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区别/武合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57:10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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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区别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在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时,经常采取种子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种子检验)和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种子鉴定)的方式,判定种子质量状况和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种子法》规定了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和种子检验员的条件;《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了田间现场鉴定的办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是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两种重要方式。目前,许多人对什么是“种子检验”、什么是“种子鉴定”,还未完全区分清楚,常把两者混为一谈。为了消除这个误区,作者仅就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简述如下。

一、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本质属性不同。

(一)种子检验的本质属性。

《现代汉语词典》称,检验是指检查验看;是指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检测是指检验测定;测定是指经测量后确定;测量是指用仪器确定空间、时间、温度、速度、功能等的有关数值。质量检验是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种子进行检验,出具种子检验报告的过程。种子检验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种子检验规程,确定给定农作物种子的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并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的活动。即使田间检验,也仅是在种子生产过程中,在田间对品种真实性进行验证,对品种纯度进行评估,同时对作物的生长状况、异作物、杂草等进行调查,并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符合性的活动。种子检验是种子检验员按照规定的种子检验规程,利用经过认证合格的仪器设备,对种子实施检查验看、测定,评价检验结果与文件记录(如国家或行业标准、标签标注值、合同约定、品种说明书和/或审定公告文本描述的品种特征特性等)进行比较,判定是否相符的活动。种子检验仅对种子本身现实状况是否符合文件记录予以判定,其不对造成种子质量与文件记录不符(如假、劣种子)的原因和后果予以分析判定。种子检验具有因素单一性(只考虑种子质量)、时空局限性(只考虑被检种子当时当地的质量现状)、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法定性(种子检验员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实施检验,依据法定、约定或承诺的质量指标判定种子质量)的特点。所以,种子检验,是一种只看现在、不顾过去和未来以及异地异物的技术活动。

(二)种子鉴定的本质属性。

《现代汉语词典》称,鉴定是指鉴别和评定,辨别并确定事物的真伪、优劣等。种子鉴定,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种子鉴定具有因素多样性(除考虑种子质量因素外,还须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多种因素)、时间纵向性(既要考证过去的栽培、气候等因素对农作物生长发育的影响,又要预测农作物继续生长发育的趋势以及未来的最终产量和/或价值即损失程度)、空间横向性和顾及同类(应考虑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等因素)、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及判定标准自由裁量性(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的特点。需要专家运用其专业知识及其经验,对造成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作出造成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种子鉴定,在范围上,不仅要对种子质量本身现实状况是否符合文件记录予以判定,而且要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如栽培、气候等)和/或损失程度(如通过估产、测产等方法预计减产程度、减少价值数额等),进行调查、分析、判断、鉴别和评定,即鉴定;在时间上,不仅要分析现在,而且要考证过去,还要预测未来;在空间上,不仅要考虑被鉴物及其同类在本地表现,还要考虑其在异地的表现。所以,种子鉴定,是一种确认现在、考证过去、预测未来、考虑同类、顾及异地的综合分析验证活动。

二、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责任主体不同。

(一)实施种子检验和对种子检验负责的主体,都是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具有主体同一性的特点。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包括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及各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是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配备了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检验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和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是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实体。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仅应做到编写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分别签字即三级签字,并应加盖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印章。加盖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印章,证明应由其对检验报告及其检验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负责。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种子鉴定的是专家鉴定组,对种子鉴定负责的是组织种子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具有主体相异性的特点。

专家鉴定组,是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为了实施现场鉴定,临时组织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应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的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参加的专家群体。专家鉴定组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实体。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种子管理机构作为现场鉴定的组织者,应当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应当在专家鉴定组制作的现场鉴定书上加盖印章,并对鉴定报告负责。种子管理机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种子管理机构不是法人,应由种子管理机构所属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人员在种子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报告和现场鉴定书的内容不同。

(一)检验报告的内容。

检验报告的格式,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印有统一的认可标志和本质检机构被正式批准的全称的检验报告纸填写检验报告(固定格式),字迹要清晰,一式二份。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规范。


检验报告应当包括《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2.受检单位名称;3.检验报告的题目;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与名称;6.实验情况的必要说明;7.实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9.必要时,实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10.对实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11.检验报告的编写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应签字,并加盖部级检测中心印章;12.检验报告的批准日期。

(二)现场鉴定书的内容。

现场鉴定书即鉴定报告的格式,《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没有规定;农业部也没有颁布统一的文书格式,也未制订鉴定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规范。目前,分别刊登在《中国种子检验网》和《北京种业信息网》上的田间现场鉴定书范本,符合司法部2002年7月5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规定的要求,专家鉴定组可以参照其格式制作现场鉴定书。

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㈠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㈡鉴定的目的、要求;㈢有关的调查材料;㈣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㈤鉴定结论;㈥鉴定组成员名单;㈦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四、检验结论和鉴定结论的要求不同。

(一)检验结论应对种子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

由于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配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检验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和计量认证,具有从事种子检验的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种子检验的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或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种子质量指标或者提供种子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质量判定依据明确;不存在无法判定种子质量的情形。所以,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够对种子质量作出明白、确定的判断,检验结论应对样品或整批种子质量是否与判定标准相符(合格)作出明确判定。但是,检验结论不应对被检物与判定标准不符的原因和后果予以分析和预测。如“被检种子为假(劣)种子”或“被检物不得做种子使用”等类判词,不应出现在检验结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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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使用种子发生的纠纷,常常需做四种检验或鉴定,一是种子质量检验、二是事故原因鉴定、三是损失程度鉴定、四是损失价值鉴定。分清各种检验或鉴定结论的性质,对认定案件性质、分清当事人责任,十分重要。作者以一案例,谈谈种子质量检验和事故原因鉴定的区分。
案情简介。
2010年秋天,山东省平原县的部分菜农,将利用在本县某良种门市部购买的强生牌南瓜种子生长发育的南瓜苗为砧木,与当地推广的黄瓜品种种子生长发育的黄瓜苗为接穗,嫁接生产的黄瓜嫁接苗移栽到日光大棚后,出现苗发黄、不长侧生根、后期根部枯萎、腐烂、逐步死亡等现象,造成减产事故。112户菜农以种子质量赔偿纠纷将种子销售商当地某良种门市部、种子经销商河北省固安县某菜籽商行和种子生产商沈阳某种业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30万元。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农业部某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确认田间种植情况与强生黄瓜砧木种子是否有因果关系”。检验机构邀请某农科院的五位专家对田间现场鉴定后得出“所种植的黄瓜植株幼苗发黄、不长侧生根、后期根部枯萎、腐烂、逐步死亡等现象是由于供应商提供的种子产生的嫁接苗根部不能正常生长所致,与种植农户田间管理无关,也不是出现病害造成的;鉴于本样品田间生长特性与种子袋上描述的特征特性不符,专家组认为出现此次田间现场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该砧木品种种子导致的;此检验只对本样品的田间现场鉴定结果负责,不对样品进行评价”的检验结论。当事人各方都认为这是种子质量检验结论。法院也认定该检验结论是种子质量检验结论,并以此检验结论为据认定被告销售的种子存在的质量问题是造成绝产事故的原因,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30万元。作者认为,本检验结论属于事故原因鉴定结论,不是种子质量检验结论;当事人各方对检验结论性质的认识、法院对检验结论性质的认定,都是错误的;该案的裁判理由和结果,也是错误的。下面从纠纷起因、委托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程序、判定依据、结论填写、结论内容等方面,分析该检验结论不是种子质量检验结论,而是事故原因鉴定结论。
一、纠纷起因。
本纠纷的起因是,菜农利用强生牌南瓜苗为砧木,与黄瓜苗为接穗,嫁接生产的黄瓜嫁接苗移栽到日光大棚后生长发育不良造成减产要求赔偿协商不成产生纠纷。田间现场表现的是黄瓜嫁接苗性状的特征特性,不是南瓜种子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或检测值。黄瓜嫁接苗不是强生牌南瓜种子;黄瓜嫁接苗生长发育不良,不等于强生牌南瓜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强生牌南瓜种子已经在大田种植生长发育成南瓜苗,南瓜苗已经与黄瓜苗嫁接成黄瓜嫁接苗;强生牌南瓜种子已经不存在,不可能成为引起纠纷的原因。
二、申请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法院委托检验机构鉴定的目的和要求是“确认田间种植情况与强生黄瓜砧木种子是否有因果关系”。检验机构只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确认田间种植情况与强生黄瓜砧木种子是否有因果关系”,否则就不符合委托鉴定的目的。法院没有要求对强生牌南瓜种子的质量进行检验,虽然检验机构为分析事故原因可以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但是不能仅向委托人出具种子质量检验结论,必须出具“确认田间种植情况与强生黄瓜砧木种子是否有因果关系”的事故原因鉴定结论;因为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并不一定就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例如,将单产3000kg的A品种种子装入单产2000kg的B品种种子的包装袋内销售的包装种子,虽然属于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但品种的丰产性能不是造成减产事故的原因;发芽率低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劣种子,只要加大播种量,也可保证出苗率避免减产事故。
三、接受委托的机构。
检验机构制作的《检验报告》上仅标注“CMA”标志和证书编号,未标注“CASL”标志和证书编号,证明接受委托鉴定的检验机构尚未取得《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不是《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不得得出种子质量检验结论。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注明的“此检验只对本样品的田间现场鉴定结果负责,不对样品进行评价”,清楚地说明其不是种子质量检验结论而是种子事故原因鉴定结论。
四、参加鉴定的人员。
参加此次鉴定的有五位专家,包括南瓜育种和栽培研究员、黄瓜育种和栽培研究员、植物病理研究员、植物保护副研究员和种子检验副研究员各一人。在五位专家中,只有种子检验副研究员吴某一人是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取得种子检验员证的种子检验员。其他四位专家,都不是种子检验员,不可能进行种子质量检验活动并对种子质量得出检验结论。五位专家分别是鉴定所涉及作物南瓜和黄瓜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都有资格参加田间现场鉴定并对事故原因作出鉴定结论。
五、鉴定程序和内容。
种子质量检验的程序是《GB/T 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种子质量检验的内容是种子质量指标。事故原因鉴定的程序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田间现场鉴定的内容是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影响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的种子、肥、水、土、气、温、光、病、虫、人等各种因素。本案鉴定适用的程序不是《GB/T 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而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鉴定的内容不是南瓜种子的各项质量指标,而是黄瓜嫁接苗的生理病害或病理病害(植株幼苗发黄、不长侧生根、后期根部枯萎、腐烂、逐步死亡,不是出现病害造成的)、田间管理人员(与种植农户田间管理无关)、土壤酸碱度(在各温室采取土壤样本进行土壤PH值、盐份含量等指标的检测,探讨砧木不发根的原因,检测结果表明,两个调查点土壤样品含盐量高、土壤PH值偏高。但是,从三个调查点非“强生”嫁接苗长势基本正常的情况分析,使用强生作砧木的黄瓜苗出现的问题和土壤的全盐及PH值无关)、种子质量(不对样品进行评价)。本案的鉴定程序和内容,决定其属于田间现场鉴定而不是种子质量检验。
六、判定依据。
判定种子质量的依据是国家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涉及作物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如《GB16715.1-2010瓜菜作物种子第1部分:瓜类》等。作出事故原因结论的标准是: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涉案检验结论没有以国家规定的有关南瓜种子质量标准、黄瓜种子质量标准、黄瓜嫁接苗质量标准为依据作出检验结论,而是依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得出的鉴定结论,证明其属于田间现场鉴定结论而不是种子质量检验结论。
七、结论填写。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对种子质量判定的填写,应当依据质量分级标准和检测结果分别填写标准值、实测值、单项判定结果和综合判定等级;不得包含论证分析等检验人员主观因素的内容。我国尚未制定种子质量事故分级标准,所以事故原因鉴定结论可以填写有关原因因素的分级标准和检测结果以及各原因因素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该检验结论中“所种植的黄瓜植株幼苗发黄、不长侧生根、后期根部枯萎、腐烂、逐步死亡等现象是由于供应商提供的种子产生的嫁接苗根部不能正常生长所致,与种植农户田间管理无关,也不是出现病害造成的;鉴于本样品田间生长特性与种子袋上描述的特征特性不符,专家组认为出现此次田间现场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该砧木品种种子导致的”,就是对有关各种原因因素以及各种原因因素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原因及原因力大小的论证、分析及结论。
8、结论内容。
种子质量检验结论的填写应当直接、具体、明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委托检验综合表述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XXX(技术标准的全代号或名称等)规定,为合格种子或不合格种子”。单项检验表述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XXX(技术标准或实施细则的全代号或名称等)规定,XX(检验项目名称)、XX、……和XX分别为X级(或不合格)、X级(或不合格)、……和X级(或不合格)。不进行质量分级则表述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XX(检验项目名称),XX和XX的检测结果分别为X、X和X”。
本案的检验结论已经注明“此检验只对本样品的田间现场鉴定结果负责,不对样品进行评价”。已经明确其不是对种子样品检验得出的种子质量检验结论。

(作者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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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化教育设备的管理问题的规定

教育部


关于加强电化教育设备的管理问题的规定

1979年8月6日,教育部


随着电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近两年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相继建立了电教机构,除配置国内生产的设备外,还从国外进口了一批电教设备和器材,给开展电教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条件。为了发挥电教设备应有的作用,保证电教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加强电教设备、器材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项规定: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制订操作规程。电教设备特别是一些进口设备是技术性较强、精密度较高的设备。为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正常使用,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能掌握使用技术,懂得操作方法的;防止不懂乱动和不按照技术说明书要求、不遵守操作规程乱捅设备的现象发生。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制订操作规程、奖惩制度,确保电教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闭路电视系统中的监视器(电视接收机)、摄像机、录像机等设备都是为电化教学服务的,不准用作文娱活动,或变相移作校内外文娱活动使用。各级领导和设备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并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互相监督,以确保电教设备应用于教学。
三、关于电教设备、器材的安装使用。凡国外订货已到货的设备、器材,如已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可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调试安装工作;如暂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应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待有条件时再行安装。对未开箱的设备应妥为保管。
四、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修理工作。除操作人员应爱护设备,注意平时设备的清洁、防尘和维护保养外,设备管理部门亦应对设备进行经常性或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如发生较大故障时应停机检修;有条件的地区可试建维修网,互相协作,搞好设备保养维修工作,以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