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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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2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 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适用本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设定,应当与该机关三定方案相一致或符合市人民政府对该项职权配置的规定。   第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依法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依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七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针对本市实际,坚持规范、教育、引导相结合,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湖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涉及实体内容的,名称一般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或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实施作具体规定,称“实施办法”。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章、节、条、款、项、目的体例形式。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使用专业术语的应作出解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称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以下称政府部门)应按本规定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部门负责起草。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一个部门牵头、几个部门共同负责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拟定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措施。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听证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   第十三条 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责或与其他政府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送审稿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规定。   送审稿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上级政策规定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送审稿中涉及法律责任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送审稿应当与现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对同一事项作出与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规定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替代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列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和发文字号。   第十七条 上报市人民政府的送审稿应当附有起草说明。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送审稿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负责实施的部门;   4、具体的行为规范;   5、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6、救济条款;   7、施行日期;   8、其他事项。   (二)起草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2、规定的主要制度、措施;   3、征求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   4、起草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上报市人民政府的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经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九条 送审稿由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   法制办公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法制办公室可将送审稿或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及时对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函告法制办公室;如无异议,也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函告法制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办公室可建议退回起草部门: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或不符合的;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法制办公室认为送审稿涉及问题重大的,可以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将送审稿草案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制办公室可以将送审稿向社会公布,也可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制办公室应对征求的意见认真研究后,直接或与起草部门协商共同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也可对送审稿提出综合修改建议,由起草部门具体修改、法制办公室审核,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批准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或其他形式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起草部门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作下列说明:   (一)制定依据;   (二)起草经过及调查研究情况;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起草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法制办公室会同起草部门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湖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印发,通过《湖州政报》等途径公布。

第五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按所承担的职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具体规定和专业内容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公室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由法制办公室受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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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1962年7月16日,国务院

为了妥善地安置年老、体弱或者多病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根据国家既定政策,对“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在职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指全面公私合营高潮期间和以前参加公私合营的资本家、资本家代理人和有定息的其他私方人员,下同,并简称工商业者),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工作年限满五年,体弱或者多病而不宜继续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休。
二、工商业者退休以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到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退休费的标准,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包括高薪部分,下同)的百分之六十;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三、工商业者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退休后的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四、工商业者不具备退休条件,但因病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准其请长假,列为编外,并根据生活状况,按月发给相当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左右的生活费。
五、工商业者的退休和请长假,均需经主管业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退休或者请长假的证件。证件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制定。
六、工商业者退休或者请长假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本单位现行的行政经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七、工商业者退休后的医疗待遇和去世后的丧葬补助费、亲属抚恤费,均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八、工商业者退休或者请长假后的口粮供应标准和生活工业用品的供应标准,按照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办理。其中有些人原来享受的特需供应不予改变。
九、工商业者的工作年限,自参加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具体计算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关于工龄的规定办理,凡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超过六个月的,超过期间,不算工作年限。
十、工商业者的退休费和请长假的人的生活费,均由企业行政开支。企业停产、关厂和被裁并的,由主管业务部门开支。
十一、工商业者退休或者请长假后,如果生活确有困难,在困难期内,分别情况,由工商业联合会或者企业单位酌情予以补助。
十二、对于年老、体弱或者多病的工商业者,原来采取“请长假,工资照发”的临时办法处理的,应根据本规定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不再核算工作年限。他们自正式批准退休之日起,享受本规定的各项待遇。


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文件

教体艺[2002]12号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
  现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加强管理、认真施行。
  二、《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因此,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不再执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按照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办法,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标准》的达标数据。
  三、凡已实施《标准》的学校,《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具体步聚
  (一)从2002年新学年开始,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3%左右的中小学校和2所以上的高等学校,小学从一、三、五年级开始,中学(中专)和高等学校从起始年级开始实施《标准》,以取得经验。
  (二)从2003年新学年开始,各地实施《标准》的比例扩大到50%的中小学校和所有高等学校。
  (三)从2004年新学年开始,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标准》。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分步实施计划,并于2002年9月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六、教育部将于2003年开始,对各地实施《标准》的学校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七、各地、各学校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八、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文及相关附件转发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含部委属学校)。


  附件:1.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


二○○二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学生 健康 标准 方案 办法 通知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基础司、职成司、学生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02年7月25日印发


附件一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特制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标准》按百分制记分。
  四、《标准》根据学生的生长发育规律,将测试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一、二年级为一组、小学三、四年级为一组、小学五、六年级为一组;初中及以上年级每年级为一组,大学为一组。
  五、《标准》的测试项目
  (一)小学一、二年级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坐位体前屈三项。
  (二)小学三、四年级测试身高、体重、50米跑、立定跳远四项。
  (三)小学五、六年级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台阶试验、50米×8往返跑中选测一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仰卧起坐中选测一项。
  (四)初中及以上各年级(含大学)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三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台阶试验、1000米跑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台阶试验、800米跑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和握力中选测一项。
  六、测试与评分标准
  《标准》中的选测项目由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测试前随机确定。考虑到城乡的不同情况,《标准》中的台阶试验项目农村学校可选测相应项目,城市学校统一进行台阶试验的测试。
  《标准》中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方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标准》的各项评分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七、等级评定与登记
  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86分以上为优秀,76分-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小学按照组别两年评定一次,其他年级每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
  八、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


  一、《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标准》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二、本《标准》应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科)、体育教研部(体育组)、校医院(医务室)、学生工作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高等学校);达到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分(高等学校或实验新高中课程标准的学校)。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高等学校按肄业处理。
  四、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二)对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五、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教研室(体育组)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年填表格(见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
  六、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标准》的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定期抽查,并进行通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七、为使《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准确、简便易行,各学校选用的测试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达到测试要求的合格产品,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八、各级各类学校在试行本《标准》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即不再施行,与此同时,《标准》成绩即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十、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评价指标和得分
  附表2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评分表
   表1 小学一、二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小学一、二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小学一、二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4 小学一、二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5 小学三、四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6 小学三、四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7 小学三、四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8 小学三、四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9 小学五、六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10 小学五、六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11 小学五、六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12 小学五、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1 初中一年级-三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初中一年级-三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初中一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4 初中一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5 初中二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6 初中二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7 初中三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8 初中三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1 高中一年级-三年级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高中一年级-三年级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高中一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4 高中一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5 高中二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6 高中二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7 高中三年级男生评分标准
   表8 高中三年级女生评分标准

   表1 大学男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2 大学女生身高标准体重(体重单位:公斤)
   表3 大学男生评分标准
   表4 大学女生评分标准

  附表3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小学)
  附表4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初级中学)
  附表5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高级中学)
  附表6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大学)
  附表7 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