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院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唐湘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50:20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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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法院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法院不予审查,法院有管辖权。

二、案件来源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2581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89号
  
三、基本案情
  被告开平建安公司于2010年4月13日成立五仙山项目部,任命唐作均为负责人,授权其负责岳阳五仙山旅游度假国际商城工程事宜。原告方的长岭搅拌站从2010年5月起向五仙山项目部提供工程建设需要的混凝土,双方于2010年7月18日签订了《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约定五仙山项目部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应付清全部货款,如逾期付款,应按逾期的金额支付每日1.5‰的违约金。被告承建的工程于2010年8月底停工,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614160元。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长岭搅拌站与五仙山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均经原、被告授权,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原、被告享有和承担,合同合法有效。五仙山项目部承建的工程于2010年8月底停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9月底付清全部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全部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起诉之日未到合同约定拖欠超过3个月的期限,对其请求由被告支付因此开销的一切费用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限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141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月1.5‰,基数为614160元,从2010年9月30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开平建安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开平建安公司及五仙山项目部上诉提出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由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因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管辖异议,故本院依法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二)、关于上诉人延期支付工程款是否应承担违约金的问题。首先上诉人提出其承建的岳阳五仙山旅游度假国际商城因政策原因导致开发商不能履约,缺乏事实依据,且其提出的“政策原因”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其次开发商不能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亦不能作为上诉人不承担本案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此,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延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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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民政标准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做好2009年度民政标准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民人教科字〔2010〕25号


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部办公厅印发的《2010年民政标准化工作方案和标准制修订与研究项目计划》(民办发〔2010〕15号)要求,今年10月下旬将对2009年部里下达的35项标准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完成标准研究任务,于9月30日前将项目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来源、现状分析、研究过程、研究内容和结论建议等)、标准草案稿(按GB/T 1.1-2000和GB/T 1.2-2002要求确定标准结构和规范性技术要素,国家标准草案稿使用TDS 2.0标准编写模板编写)、标准立项建议书或计划书(见附件,可从部网站下载;已报立项的项目不再填写)纸质版一式一份报人事司教育科技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jkrj@mca.gov.cn。



联系人:杨雪

联系电话:58123511

附件:

1.2010年6月应完成的标准研究项目明细表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2823716.doc
2.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2908115.doc
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2950838.doc
4.民政部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书
http://files2.mca.gov.cn/rjs/201009/20100913143040202.doc
民政部人事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

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即将来临。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保证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作为当前关心群众生活、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急迫任务抓紧抓好,确保今年居民冬季正常供热采暖。
二、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冬季供热采暖
对于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支,按照政府财政、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措施予以适当缓解。
(一)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各地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具体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对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二)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一是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考虑煤炭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加大对相关采暖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也要筹集资金,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基层政府供热采暖相关支出需求的保障程度。二是增加地方财政对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地方政府应在维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水平基础上,增加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对供热企业补贴力度。
(三)继续对供热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为避免因供热价格调整给低收入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各地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制定补贴或调价方案时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已经出台的对低收入家庭的采暖照顾政策,要继续完善并抓好落实;尚未出台的,要连同调价方案同步出台。
四、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加强宣传解释力度,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出台前,要拟定详细、便于群众理解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充分解释当前供热企业存在的困难、调整供热价格的必要性、政府财税方面采取的配套措施以及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政策,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五、切实加强工作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进行周密安排、细致部署。各级发展改革、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经济运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好协调配合,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出台的供热价格调整措施,必须与照顾低收入家庭的办法同步实施。同时,加强对供热价格、供热质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和供热质量要求。
六、加强动态监测,建立冬季供热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冬季供热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对供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避免发生大面积停供热事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