种意见认为:周玉门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爆炸行为是否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认定为爆炸罪。从本案来看,(1)被告人周玉门的主观故意是要用爆炸的方法将被害人周三根杀死,而不是要危害公共安全。当他见到扔进的第一个炸药包未将被害人杀死,接着又扔进第二个炸药包,欲置被害人于死地。其故意杀人的目的是明确的,仅仅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2)周玉门爆炸的对象是特定的被害人周三根,而不是指向不特定多人。他的两个炸药包都是投入被害人的房内,并没有投掷在公共场所。(3)被告人周玉门实施爆炸的结果,只是危及到周三根父子的生命,没有危及到其他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他的爆炸行为虽然损坏了被害人的家具等财物,造成了3500元的损失,但还未达到危害大量公私财产安全的程度。因此,对周玉门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未遂)罪。
需要说明的是,周玉门的爆炸行为,损坏了被害人周三根的财物,情节严重,又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由于周玉门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竟合犯,故只按其中一个重罪即故意杀人罪成罪判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李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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