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离婚案件的调查与分析/叶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9:45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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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离婚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宝丰县人民法院 叶鹏

家庭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主要依靠婚姻关系来维系。婚姻案件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由此可见,在现阶段,离婚已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笔者通过对宝丰法院近四年来婚姻纠纷案件的数据整理和分析比较,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观点,以供大家参考。
一、从2004年至2007年四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比较及分析

宝丰法院四年来离婚案件收案情况
年份 2004年 2005年 2006 年 2007年1月--6月
离婚案件数(件) 338 396 292 160
当年民事案件总数(件) 1717 1913 1367 664
占当年民事案件的比例 19.7% 20.7 21.36% 24.1%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在当年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呈逐年上升趋势的。宝丰县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县,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农村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量的89%,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问题。笔者调阅了2004年以来100件(判决、调解和撤诉的案件)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当前农村离婚案件所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
1、通过诉讼离婚的较多,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在收集的案件中,排除自动撤回起诉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为判决(或调解)离婚,有69件,占69%。而调解和好的则甚少,只有3件,占3%。
2、缺席判决的比例有所提高。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100例案件中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有27件,后两年较前两年相比上升了9%。
3、无争议离婚的案件增多。100例离婚案件中,此类案件有7件,当事人大多婚龄不长,离婚时婚姻、子女、财产均无实质性的分歧,大多是主动向法官说明情况,有的甚至提供有已预先拟定的离婚协议书,要求法官从快调解解决。
4、年龄比较小的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62%,30岁至60岁离婚的占37%,60岁以上的仅占1%。
5、离婚中涉及财产部分矛盾较大的案件有所增长。年轻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财礼”,婚后不久即提出离婚,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财礼的纠纷也呈抬头趋势。2004年至2005年此类案件为6件,2006年至今就已受理8件。
6、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起案件中有58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的仅为42件。
7、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做出离婚决定的,甚至有一部分当事人系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又起诉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相当大,百起案件中调解和好的仅有3件。
8、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增多。有21%的原告要求对方因家庭暴力或外遇等原因而赔偿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失。
二、农村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
当前农村婚姻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很多,通过对100起案件的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的转变导致离婚。以前在农村,一提及离婚,就感觉是一件十分丢人的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产业技术的不断进步,现在农村的青年接触外界机会不断增多,视野也不断开阔。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及婚姻观正在发生翻天覆地般的变化,离婚丢人的观念已不再是约束婚姻的枷锁,在对夫妻之间的关系及婚姻基础经过充分考虑后,大多数人都能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2、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导致离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农村一部分人生活上变得较为稳固,经济上相对富裕。其中一些人因个人染上不良的爱好,如酗酒、打牌等而占用了大量的时间,与对方交流日益减少,同时对家庭及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弱,从而激发矛盾。
3、一方长时间外出逃避债务,引发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方在农村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导致欠下金融部门及个人的债务。由于上述债务无力清偿,一般男方会选择消极的途径,长期外出逃避债务,只留下女方在家中应付债权人。为摆脱债务的困扰和生活上的拮据,女方住住会以脱离债务为目的提出离婚,此类案件大多能够调解结案,住住是财产留给女方,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4、因婚外恋导致离婚。宝丰县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县城,工业生产相对落后,为了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打工潮流的影响,大量农村青年男女分别外出到沿海发达地区打工。一部分人因外出打工导致夫妻两地分居的现实,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另有一部分人因与打工地的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反差,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打工期间既不履行夫妻义务,也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因此类纠纷引发的案件,住住适用公告程序送达的较多。
5、重男轻女观念导致离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的国策虽然已深入人心,但在部分农村家庭中重男轻女思想仍十分严重,不但男方对女方没有生育男孩心存不满,甚至家庭成员如公、婆对女方也心生不满,生活中不尊重女方,轻则对女方辱骂,重则拳打脚踢,致使女方忍无可忍向法院提出离婚。
6、经济地位的变化引发纠纷。部分农村女青年找对象只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一旦对方因种种原因出现经济困难,或提出的要求男方不能满足时,女方便提出离婚。有的男方家庭婚前因结婚建房,购置家具、支付彩礼等负债累累,婚后女方认为债务负担过重而产生厌嫌之意,继而提出离婚。如今年上半年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礼15000元,婚后女方提出若想生育孩子,得再给10000元,因男方不允,女方遂于婚后两个月即提出离婚。
三、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事案件无小事。离婚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慎则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因此单靠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来达到稳定和谐的目的是不够的,必须全社会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坚持源头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才能遏制农村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
(一)社会方面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增加农民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2、加强婚姻管理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从婚姻登记关口上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3、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尽快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别。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适时调整农村生产结构,为农业生产提供条件,最大限度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减少和控制外出打工、两地分居等易引发家庭危机的社会现象。
(二)法院方面
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成立专门婚姻家庭法庭。婚姻案件虽是民事案件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案件。它解决的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的感情问题,还要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附带问题,因此它要求承办法官不仅要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一定的审判经验。因此法院可参照对待事关重大的社会生活特殊类型案件成立专门法庭进行审理的作法,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政治素质高、理论水平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使他们在办理好案件,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尽力去挽回一个家庭。
2、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3、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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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75号
━━━━━━━━━━━━━━━━━━━
  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三日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财政厅。财政厅是主管财政收
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
交给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
  2、原由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5、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职能。
  2、对政府采购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3、向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
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编制部门预算,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
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
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
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对市、县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不再审批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大检查,相应取消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的牌
子。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
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
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法规和制度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
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
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
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
收益;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
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
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
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
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
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国有产
权界定和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省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
负责向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
和重点行政事业性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
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
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
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厅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
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外事、接待、信访、办公自动
化及本厅财务等工作。
  (二)法规处
  协调拟订有关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和参与财政、税收、
国有资产、财务会计法规起草工作的调查研究;审核其他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
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
责有关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预算处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
中长期财政收支规划;负责省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及决算工作;拟订
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检查市县财政管理;拟订国库集中支付政策、制度;
拟订和执行预算管理、总预算会计、金库管理等财政制度;管理和分配省级城建
维护资金;负责财政收支的统计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
  拟订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
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罚没财物收入;拟订彩票管理有关
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国有土地、海域有偿使用费收入、彩
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参与住房制度改
革工作,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
  (五)行政政法处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的公有财产制度和支出政策;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
经费、民兵事业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外事、外宣经费;负责对省级行政单位
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
的年度预决算;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
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六)教科文处
  拟订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公有财产制度和支出政策;管理教育、科学、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费;负责对省级事业
单位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拟订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
部门的年度预决算。
  (七)企业处
  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拟订并监督执行工交、内贸、邮电、文教、
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方粮食储备、城市公用、城乡环保及股份制企业
的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监缴归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
益;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办理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事
业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业务并监督使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授权
经营手续;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的界定、登记、转让和纠纷调处及流失查处等工作;
负责对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的审批;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公共权益的资产
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会同有关部门监管产权交易市场。
  (八)农业处
  管理财政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监狱、
劳教财务;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
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拟订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
收管理;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负责粮食自
给工程的有关工作。
  (九)经济建设处
  编制省级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经济建设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
参与审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投资进行检查、监督和效益分析;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安排;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社会保障处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编制省级和全省社会保
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
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药品监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
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一)外经金融处
  拟订和执行涉外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
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
外收入的监缴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
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负责管理、监督、执行国家债券的发行、兑付等工作;
负责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十二)会计处
  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会计、资产评估法规、准则、制
度;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会计工
作、会计资料情况;负责各类评估(估价)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指
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
作;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三)统计评价处(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
  负责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的汇总和分析;拟订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和效绩评价工作;
组织拟订和实施清产核资及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
  (十四)财务总监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的工作
守则,并监督实施;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定需要委派财务
总监的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
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属单位财务总监的招聘、委派、培训、
考核等工作。
  (十五)监督检查办公室
  拟订财政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检
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大
违反财政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指导市县财政监督工作。
  (十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负责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因公因私出
境报批等工作;管理厅属学校。
  监察厅派驻财政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驻财政厅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
室合署。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政系统的监察、纪检、廉政建设工作。
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管理指导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
的内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46名,事业编制3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
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5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财
务总监办公室主任由副厅长兼任。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大纲》

建设部


《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大纲》
建设部


我国住宅建设进入了大发展时期,在解决住宅数量的同时,迫切要求解决住宅质量问题。为了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的决议,实现两个转变,实现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支柱产业,在建筑业中重点建设城乡住房和公共工程,大力开发新型建材及制品的总体要求,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益地
建设住宅,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必须加速实现住宅产业现代化。为此,建设部决定组织实施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
一、试点的目的和意义
住宅产业是生产与经营以住宅(区)为最终产品的重要产业。近年来,我国的住宅产业虽有较大的发展,但由于传统习惯和体制的影响,仍处于粗放型的生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突出表现在住宅建设工业化程度低,住宅建设的工业化、标准化体系尚未形成,住宅施
工周期长,劳动生产率只及发达国家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土地资源消耗远高于发达国家;百分之八十七左右的墙体材料是以消耗土地资源为代价的实心粘土砖,年毁地超过十万亩;住宅成品质量低,住宅规划设计与住户需求相脱节;住宅部件质量低、不配套,
且与住宅建筑的要求不协调;住宅区管理水平低,物业管理才开始起步。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而土地资源有限、原材料供应有限、资金有限,最终解决住宅问题必须依赖于提高住宅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现在,城乡住宅的年竣工面积已接近十亿平方米,完成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30%,因此,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益和质
量,带动建筑材料工业的升级换代,是当务之急。
住宅产业的发展,涉及住宅区的规划、设计、施工以及物业管理,涉及相关的材料和部件,是一项复杂的、庞大的系统工程。根据《中国住宅发展纲要》的要求,在“九五”计划期间,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用3至5年的时间,为住宅产业向现代化发展做好准备工作。
二、试点的目标
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即用现代科学技术加速改造传统的住宅产业,以科技进步为核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全面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改善住宅的使用功能和居住环境,大幅度提高住宅建设劳动生产率。
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以规划设计为龙头,以相关材料和部件为基础,以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导向,以社会化大生产配套供应为主要途径,逐步建立标准化、工业化、符合市场导向的住宅生产体制。通过试点,逐步实现住宅建设向效益、质量型转轨,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提高工程质量,改
善住宅使用功能,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之路。
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要达到以下目标:
1.形成住宅建设的工业化、标准化体系;
2.缩短住宅施工周期,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住宅建设劳动生产率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3.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土地资源消耗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4.普遍应用建筑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5.以居住环境质量和住宅使用功能为评价标准,降低住宅建造成本;
6.建立和完善优良住宅部件的认定制度;
7.为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技术政策、经济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区域性试点的要求
1.提高住宅的规划设计水平。要树立以人的需要为中心的思想,通过本地区居住实态调查,以当代人的生活模式和居住需求对人的居住行为进行分析,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结合本地区技术经济条件,制定出本地区住宅建设标准,提出不同住宅
类型和套型,使之具有良好的居住性、舒适性和安全性。
2.以墙体改革为突破口,选用适合本地区综合经济效益好的住宅建筑体系。贯彻节地、节能方针,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的应用。从规划、设计以及相关材料和设备的应用等方面采取节能技术与措施,提高节能效益,实现部颁节能标准,达到建筑综合能消耗降低30~50%的目标。

通过住宅建设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住宅建设劳动生产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以上。
3.用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方式,开发、生产相应的各类部件。按照先进的产品标准,通过优选、改造和引进,重点开发厨房和卫生间的成套产品、节能门窗、新型墙体材料和轻质隔断、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建筑五金系列产品等,并扶植骨干企业规模化生产,实现配套供应。按
住宅产业现代化方式开发生产的住宅部件的应用量应达到试点地区城镇住宅总建设量的30%以上。
4.加强住宅建筑标准化工作,为开展社会化大生产创造必要的先决条件。在全国建筑标准化尚处于较为落后的状况下,允许地方有更多的选择和补充余地。要与相关行业协作,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订本地区共同遵守并指导设计、部件、施工共同工作的模数协调协议。通
过试点实践,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模数协调体系提供经验。
5.贯彻执行ISO9000-GB/TI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本地区住宅建设质量控制体系。为保证住宅的功能和环境,对住宅的声、光、热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制定住宅技术性能评审制度,从居住性、舒适性和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审。为保证住宅部件的质量,在试点地
区先行推广住宅部件质量认证制度和优质部件的推荐制度。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住宅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消除工程质量通病,住宅竣工验收的一次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60%以上。
6.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的覆盖面应达到试点地区住宅建设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试点地区应选定试点实施载体,以一个或若干个国有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中心,形成集约式的住宅建设经济、技术、市场流通联合群体。
7.结合并消化小康住宅产业工程试点和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的科技成果,重点解决当前的应用问题。
8.最终产品应符合消费者的消费特点,满足市场的有效需求。
四、试点的方法
选择若干地区,进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试点,区域性地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地区在建设部的统筹规划下,围绕住宅这一最终产品,全方位研究住宅建设的技术、政策定位,研究建筑体系和生产方式,研究住宅建筑材料和部件的更新换代产品,研究每一部件的技术性能标准,确定
试点方案,制定技术和产品推荐使用目录、限制使用目录。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明确为在全国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所需要确定的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
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和小康住宅试点要围绕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主要研究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技术政策定位和各地区的适用性,研究建筑材料和部件生产的更新和技术改造。
五、试点应具备的条件
1.以经济较发达并具有积极性的省市为主;
2.有较大并持续发展的住宅建造量;
3.有较好的住宅建材和部件的生产基地和协作条件;
4.有素质较高的住宅建设科技力量;
5.有较好的市场有效需求。
六、试点的组织领导
1.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由建设部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与国家建材局共同商定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中有关建材发展的重大事项。
建设部住宅建设办公室(设建设部房地产业司)承担组织和协调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试点工作,建设部各有关司配合工作。
设立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试点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2.试点省市应成立试点领导机构,由省市主管领导主持,负责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并在建委(厅)内设立试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
3.试点省市的试点办公室设一名联络员,负责同建设部住宅建设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七、试点地区的确定及试点的管理
1.由建设部与有关省市协商,选定试点城市。
2.试点的省市应根据本《大纲》,结合地方具体条件,研究必要的组织措施和政策保证,提出本地区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建设部审定。
试点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试点的启动、实施、完成时间;
(2)技术进步的主攻方向;
(3)选定的建筑体系与住宅部件技术标准;
(4)建设项目、材料生产和供应等实施方式;
(5)引进建筑材料、部件生产线或技术改造项目的选定方案;
(6)试点实施范围;
(7)试点方案的实施,在节能、节约土地、节约原材料、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成效分析,以及住宅的市场适应性分析。
3.建设部对试点的省市进行基本条件考查,并组织专家小组对其试点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的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在试点的省市修改、完善后予以审定和批复。
建设部协助试点省市将试点项目向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申请列入基建计划或技术改造计划。
4.试点省市定期向建设部报告实施情况,提出问题,总结经验,深入发展。
5.点省市在试点计划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随时总结经验,积累文字、图片、图象等资料。
6.试点省市的试点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完成后,作出试点工作总结,对实施试点计划全过程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建设部提出报告。




1996年4月6日