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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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西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含广场、公共绿地、公园、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下同)、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地铁车站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弱势人群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前款规定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市和区县残疾人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旅游、商贸、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遵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申请立项、扩建等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按照城市道路与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养护的分工,分别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筑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九条 对城市公共建筑已建成的无障碍通道、停车位、建筑入口、电梯、专用厕所(厕位)、轮椅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者均应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第十条 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同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由道路占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旅游景点、景区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创造条件,进行改建。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残疾人工作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或区、县残疾人工作机构。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非法改变用途、损坏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处理;损坏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三)对擅自侵占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但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市政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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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粘合剂等四类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8]198号




关于批准发布粘合剂等四类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中国科学院,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促进保护环境产品的开发和使用,统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技术条件,现批准发布粘合剂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的编号、名称如下:

1、HJBZ28-1998 粘合剂(代替HJBZ10-1996和HJBZ14-1996)

2、HJBZ29-1998 磷石膏建材产品

3、HJBZ30-1998 本色植物纤维纺织品

4、HJBZ31-1998 非铝质压力炊具

以上技术要求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害复膜胶(HJBZ10-1996)》和《无苯鞋胶(HJBZ14-1996)》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依法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维护自身权益

张智育


  事由:朋友王先生来咨询,称其小区与物业公司服务合同在09年5月已经截止。业委会和物业多次沟通也没有解决续约问题,因此未与之签订新的服务合同,原物业公司进行事实上的服务工作。多数小区居民感觉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更为混乱,对物业公司的服务非常不满意。他们觉得原物业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公开收支情况,小区物业费收入和公摊费用不明。他想知道是否能更换别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到底有什么权利,应该受什么限制?

解析:一、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王先生所住小区已于2006年成立业主大会,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享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是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的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自身无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

  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有:1、法定解除。即物业管理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解除。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王先生所住小区,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已经到期,已达到约定解除的条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条件更换。其小区为商住混合小区,开发商所持有物业虽然只能以一个业主人数来算,但考虑到其面积占到小区面积近半,必须对其联合,达成一致。

三、更换物业管理企业所需程序

  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事项:

(1)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

(2)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4)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
(5)物业服务价格幅度或水平。

  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此过程中,业主大会的召开,决议尤为重要。必须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四、招标过程中,必须保证广大业主的知情权

(1)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招标前将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2)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式,业主可参加旁听;
(3)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标的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
(4)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其基本情况和与其鉴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以及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