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还需细致量化/吴子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25:12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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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规定》)第37条对寻衅滋事罪确定了如下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与一些犯罪立案标准可以量化不同,寻衅滋事罪量化标准有一定的难度。司法实践表明,该罪立案标准还有待调整。

  一、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认定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法定最低刑十年比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五年更高,而致人重伤规定了三至十年的量刑幅度,即各种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都有相应的量刑范围,因而寻衅滋事未致伤亡应定寻衅滋事罪,而致人重伤、死亡则应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致使被害人轻伤的,应综合分析发案原因和犯罪动机后认定:对于以逞强或挑逗、戏弄被害人为目的的,非因被害人的过错而引起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对于不是以逞强或挑逗、戏弄被害人为目的,而是以伤害被害人身体、侵害被害人的健康权为目的的,或因被害人的过错而引起的,则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二、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寻衅滋事罪与财物有关的客观行为,但需注意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类型的寻衅滋事罪的区别认定。

  《规定》第33条对故意毁坏财物案拟定的立案标准为:“(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寻衅滋事立案标准为2000元,为了两罪量刑不至于相差过大,宜将寻衅滋事案的立案标准数额适当调高,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类型的寻衅滋事案的立案标准中的财物价值规定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认定

  对于寻衅滋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一是引起大部分在场群众恐慌或不满并因此而离开,二是导致发生踩踏事故,三是致使公共场所正常秩序长时间(两小时以上)无法恢复。

  该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有相似之处。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差别,前者的犯罪主体可以是所有的参与者,犯意是临时起意,行为方式主要为起哄;而后者的犯罪主体是首要分子,而不是所有的参与者,犯意是事前策划,行为方式多样化,表现为聚集多人、长时间扰乱、暴力抗拒和阻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笔者认为,该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主要根据事前有无策划来区分:在公共场所起哄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策划并组织人员到公共场所闹事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论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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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183号


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棚户区内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本规定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人均居住面积小、环境脏乱差,且集中成片的非成套房屋居住区。
 第四条 城中村、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是:保护合法房产权益,取缔不正当得利,公开公正补偿,维护公平和谐。
 第五条 城中村、棚户区的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基准价与房屋重置成新价分离补偿的方式,由房地产估价所等中介机构作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为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与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
 第七条 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根据被拆迁房屋占有院落的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容积率调节系数等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院落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容积率调节系数
 本款所称院落面积,是指测量机构根据院落现状测定的实际面积。
 本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估价机构根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考价,结合拆迁房屋所处区域、环境、配套设施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价格。该价格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公布。
 本款所称容积率调节系数,是指根据房屋实际容积率和国家有关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数值。该系数须由3家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法定方式评估测算,结果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层高调节率、成新率、建筑面积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建筑物重置价×(1+层高调节率)×成新率×建筑面积
 本款所称建筑物重置价,依照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款所称层高调节率,依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款所称成新率,根据房屋建造时间和实际使用保养情况,由房地产估价所等中介机构综合确定。
 本款所称建筑面积,是指2层及以下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凡取得规划、房产、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合法手续的,返迁安置面积按批准的面积计算。
 第十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的公用通道、巷道和道路等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或抢占、多占宅基地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二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2层以上(不含2层)的房屋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同一院落居住多户的,分户院落面积依据遗嘱、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凭证确定;没有法律效力文件凭证的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照分户房屋面积实占院落总面积的比例划分确定。
 第十四条 已划分新庄基地后,老庄基地按规定应退还而未退还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补偿一院。
 第十五条 房屋和宅基地存在争议纠纷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集体、国有单位房屋和成套单元住宅楼的拆迁补偿,按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我国目前禽产品出口的紧张状况,增强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支持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现就禽产品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禽类产品,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核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要优先办理退税。禽类产品的出口退税审批,可不受出口时间先后顺序限制,可采取单独申报,单独审批的办法。
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本通知的精神。
特此通知。


200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