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刘英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41:07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总结近年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能够从工作机制创新提升到立法层面,笔者认为其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依据主要有下述内容。

其一,体现刑罚谦抑理念,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非犯罪化处理,使其更易回归社会。刑法控制是一种末端控制,其功能是有限的,因此,对轻微刑事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是当前国际上的一种司法趋势。附条件不起诉是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的一个很好载体。一是切实贯彻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二是可以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短期自由刑因羁押而导致的相互之间“交叉感染”,从而引发更多犯罪。三是可以抓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可塑性强的积极因素,通过及时帮助、矫正,利于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其二,契合法治进步趋势,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当前,起诉法定主义向起诉便宜主义转变,正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后者也逐渐在司法制度上被接纳。起诉便宜主义的核心是,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一定一律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科刑,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对一些未成年人所犯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束诉讼程序,使公诉人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的办理中,使案件的处理有区别、有层次、有重点。同时,案件在检察环节得到终局处理,也使法院的审理压力得到部分缓解。

其三,延伸检察执法的社会效果,实现执法的一般预防目的。刑罚目的主义认为,刑罚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为目的,刑罚不是社会防卫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最佳手段。在追诉犯罪时,除了考虑个案情况,还要考虑动用刑罚的必要性。一个案件的办理,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将办理案件的效果延伸到其他公民,则能实现一般预防功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通过对未成年被不起诉人的帮助、教育,将效果延伸至其身边人,使更多的人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个别预防到一般预防的飞跃,从而增强了检察执法的社会效果。

其四,符合“恢复性司法”思想,有助于修复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在于,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使被害人物质财产和精神人格方面的利益得到救济、补偿,从而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从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情况看,有被害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均达成了谅解协议,被害人遭受的损害通过物质赔偿、口头道歉等方式得以弥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基本没有发现案件反复、上访和重新犯罪的情况。

其五,顺应宽严相济要求,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通过自身的悔过自新赢得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理。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对在考验期限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生动地体现了法律的严厉与宽缓,使公平正义得到最直接的彰显。(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质[2002]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当前,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总的形势比较严峻,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公共交通等方面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建筑施工行业,今年以来已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8起,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6.45%。部分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依然薄弱;一些城市的游乐场所、施工现场及大量危旧房屋等都不同程度存在事故隐患。为落实国务院第58次常务扩大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部署,我部决定在全国建设系统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情况;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和职责履行情况;

  (五)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重点领域

  这次检查,以建筑施工、燃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架空索道及危旧房屋为重点。

  (一)建筑施工安全方面,重点是工程坍塌,塔吊倒塌和高处坠落的预防;

  (二)燃气安全方面,重点检查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储灌厂、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使用燃气的公交车辆;

  (三)城市客运交通安全方面,重点检查公交车辆、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行;

  (四)公园、风景名胜区方面,重点检查公园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架空索道,以及游人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段;

  (五)城市房屋安全方面,重点检查年久失修的危旧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校舍和居民住宅等危旧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三、检查的方式

  (一)上级单位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在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的同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抽查。建设部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查找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要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未经责任单位责任人复查和签署意见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和作业;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不及时整改的,一律停业整顿。

  (三)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隐患负有责任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同时要按照国务院令第75号和建设部令第3号等的规定,对2001年发生重大事故查处情况及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时间及具体要求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全面大检查。建设部将于今年6月开始对部分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和事故多发的地区进行抽查。

  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检查要务求实效,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要实行责任制,谁检查谁负责,谁漏检谁负责,保证不缺检、不漏检;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找出薄弱环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等要进行跟踪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于今年6月22日前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印刷行业管理规定
 

(1995年1月27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印刷行业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版、制版、激光照排、印刷、装订、影印、复印、名片、铸字、烫金、打印、油印、誉写和出售铅字等经营活动的国有、集体、三资(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新闻出版局(筹)是我市印刷行业的管理机关,负责印刷企业的行业审批和管理工作。市区(含郊区)及各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责,协助新闻出版管理机关作好对印刷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禁印刷反动、迷信、淫秽印刷品,严禁盗版和从事其它非法印刷活动。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审批





  第六条 申请开办印刷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厂房建筑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审批。
  (四)具有健全的生产经营、安全保卫和财会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 开办印刷企业须按下列规定到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办理行业审批手续:
  (一)在市区范围内申办打字、复印、油印、影印、誉写的印刷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须到市新出版管理机关办理《长春市印刷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在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申办复印、油印、影印、誉写、打字、烫金、铸字、印名片和出售铅字的印刷企业,应向本县(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本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许可证,并报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备案。
  (三)申办排版、制版、激光照排及二类印刷(含装订、影印、烫金、铸字、印名片和出售铅字)的印刷企业,均应到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办理许可证。
  (四)申办承印正式图书、期刊、报纸和内部报刊、内部资料的印刷企业,应向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凡申请开办印刷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许可证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


  第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印刷企业因故歇业、转产、合并、分立、改变名称、迁移地址、变更法人及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等,须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后再到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条 单位内部开办的印刷厂,须到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由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单位内部印刷准印证》后,方可印刷。单位内部开办的印刷厂不得对外承揽业务和以任何形式将内部印刷品向社会出售。

第三章 图书、报刊的印刷管理





  第十一条 图书、报刊的印刷企业是指印制图书、期刊、报纸、内部资料和内部报刊,并持有《吉林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和《吉林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内部资料)》的印刷企业,没有上述证件的印刷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图书、报刊和内部资料、内部报刊的印制业务。


  第十二条 图书、报刊企业承印书刊印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印图书(包括挂历、年历、年画和载有文字内容的台历),必须有出版单位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
  (二)承印报纸、期刊必须有报社、期刊社的登记证。
  (三)承印内部资料和内部报刊必须持有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准印证和登记证。
  (四)必须在出版物上刊印图书的标准书号或报刊登记书号以及本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印刷时间和数量。
  (五)印刷企业对出版单位委印物或非出版单位经过批准委印的内部资料、教材等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更不得自编、自印、自行征订、自办发行、自行销售。
  (六)印刷企业不得擅自编印、出售年历、挂历,更不得滥编滥印中小学复习资料和类似报纸形式的广告印刷品。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出版单位委印出版物的纸型及印版底片租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制、印刷。


  第十三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得自行转厂印刷,更不得将出版物转交无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企业印刷。


  第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质量体系;要加强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数量检验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数量检验机构,对重大事故要及时报有关部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要按月向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报送“样本”,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要对书刊印刷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对基础管理差、手续不健全、不能保证书刊产品质量和违法经营的企业,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 包装装潢及其它印刷品的印刷管理





  第十六条 包装装潢及其它印刷品企业是指从事激光照排与二类印刷带有广告宣传、商标、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印刷品以及打字、名片、铸字、出售铅字等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印刷包装装潢及其它印刷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印带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印刷品,委印单位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广告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承印商标、产品样本、说明书等,须按国家商标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承印各类密级文件、张贴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等,委印单位须出具其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承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印手续。
  (四)印刷厂承接新闻或非新闻性内容与广告同期编排的等同类印刷品,必须经市和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核发准印证后,方可印刷。


  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必须建立承印、登记、制作、检验、监印、保管、取货等各种管理制度。
  承印的印刷品,必须指定专人详细登记委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印制内容、数量及交货日期等,以备查验。


  第十九条 承印名片业务,凡属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须出具所属单位的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须出具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承印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专用的票证、信纸、信封、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发票、布告、护照、任命状、袖章、胸章等印件,均须委印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印刷企业对上述印件不留样本、样张。但确因业务需要留样本、样张时,应征得委印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印密级文件,对参加密件排版、印刷、装订的人员要由单位领导审定,各工序有专人负责管理,必要时委印单位可派人监印。印件的原稿、校样、半成品、印版、纸型、底片磁盘和软片等,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和交接制度,如发现短缺,应立即向有关单位组织查找。印刷完毕后,应将成品连同原搞、校样、废品及印版、纸型、底片、磁盘和软片全部清点交委印单位,或由委印单位点清后销毁,印刷企业不得留存。


  第二十二条 印制宗教用品或特种印刷品,须经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和宗教事务管理机关批准,并到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要经常向职工进行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保密纪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许可证年检,同时按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逾期不交纳管理费的,按年缴总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处以非法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罚款、直至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设备、停业整顿、取缔、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实物,停业整顿七至十五日及处以2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罚款、查封设备直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处以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机关要报请许可证发放机关同意,并同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新闻出版局(筹)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