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株洲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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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株洲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7〕8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株洲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制定的《株洲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株洲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办法
株洲市财政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03〕4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投资(含财政承诺完成偿还贷款的投资项目,事业行政单位的自有资金投资项目及多种渠道取得的上级拨款项目),以及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是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建设单位要做好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认真执行有关财务核算办法,实事求是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项目竣工结算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查,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再按规定批复。
第二章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工程结算文件;工程竣工图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被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清单;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竣工决算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项目建设程序审查,主要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项目组织管理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九条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即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合法;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收回;
(五)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十条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及预留费用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二)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及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四)对建安工程投资审查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是否编制了有关工程价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己招标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己包含甲供材料;
4.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十二条设备投资支出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审查: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审查;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采购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审查: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十三条待摊投资审查。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其他投资支出主要审查房屋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五条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审查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帐薄、科目及帐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查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据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十七条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的主要审查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三)项目各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投资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四)对追加概算,应审查其审批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
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的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审查人员在开展审查工作时应严格遵循《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审查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评审意见。对审查中知悉的不得向外透露的信息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确定进行财务决算审查的建设项目后,应向建设单位下达审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员应当真实、详细、完整地编制好各种工作底稿。对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并将勘察情况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应将所审查项目的所有结算评审定案表收集汇总,与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核对,确保工程造价核算的准确无误,防止发生漏项和多项。
第二十三条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报告审查机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如发现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查人员应在自收到审查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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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464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部署,为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决定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建立优质生态湖泊保护机制。为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制定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

  附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部署,为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决定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建立优质生态湖泊保护机制。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予以支持,鼓励探索“一湖一策”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方式,引导建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第三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由省级政府负总责,湖泊所在市县政府具体负责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与省级政府签署责任协议,确保试点工作绩效目标明确,责任到省,取得实效。

  第四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实行“择优保护,集中支持,分批安排,鼓励先进,注重绩效”的办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试点湖泊选择与中央资金安排

  第五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范围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湖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湖泊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或重要生态功能;

  2、湖泊现状总体水质或试点目标水质好于三类(含三类),流域土壤或沉积物天然背景值较低;

  3、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有系统、科学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前期工作基础扎实,落实地方资金积极性较高;

  4、试点绩效目标合理,可量化、可考核。

  第六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按照适当比例予以补助,具体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年度绩效目标等分年安排;试点期限为3-5年,试点期满或试点绩效目标完成后,根据试点工作总体绩效评价情况奖优罚劣。

  第三章 试点绩效目标与试点实施方案

  第七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目标是保护试点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防止富营养化,促进湖泊流域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

  第八条 省级政府在开展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基础上组织编写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全面深入分析试点湖泊生态安全影响因素,提出试点绩效目标及具体保护措施。试点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保护措施要针对湖泊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可行的技术路线,并列出项目清单、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绩效目标和资金需求。

  第九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具体编写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据此与省级政府签署责任协议。

  第四章 中央资金使用与具体项目实施

  第十条 中央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省级政府可将中央资金集中安排使用,对属于中央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可用中央资金全额打足,确保干一个项目,完一个项目,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要加快投资预算执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后,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于2个月内将中央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安排清单(具体格式详见附二)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中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试点实施方案中与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公务车辆购置、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和责任协议,加快相关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中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资金安排挂钩,以确保责任协议确定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目标和措施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分为总体评价、年度评价和不定期评价。总体评价于试点期满或试点绩效目标完成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评价于每年1-2月进行。年度评价结果作为下年中央资金安排依据之一;总体评价结果作为采取进一步安排奖励资金、停止安排后续资金或收回已安排资金等政策措施的依据。

  第十七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1、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进展及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试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

  2、中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中央资金安排情况、中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地方资金筹集情况等。

  3、相关工作进展报备情况。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组织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总结经验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九条 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资金,不得“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评价。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一经查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后续资金直至取消试点资格并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1: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附2: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安排备案表


附件下载: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doc
附1、2.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7/P020110720324722104968.doc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几项福利待遇问题的函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几项福利待遇问题的函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



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的福利待遇问题,国务院国发〔1979〕277号文件已作了原则规定。即:“属于生产性的奖金和劳保待遇,停止享受;非生产性的生活福利待遇,与原生产、工作岗位的职工同等对待”。最近,一些地区来信反映,执行中对有些具体问
题的处理不好掌握,要求作明确的解释。根据国务院277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现对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关于清凉饮料费的问题。国家劳动总局征得财政部、教育部的同意,已于一九八○年六月廿六日正式发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局:“暑期对在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
一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它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对于已离开高温、露天作业岗位(包括半脱产人员)到高等院校学习的人员,都不应发给清凉饮料费。”“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的脱产学员,也应执行这一规定。
2.关于冬季取暖费的问题。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工农字021号、〔79〕劳总新字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这种生活性的补贴,按规定是发给职工个人的,脱产学习人员可以享受。至于有的地区按规定在企业
厂房、车间等生产(工作)岗位集体取暖所需的费用,它是一种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不是非生产性的生活福利待遇,不能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给职工个人,因此,对这些地区的脱产学习人员,也不应发给这种取暖费。
3.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问题。经国家批准在部分城市中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主要是为了减轻职工的负担,其性质属于非生产性的生活福利待遇。脱产学习的“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的学员,应与在职职工一样同等对待。原来在工作岗位上已经享受职工上下
班交通费补贴的职工,到“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学习后仍符合国家规定的实行交通费补贴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原来在工作岗位上不享受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职工,到“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学习后又符合国家规定的实行交通费补贴条件的,也可发给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到“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学习后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条件的,不论其在原工作岗位上是否享受交通费补贴待遇,都不再享受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198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