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创新理论攻克地震预报难题/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42:05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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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创新理论攻克地震预报难题
日本发生9.0级特大地震引起全世界的侧目,随后而来的大海啸以排山倒海的力量将日本东北沿海的几个小镇瞬间夷为平地。地震和海啸都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自然灾害,如果能做出准确的灾害预报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人员的伤亡及财物的损失。日本地震后立刻预报了海啸,对海啸何时从日本来到我国沿海,高度是多少都做出了相当精准的预报。而地震的预报则要难很多,地震到底何日何时爆发还是难以预测,日本这次提前十秒钟预报了地震的爆发,但是十秒钟对人们的逃生基本没有意义。中国也是地震频发国家,近年来四川的汶川、青海的玉树、云南的盈江连续发生了几次人员及财物损失惨重的大地震。准确的临震预报是世界难题,日本是地震多发国,对地震预报极为重视,其科技水平全球领先,尚且不能为人们提供足够的逃生时间。对于临震预报的世界性难题,我们需要用创新的思维,我们可以用技术创新理论——“萃智理论”来进行分析。
“萃智理论”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步骤:一般的问题有三个步骤即可解决:1、分析问题(讲明矛盾),2、分析问题模型(测评所有资源),3、构建最终理想结果。根据“萃智理论”第一步我们要分析问题,就是要明确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这是件很难的事情,绝大多数创新失败的原因就是没有明确具体要解决的问题导致南辕北辙。我国《防震减灾法》明确提出要做地震预报研究,以便让民众有足够的时间逃生。人几分钟就可以逃生,房子和财物怎么办?中国的房子要花费一家人一辈子的辛苦,显然研究的重点设定为准确的临震预报是不对的。在第一个步骤中,我们需要重新定义解决的问题,是在大地震中如何保证人的生命及财物的安全?第二步我们来分析问题模型,分析在强震中是什么威胁了人和财物的安全?如何克服这些安全隐患?克服这些安全隐患有哪些现成技术?哪些还需要进一步创新?无论是唐山、汶川还是玉树或者是海地,地震过后整个城市满目疮痍,房子大部分倒塌,绝大部分人是被倒塌的房子砸死或者砸伤,人与财物同时毁伤。日本九点零级强震,秘鲁八点九级强震,并没有出现房子大量倒塌的情况,人员伤亡极少,原因很简单,因为房子很坚实,足够抵抗强烈地震。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即房子安全人基本就安全,那么人和财物的安全可以合并解决,解决的办法也很简单只要让房子足够结实即可。让房子具备抗强震的能力在技术上已经非常成熟。我们进入第三步来构筑理想的结果,理想的结果就是即便发生九级强震,人和房子等财物都是安全的。这已经不是难题,日本、智利做到了,我们国家房屋建造水准也是国际一流的。我国也有房屋抗震的强制要求,开发商按照标准建造就是,也不需要增加任何成本。如此看来,地震短临预报这个世界难题就没有攻克的意义了。其实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将重点改为主攻抗震,美国兰德公司早就提出“与其做地震预报,不如将经费投入到工程抗震。”
“萃智理论”是一盏明灯,不仅指导我们攻克技术难题,还可以指引我们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它引领我们稍稍改变思路地震短临预报这个世界难题便迎刃而解。

作者:王律师,电子邮件: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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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再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3)

再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中的补正工会手续

在第一次看到第十二条规定时,笔者首先想到的是最高法院作出这一规定之前是否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进行过磋商或者事先通报,如果做到这一点估计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态度应该是反对这一做法。
最高法院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参考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虽然具有独创性,但这一适用是否恰当只能从两者涉及的法律关系角度确认其有效性。《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属于身份合同,《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对此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作为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否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参考适用,应通过两者之间的比较进行明确,本文仅从适用目的、范围、法律依据、程序角度进行探讨:
一、 两者适用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九条
(后简称第九条)的目的在于让涉案的合同纠纷在提起诉讼后通过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促成更多合同的正常履行,并对造成合同无效一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惩处。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十二条(后简称第十二条)的目的在于帮助部分用人单位,对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通过办理补正工会手续让其解除行为合法化,使履行法律权利的劳动者利益受损。
二、 两者适用的范围:
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适用于涉及这一类问题的所有合同,不论合同
是否提起诉讼。
而补正工会手续只针对已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其它同类劳动争议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既不会去审查,用人单位也不会去办理补正工会手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能因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而合法化。
三、 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九条适用的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而第十二条所适用的补正工会手续不但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与《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相抵触,变相剥夺了工会的监督权。
四、两者适用的程序:
第九条规定的合同纠纷(除双方约定仲裁条款外)直接提起诉讼,无需经过仲裁程序。而第十二条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在通过仲裁审理后即使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未经工会程序违法(本文只针对单一程序违法),需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提起诉讼前用人单位都会去办理补正工会手续,其结果无一例外地让劳动者无法获得赔偿金。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第十二条在实践中的适用将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一、 适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持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工会程序,都是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工会,在经过工会同意后用人单位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再办理通知工会手续,不但没有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在作出规定前未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进行着重研究。作为身份关系的劳动关系在解除后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如非违规解除的女职工事后发现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怀孕),其它任何补救行为均不能改变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性质,更何况补正工会手续在于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合法化。
二、 直接造成工会与劳动者的对立
虽然补正工会手续针对的是离职员工,但离职员工也是在职员工日常经常联系的人员。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的做法也必然将在今后针对现在职人员,工会在违法作出补正手续后,在一定程度上不但与离职员工对立,也同样在与在职员工对立。其结果工会在今后协调员工劳动关系时将十分被动,甚至在员工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工会人员将无法参与协调工作。
三、 第十二条适用的结果将可能是废弃
由于第十二条规定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任何用人单位的工会在适用上都会十分谨慎,
避免与离职、在职员工的对立。笔者相信各级工会组织也认识到第十二条适用对工会组织宗旨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在今后工会法修订时增加专门条款,禁止用人单位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再补办通知工会手续,从而在法律上废除第十二条的适用。
也不排除近期相关工会对第十二条适用作出以上内容的规定,避免工会组织在本地区协调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纠纷中处于尴尬的境地,使工会日常工作处于被动。

兰泉再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1)
再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中的竞业限制

兰泉再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2)
再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中的口头变更劳动合同

兰泉再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4)
HR应关注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关键词句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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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的通知

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


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的通知



建科电[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卫生厅(局)、科技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建设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于2003年4月30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目前已掌握的“非典”病毒传播特点,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最近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卫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空调通风系统一旦出现“非典”病毒污染就可能会产生传播速度快、传染率高的潜在危害性,必须以严谨周密和科学有效的方法,认真抓好本地区各类公共建筑物(包括政府办公楼、学校、娱乐场所、候机楼、火车站、商场、写字楼、宾馆、餐厅以及医院和“非典”隔离区等)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病毒传播工作。

  二、空调、通风系统防治“非典”病毒传播工作要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在有“非典”疫情发生的地区:

  1.应严格执行《应急管理措施》;

  2.省、市(地)、县(市)三级建设、卫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各自的职责,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工作到位,无一疏漏。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责。各地应聘请有空调通风和卫生消毒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负责技术指导工作。

  3.省、市(地)、县(市)三级建设、卫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员学习、掌握应急管理措施的内容和方法;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加强对本地区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要充分运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措施》,使广大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和运行管理者提高认识加强监管,形成“群防群控”意识。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本地区确保空调安全运行的应急研究课题应予以支持,对有关研究成果迅速予以推广。

  4.在疫情期对一般公共建筑的空调通风系统实行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的检查制度。各市、县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有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进行抽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相关指导;对发生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对不进行认真自查和整改的单位,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5.各市、县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非典”防治定点医院、发烧门诊、隔离区等重点场所和部位的空调通风系统进行逐一、严格的检查,依照《应急管理措施》进行评估判定,不符合规定的应暂停使用,并立即组织专家根据《应急管理措施》,积极主动指导、协助这些单位进行整改;符合规定的可正常运行,但应做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不留隐患,确保安全运行。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组经常掌握、了解这些单位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情况,并指导这些单位做好紧急事故的处理预案。一旦出现情况要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处理。检查指导人员对本条所列重点场所和部位等有“非典”传染可能的场所检查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自身防护。

  三、无疫情发生的地区可参照《应急管理措施》做好各项预防准备工作。

  四、实行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病毒传播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狠抓落实。对疏于管理和检查、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致使“非典”病毒通过空调通风系统传播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究当地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的要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有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卫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

     2.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名单 (略)

建  设  部
卫  生  部
科  技  部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

  随着入夏天气变热,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空调通风系统投入运行。在疫情期内,为了防止“非典”病毒传播,控制交叉感染,确保空调通风系统用户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提出如下应急管理措施。

  一、制订空调通风系统预防与控制“非典”病毒传播的预案

  在空调通风系统启动之前,或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空调通风系统,必须摸清系统自身的特点,明确每一系统所服务的楼层和房间的详细情况,制订出相应的预案,明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二、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最大限度引入室外新鲜空气

  1.以循环回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在疫情期内,原则上应采用全新风运行,以防止交叉感染。

  2.采用专用新、排风系统换气通风的空气——水空调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且新风量不得低于卫生标准(每人每小时30m3),达不到标准者应通过合理开启门窗,加强通风换气,以获取足额新风量。

  3.对于只采用独立式空调器(机)供冷供热的房间,应合理开启部分外窗,使空调房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空调关停时,应及时打开门窗,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

  4.在疫情期内,全空气空调系统与水——空气空调系统宜在每天空调启用前或关停后让新风和排风机多运行 1小时,以改善空调房间室内外空气流通。

  三、确保空调机房内和空调新风口周围环境的清洁,正确引入新风

  1.空调系统新风采气口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洁净,以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新鲜的室外空气,严格禁止新风采气口与排风系统的排风口短路。

  2.空调通风的机房必须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3.空调机房内空调箱的新风进气口必须用风管与新风竖井或进风百叶窗相连接,禁止间接从机房内、楼道内和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四、做好空调系统各部件的清洗消毒工作

  1.空调系统运行前必须对过滤器与过滤网进行清洗或更换。运行中,有突发病案的建筑,空调系统的所有过滤器,必须先消毒,后更换。空调系统的所有过滤器,在疫情期内,宜每周清洗或更换一次。

  2.空调系统运行前必须对空调箱内的表冷器、加热器、湿膜加湿器消毒冲洗一遍;运行中带回风的空调箱宜每周消毒冲洗一到两次;新风空调机组宜每周消毒冲洗一次。消毒时,必须将空调箱的进、出口风门关闭。

  3.空调系统运行前空调箱内的凝结水水盘、喷淋室与加湿段的水槽,必须用消毒液擦洗,再用水冲洗。在以后的运行过程中,宜每天用水冲洗一次。空调箱内其它功能段,必须保持干燥清洁,不能有积水。

  4.空调机组的凝结水水盘,及明、暗装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盘,必须保持凝结水排水通畅,消除存水凹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每周作一次喷雾消毒。

  5.对为“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医学观察对象或密切接触者服务的空调机组、风机盘管以及独立式空调器(机)的凝结水必须单独收集,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6.空调房间内的送、回风口应经常擦扫、保持清洁。

  五、加强冷却塔与冷却水水系统的清洗消毒,改善冷却水水质

  1.使用喷淋式冷却水塔的建筑物在疫情期内,应通过提高排污量与增加补水量的方法,改善冷却水的水质,降低含菌量。

  2.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宜对喷淋式冷却水塔水中的含菌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检。

  六、空调通风系统的一定位置或房间内宜安装空气消毒除菌装置

  1.对于无法按全新风运行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建议在空调回风总管内或其它部位安装紫外线灯,其照射强度时间为6000-7000µW·S/cm2(相当于在1m2断面7-8m长风管内安装30支C波段无臭氧30W紫外线灯管)。也可采用其它可靠的消毒或过滤装置,如高效过滤器或静电除菌装置等。

  2.一些采用空气——水空调系统的场所,有条件时可在出风口按房间面积每10m2安装一支C波段无臭氧30W的紫外线灯管,要注意防止紫外线照射到人体。也可采用其它可靠的消毒装置如高效过滤器或静电除菌装置等。

  3.对于只采用独立空调器(机)的房间要保证更安全时,可在房间内放置循环风消毒装置。

  七、空调系统的关键部位应定期消毒

  1.空调箱的封闭消毒:可采用过氧乙酸薰蒸(用量为1g/m3)或用0.5%过氧乙酸溶液喷洒后封闭60分钟,然后再用高压水冲洗掉尘埃与残余消毒剂。

  2.风机盘管与房间空调器凝结水盘的消毒:可采用500-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0.2%过氧乙酸溶液喷雾消毒,也可在凝结水盘表面宜喷涂纳米级的SiO2或Ag2O3等抗菌材料。

  3.可拆卸部件的消毒:可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15~30分钟后用清水洗净。

  4.不拆卸部件的消毒: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连续3遍,30分钟后用清水擦洗。

  5.消毒时间应安排在无人居住的晚间,消毒后应及时冲洗与通风,消除消毒溶液残留物对人体与设备的有害影响。

  6.从事空调系统消毒的空调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毒理与消毒方法的培训,购买合格消毒产品和采用正确消毒配方。

  八、在当地疫情期内,下列空调系统宜停止使用,疫情严重时应停止使用

  1.既不能全新风运行,又没有对回风或送风采取消毒措施的全空气空调系统;

  2.既不设新风,又不能开窗通风换气的水——空气空调系统(即风机盘管空调系统);

  3.既不能开启外窗,又不设新、排风系统的房间内的空调器(机)。

  九、对医院隔离区空调装置与空调通风系统的特殊附加要求

  1.在“非典”疫情期内将老医院应急改造与改用成治疗“非典”病人的,以及新建的隔离医院、隔离病房,其空调系统的划分必须按病区划分,严禁不同病区合用一个空调系统。

  2.在医院内禁止采用有循环回风的全空气系统,在当地疫情期内现有的有循环回风的全空气系统必须停止运行。

  3.在医院空调系统中禁止采用任何形式的绝热加湿装置。

  4.医院隔离病房内空调通风系统必须按排风量大于送风量进行设计、调试与运行,以确保各病房内空调通风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5.在有条件时,医院内的空调通风系统与空调房间应设计和配备压力的测试、调节与控制手段,以确保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空气压力级差,从而保证病区内空气能有序流动。

  6.在医院空调通风系统内必须设计与配备完善、合格的各级空气过滤装置与消毒装置。

  7.隔离病房的排风必须经过高效过滤器排放到室外或集中高空排放。其所有用过的各种空气过滤器应集中消毒后再焚烧处理。

  8.隔离病房的空调凝结水必须分区集中收集,经消毒处理后才可排入下水道。

  十、附加说明

  1.本应急管理措施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2.对于重要建筑物的空调通风系统,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