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乌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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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乌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克兰


中乌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1年6月20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乌克兰总统亚努科维奇在基辅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乌克兰总统维克托·亚努科维奇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1年6月18日至20日对乌克兰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两国元首全面回顾了中乌建交19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满意地指出,双方政治互信不断加深,经贸、科技、农业、航天、人文等领域合作日益深化,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合作良好。

  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两国关系已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考虑到双方提升双边关系水平的共同意愿以及地区和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两国决定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

  为确定这一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愿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重申恪守1992年1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1992年10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1994年9月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1995年12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发展和加深友好合作关系的声明》、2001年7月2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在二十一世纪加强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2年11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2010年9月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全面提升中乌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的联合声明》及其他双边文件确定的双边关系各项基本原则,建立和长期全面地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与平等信任的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将不断巩固政治互信,加强富有前景领域的合作,寻求加强互利交往新机遇,扩大人文交流。这将促进两国的共同发展和繁荣,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二、双方重申,相互尊重对方选择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确保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三、双方指出,在相互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也不相互采取经济及其他施压手段,彼此间的分歧将遵循《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和平方式解决。

  中方高度评价乌方单方面放弃核武器,以无核国家身份加入1968年7月1日缔结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重申根据1994年12月中国政府关于向乌克兰提供安全保证的声明,中方承诺,无条件不对作为无核武器国家的乌克兰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四、双方表示,在涉及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问题上将相互坚定支持,这是中乌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

  乌方重申,坚定支持中方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乌方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反对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与台湾进行任何官方往来。乌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认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

  中方重申尊重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五、双方指出,出现威胁一方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等的情况时,双方将紧急举行磋商,以妥善应对出现的局势。

  六、双方将利用和完善最高层、高级别和其他各级别的会晤等定期会晤机制,就双边关系中的迫切问题和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巩固双边关系的政治基础。

  七、双方指出,任何一方不得允许和支持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极端组织和团伙及其活动,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的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八、双方将扩大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和联合国专门机构中的合作,采取措施增强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中心作用。

  九、双方反对可能威胁世界和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的行动。双方将在双边和多边层面加强协作,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以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贩卖人口、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非法移民及其他犯罪活动方面进行积极合作。

  十、双方将继续严格履行此前已签署的双边文件,并进一步充实新的实质内容。在此基础上,双方将制定规定中乌战略伙伴关系基本原则的基础性纲领文件。

  十一、双方一致认为,中乌合作委员会是中乌各领域合作的主要协调机制,也是双方业已达成和签署的相关协议的有效落实机制。双方高度评价2011年4月20日在基辅举行的委员会成立大会所取得的成果,表示愿继续努力确保委员会工作顺利开展。

  十二、双方一致认为,经贸、投资、科技、航天、航空、农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发展方向。双方将大力促进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和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将为进一步深化上述合作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及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护知识产权。

  双方将在国际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和论坛内开展合作。

  十三、双方一致认为,落实大型合作项目标志着务实合作进入崭新阶段。中方愿与乌方在两国政府间《关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协定》框架下,遵照平等互利、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推动双方企业在基辅地区系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重大项目上的合作。双方愿积极支持两国实业界开展相互投资,并在本国为中乌两国投资者创造良好条件,以吸引相互投资。

  十四、双方指出,一方将根据国际法、双边条约及各自的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本国境内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相互提供必要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一方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关国际法和各自国内法调查和解决在本国境内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合作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十五、双方将积极推进两国立法和行政机关的交流合作,支持两国政党、地区和民间组织加强交往,并采取有效措施便利和促进两国人员往来。

  双方商定,将共同制定2012年庆祝中乌建交20周年的活动计划。

  十六、中乌战略伙伴关系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十七、双方将积极促进在双方都感兴趣的具体领域签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乌克兰总统维克托·亚努科维奇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再次访华。乌克兰总统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克兰总统

                        胡锦涛        维克托·亚努科维奇

                  (签字)       (签字)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于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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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

1989年3月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23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延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第三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社会效益为最高标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四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族文化工作的领导,坚持改革开放,增强文化艺术事业的生机和活力,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传统、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繁荣和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特点的民族文化事业,为自治州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努力增加对朝鲜族文化事业的投资,保障朝鲜族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朝鲜族公民进行文艺创作、演出、评论等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第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朝鲜族文化工作者学习和吸取汉族及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丰富和发展具有朝鲜族特色的文化艺术。
第二章 文学艺术创作和研究
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朝鲜族文学艺术工作者继承本民族的文化遗产,广采博纳,进行革新和创作,创作出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富有民族文化意识的小说、戏剧、诗歌、电影、电视、音乐、舞蹈、曲艺、美术等文学艺术作品。
第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文艺创作,鼓励专业和业余作家从事文艺创作、文艺评论和作品翻译等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歌舞、话剧、舞剧、歌剧、唱剧、曲艺、管弦乐等艺术,满足朝鲜族公民多方面的文化艺术需求。
第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支持反映朝鲜族历史和现实生活的影视创作,促进自治州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支持朝鲜族的书法、绘画、版画、雕塑、摄影、工艺美术等作品的创作活动。
第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充实和健全朝鲜族文学艺术研究机构,加强朝鲜族文化艺术研究事业,开展对朝鲜族文艺理论的研究,进行民族文化遗产的搜集、挖掘、整理、出版工作,开展对有代表性的朝鲜族文学艺术作品及代表人物的研讨活动;进行民族乐器的改革、试制和运用等工作。
第三章 出版、演出、广播、影视、展览
第十四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支持出版单位出版朝鲜文文艺图书,支持出版单位和群众文艺团体办好各种类型的文艺刊物,定期开展优秀作品评奖活动。
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朝鲜文作品的稿酬实行优惠,鼓励作者努力提高朝鲜文作品的创作质量。
第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依法自主经营,对各种营业性演出实行节目自审制,其责任由演出单位或公民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影片的朝鲜语涂磁录音工作,为城乡朝鲜族观众服务。
自治州自治机关支持朝鲜族聚居的市(县)设立朝鲜族译制影片放映点,在朝鲜族聚居的乡镇和村屯安排朝鲜语解说专场,以提高放映效果。
第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广播电视部门办好朝鲜语节目,满足朝鲜族公民的需要。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支持书法、美术、摄影作品的展览活动。
第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舞厅、录像厅、书市、文化室等文化市场和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引导文化市场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健康发展。
第四章 群众文化
第二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族群众文化工作的领导,各级文化(艺术)馆、站组织指导朝鲜族的业余文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业余文艺创作,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朝鲜族业余文艺汇演,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市(县)、乡(镇)逐步建立不同规模的民俗娱乐中心,开展朝鲜族公民喜闻乐见的传统民俗娱乐活动。
第五章 图书、文物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州、市(县)公共图书馆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朝鲜文藏书、资料建设,积极扩大朝鲜文图书的采编来源,增加朝鲜文图书比重和种类。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好图书馆(室),提倡个体企业和个人经营图书馆(室)。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支持少儿图书馆和阅览室工作,扩大朝鲜族少儿图书来源,增加少儿图书种类,开展有益的读书阅览活动,为开发少儿智力服务。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文物收藏、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重视对朝鲜族文物的研究工作,发挥文物部门在搜集、整理、研究历史文物,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第六章 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努力培养朝鲜族文化工作者和艺术人才。
自治州自治机关支持办好州内艺术院校,有计划地培养朝鲜族文化艺术创作人才、编导人才、表演人才和师资。
自治州自治机关逐步建立朝鲜族文化干部培训中心,有计划地培养朝鲜族文化事业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技能。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对幼儿、小学、中学艺术教学人员的培养和轮训工作,不断提高青少年文化艺术素养。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州内文化艺术界积极开展同国内外文化艺术界的文化艺术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选派朝鲜族文化工作者到国内外文学艺术院校和文学艺术团体进修,考察;聘请国内外文学艺术专家、学者来自治州任职或讲学,推进民族文化事业不断发展。
第三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文化艺术团体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办不同形式和规模的业余文学艺术学校或学习班。
第七章 文化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文化行政部门管理朝鲜族文化艺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根据自治州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
(3)调整和设置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团体;
(4)组织指导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
(5)负责组织朝鲜族文化艺术从业人员的考核、晋升工作;
(6)组织指导朝鲜族民间文化和民俗娱乐活动的开展;
(7)依法加强和改善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文学艺术创作单位和群众文化团体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县)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奖励和表彰对发展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全国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起浩浩荡荡的科技大军,开创科技工作万马奔腾的新局面,我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转发到地、县级科委。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起浩浩荡荡的科技大军,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更好地为实现新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服务,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客观要求

1、地方科技工作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地方科技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把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并列为两大根本动力,对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紧紧抓住当前难得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认真解决长期存在的条块结合不够紧密、力量布局不够合理、区域发展不够平衡等突出问题,对于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优化全国科技资源配置,形成科技工作万马奔腾的新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新时期地方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强重大共性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开展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和对外科技合作,全面提高地方的综合竞争力。

3、新时期加强地方科技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政府宏观引导与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相结合。必须贯彻加强集成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把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放在突出位置。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二、科技部将切实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4、调整科技工作总体布局,把地方科技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科技部党组将从战略高度上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研究和指导,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创造更大的工作空间。健全部领导分片联系制度,设一位副秘书长专门负责协调推动地方科技工作,各司局明确一位领导负责与地方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重大科技决策事前听取地方意见、事后及时通报的制度,提高地方在国家宏观科技决策中的参与度。定期召开全国科技厅长会议,研究、交流和部署地方科技工作。

5、加强科技立法与执法,营造有利于地方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鼓励技术和管理参与收益分配、建立健全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大科技执法力度,定期组织科技执法检查,督促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建立省级科技竞争力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强化地方科技工作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6、改革现行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加强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的结合。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以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和普及,科技部除继续做好宏观指导和条件支持外,主要依靠地方推进。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等国家指令性科技计划,凡能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项目,积极委托地方负责。不能下放的项目,也要建立通报制度,并尽可能请地方参与管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主要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地方重大科技项目,经评审后可列入国家相关计划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7、加大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投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结合,加大对创新项目和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通过竞争更多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在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重大基础研究计划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安排上,提高以地方为主组织实施的比例。对于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重大共性技术推广等以地方为主开展的工作,进一步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与地方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

8、推动区域间科技合作,促进区域科技工作协调发展。设立西部大开发科技专项,支持西部地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升西部地区的科技竞争力。组织实施星火西进、西部火炬、西部大学科技园建设、西部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等专项行动,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强化对老、少、边、穷地区科技工作的支持,继续做好科技扶贫工作。鼓励东、中、西部地区广泛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引导和组织实施跨地区的重大科研开发和产业化工程。

9、积极帮助地方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空间。加强对地方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地方科技工作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地方参与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充分利用我驻外科技机构,收集并发布国际科技信息,帮助地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继续实施科技兴贸行动,推动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鼓励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走向国际舞台。科技部组织的重要出访团组,尽可能邀请地方有关领导参加。

10、加强干部交流和培训,建设高素质的科技管理队伍。促进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科技管理干部的双向交流,科技部定期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同时选拔相应数量的地方干部到部机关工作。制定全国科技管理干部培训规划,重点抓好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积极协助地方组织地方科技管理干部到国外学习研修。

1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积极为地方科技工作提供有效服务。科技部机关工作人员要更多地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地方解决实际问题。简化立项程序,改进项目评审办法。加强对地方科技计划的协调,尽量减少地方科技项目低水平重复立项。重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和科技发展预测研究,定期发布有关指南和信息。建立全国性的科技信息网络,促进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

三、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在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先导作用

12、重视并加强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当地政府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正确把握国内外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区域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认真抓好已出台的国家和地方各项政策的落实,及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并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创新环境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体制与机制建设。认真做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科研机构改革力度,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重视和发挥大学在区域创新中的作用,积极推进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的结合和互动,加强科研和产业化条件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继续做好区域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开辟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投融资机制。

14、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新形势下,火炬计划要由以实施项目为主转变为以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把支持创业服务中心、专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化管理体制,提升创新能力,突出主导产业,充分发挥其对创新要素的聚集效应和对传统产业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

15、大力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积极落实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 围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特色产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级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加快农业的产业化和信息化。继续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加强星火密集区、农业示范科技园区和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的建设。

16、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重大共性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组织开展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围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选择一些应用面广、效果显著的重大共性高新技术,如先进制造、电子商务、清洁生产、节水灌溉、小康住宅等,进一步加大推广应用和普及的力度。在技术开发和推广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重视与体制创新相结合。

17、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结合。充分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积极支持各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并引导它们朝着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努力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融资、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18、重视并加强地、县级科技工作,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到基层。加强对地、县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健全地、县科技管理体系。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地、县党政领导干部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和科教兴市先进城市活动。加强科技宣传和科普工作,组织好每年五月份举办的全国科技活动周,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宣传党和政府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浓厚风气,提高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

19、加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把营造良好的科技进步环境放在首位,积极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开展工作,增强科技管理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科技管理干部的素质。加强管理创新,探索新的科技管理体制,引入竞争和制衡机制,加大项目和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共同推动当地的科技进步。加强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0、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科技工作的支持。要按照中央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挥科技管理部门的先导作用,进一步从政策环境、工作机制、管理体系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为科技发展创造条件。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经常主动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科技工作的新情况、新思路和新问题,积极争取更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